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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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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

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省农产品市场准入办法》,进一步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切实保障城乡居民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实施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提升农产品

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依据,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和运行

机制为重点,以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验体系为手段,以加强队伍建设为保证,从产地

和市场两个环节入手,对进入**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实行“从产地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监控,

确保城乡居民安全消费。

(二)实施原则: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分阶段、分

步骤进行。从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入手,本着“先易后难、先常规后特殊

、先大宗后个别、先示范后推广”的原则,从蔬菜类、畜产品类开始,从批发市场、超市开始,

逐步向全市农产品市场的所有农产品延伸。

二、工作目标与实施步骤

(一)工作目标:通过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完

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加快农产品重点流通环节和重点销售网点质量检测;加强农产

品质量控制措施,推行农产品生产、销售记录和标识管理制度,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制度,

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推行先进的管理手段、引导规范经营;强化执法监督、建立农产品信

用监督约束机制等主要内容,逐步实现我市农产品市场检测人员、速测仪器、检测场所、检测结

果记录公示、检测结果网络化管理的具体到位,营造广大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自觉关心支持

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良好氛围,最终实现我市农产品市场销售的农产品都成为无公害农产

品,并进一步向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发展。

(二)实施步骤:第一阶段为启动试运行阶段:自2008年7月15日至2008年12月31日,在**

市顺兴蔬菜批发市场试行蔬菜类市场准入,在家乐园超市各店、华天超市各店、辰光超市、保龙

仓超市、银座超市等超市实施蔬菜产品类、肉蛋奶等畜禽产品类和水产品类市场准入,建立无公

害农产品专营区、专柜。桥东区、桥西区、高开区、**县与市级同步运行,其他县市为动员准备

阶段。第二阶段为完善提高阶段: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市场准入范围扩大到全市

较大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连锁店,并延伸到县(市)城区,实施蔬菜、果品、

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市场准入。第三阶段为全面实行阶段:自2011年1月1日起,**市行政区域内批

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各类市场和超市、配送中心等各类市场主体销售的所有农产品,均实行市场

准入。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组织

1.建立领导组织

为保障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以主管副市长任组长,主管副秘书长任

副组长,市农业、畜牧水产、林业、工商、质监、商务、卫生、公安、财政、宣传等部门负责人

为成员的**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市场准入日常

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召开会议,加强领导和协调,研究解决市场准入工作中的重

大问题。

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市政府与各县(市、

区)、各县(市、区)与乡(镇)、乡(镇)与行政村,层层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责任制,

实施层层负责制,一级抓一级,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农产品市场准入是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是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抓手。各级政府要将农

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加大对农

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经费投入。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购置农产品质量检测设备和日常

检测费用,保证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正常开展。

2.明确部门职责

农产品市场准入涉及到从生产到市场整个领域。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农业部门要发挥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

的主导和牵头作用,负责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组织实施;指导批发市场、超市建立健全入市农

产品的验证、检测、标识及公示制度;推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自检和例行监测制度。畜牧水

产部门负责整治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和兽药残留超标行为,加强畜禽产品、水产品及饲料和兽药

市场准入管理,逐步建立生产和经营的可追溯制度。林业部门负责果品生产基地和企业的管理,

并对果品市场准入工作进行监督检验。工商部门负责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进入流通领域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农业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完善、备案和

工作,会同农业等部门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管。商务部门负责市场准入过程中商品流通领域

内农产品的行业指导、管理和质量承诺制度的管理。卫生部门负责饭店、餐馆和学校食堂、幼儿

园食堂、机关食堂、送餐中心等集体配餐、用餐单位的相关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公安部

门负责做好市场准入中的治安环境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市场准入工作所需的设备、仪器购置

等必要经费,并将市场准入日常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宣传部门负责免费例行监测结

果,引导人民群众健康消费。

3.健全检测检验体系

按照“完善市级,健全县级,发展产地和批发市场”的总体思路,逐步建成以市检测中心为

龙头,以县级检测站为骨干,以产地和批发市场检测点为辅助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市检

测中心要进一步完善检测设备,增强检测能力,加强技术培训,提高检测水平,真正发挥其龙头

作用,为掌控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各县(市、区)要尽快建立检测站

,购置检测设备,加强本辖区内农产品的质量检测工作。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生产基地也要购

买速测设备,建立检测点,对进场和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实施有效监控。各检测站点要在市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设备情况和检测人员情况等。市检测中心要定期对全市检测人员进行技术

