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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展林业,保护生态环境,科学合理利用林地资源,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和林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林地利用的基本原则
(一)林地利用应遵循科学的发展观,以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基本准则。
(二)林地分生态公益林地和商品林地,实行分类经营,分类管理。生态公益林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商品林以经济效益为主,兼顾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造林应遵循适地适树的原则,造林树种应符合林地利用总体规划,选用造林树种必须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四)保护天然阔叶林的原则。
二、凡未列为生态公益林的水源点、水库集雨面列为一般用材林区,按一般用材林管理(生产周期十年以上)。提倡种植松树、台湾相思、大叶相思等树种。
三、大中型水库临水面第一重山、库容5万立方米以上的山塘和小型水库的集雨面,严格控制炼山作业,不准种植速生桉树。
四、严格保护天然阔叶林,严禁采伐天然阔叶林;严格保护灌木林,严禁采伐古兜山脉等易引发水土流失地区的灌木林。
五、制定林业发展长远规划,内容包括林业发展目标、林种比例、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植树造林规划。
市林业发展长远规划由市林业局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镇林业发展长远规划由镇林业站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送市林业局审核后报镇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植树造林必须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植树造林规划。
六、高速公路、省道、县道等公路主干线和风景区公路临路两侧的商品用材林地,种植时必须在靠近公路的一侧种植不少于10行的大叶相思、马占相思等阔叶树种。
七、承包和租赁林地,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凡是发包或出租水源点、水库临水面第一重山的林地,必须经镇政府同意并按有关规定植树造林。
(二)提倡林地作价入股的合作造林方式;凡是发包林地,收取土地租金的,租金必须按年度收取。
(三)未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随意采伐或毁坏中龄林和幼龄林,改种其他树种。
(四)承包林地,应在两年内完成造林;撂荒两年以上的,由发包方收回。
(五)承包林地造林,承包者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六)承包期满后,必须由承包方负责对承包期满后的迹地更新还林。
(七)林地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林地租赁合同,并到市林业局依法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以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八、承包林地造林,连片1000亩以上或位于高火险位置的林缘村旁山脚田边的,应在造林地的周边种植生物防火林带。
九、责任追究
(一)未按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植树造林规划造林的,不予审批林木采伐。
(二)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造林作业引发严重水土流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未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采伐或毁坏中龄林、幼龄林而改种其他树种的,按毁林案件查处。
(四)违反规定发包林地的,镇政府不得予以鉴证;在发包林地过程中有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