培训、能力验证和考核,确保检测水平和质量。

4.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严格执法纪律,规范执法行为

,提高执法水平,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顺利实施提供保证。

(二)建立相关制度

1.建立农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制度

(1)取得具有认证资质机构认证的农产品,包括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及入

境农产品在进入市场时实行入市验证制度,凭有效的产品认证证书、出入境检疫检验证明及专用

标志进入市场,并实行定期抽检制度。

(2)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产品、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

部门认定的标准化示范区的“标准化农产品”和实行定点屠宰并取得检疫合格证的畜产品,凭农

产品产地认定证书、近期产品检测合格证明和畜产品定点屠宰印章、检疫合格证可以直接进入市

场销售;无近期产品检测合格证明的,进行现场抽检,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3)对来源于非认证基地的农产品并且未取得任何认证的产品,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测制

度,由市场开办者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2.实施包装与标识管理制度

根据不同农产品的特点,逐步推行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和产地标识制度。鼓励农产品包装销售

。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在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

生产日期内容。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不能

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产地、

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等内容。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

有关规定进行标志。

3.健全例行监测制度

在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开展以蔬菜、猪肉为重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

例行监测,将监测品种逐渐扩大到水果、水产品和其他畜禽产品,扩大监督监测范围,增加监测

次数,及时监测信息,促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引导人民群众健康消费。各检测站点在监测过

程中发现超标或不能确定是否超标的农产品,要及时送市检测中心进行复检。

4.建立索证索票制度

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配送中心、食堂、饭店等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严格审

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相关质量认证证书及有效

的检验合格证明,留存相关票证的复印件备查,确保销售的农产品来源清楚。不能提供检验报告

或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和采购。

5.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

生产者要向经营者、经营者要向消费者就其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做出承诺,建立市

场质量安全责任告之承诺制度。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对进入本市场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负有

监督管理的责任,应当配备专职农产品质量管理人员,并就经营农产品质量安全向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做出承诺,保证达到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

6.实行公示制度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牌,及时公示

产地证明、检测结果公开承诺以及在本市场内有违规行为的经销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产品

质量安全抽检情况定期公布,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经营者以及品种、产地等进行曝光。

7.推行质量追溯制度

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田间生产档案,完整记录农业投入品使

用、病虫害防治等情况,逐步实行产地编码制度,生产者在每批上市农产品上应标明生产者身份

编码,以便追查农产品产地来源和生产者。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农产品超市、配送中心应当建

立健全购销台帐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田间生产记录和进销贷台

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8.建立不合格农产品退市和责任追究制度

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

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

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企业

和销售者不履行上述规定义务的,由农业、畜牧水产、林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等监督管

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销售者予以处罚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三)搞好市场准入配套基础工作

1.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无公害农产品发展规划,积极申报和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

基地,推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鼓励有条件的涉农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申报产品认证,推行标准化生产。农业生产技术部门要加强对无公害基

地的技术指导,提高基地农民的标准化生产水平。

2.加强技术培训

按照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对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管理、技术、检测人员

和农产品经营者进行培训。重点搞好农民技术培训,使农民掌握并遵循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科学

合理地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对培训合格的农产品生产者、技术人员和

经营者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合格证。

3.建立健全标准化体系

健全以市场准入为重点的标准体系。以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标识规范、市场农产品质量

检测、农产品田间生产档案、农产品质量跟踪追溯管理等为重点,逐步建立健全市场准入标准体

系。

4.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

依法加强种子、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的监管。严格

执行已公布的停产、禁用和限用的品种、目录和范围,对生产、经营和使用上级及我市明令禁止

的农业投入品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制售、使用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农业投入品的违

法行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5.积极推行农产品“场地挂钩”工作

加强批发市场与生产基地或生产者的衔接,在认真核实确认已有“场地挂钩”基地数量的基

础上,进一步加大引导、扶持力度,扩大和增加“场地挂钩”基地的数量、规模。加强对“场地

挂钩”基地的督导检查,制定优惠政策,推进企业或基地严格自律。外地进入**市场的农产品,

应通过有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证,首次进入**市区时,必须到市农

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

认定证书、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填写备案登记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声明。在备案的基础

上,经营者每次还应随车携带产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批次农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并

接受抽检和监督。鼓励“场地挂钩”基地与我市批发市场建立销售供应协议和相互信任的关系,

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建立相对稳定的产销供求关系。协议中应规定:批发市场对进场交易

的车辆以双方认同的方法对农产品质量进行检测,市场有权处理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对多次检

测不合格的商户有权依照协议采取退出机制;对不服从管理的商户有权依照协议禁止其再次入场

经营。

6.广泛开展宣传,营造浓厚氛围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并采取印发宣传材料、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生产技术规程、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等进行广泛宣传

,对开展市场准入工作的重大意义,对各地在开展市场准入工作时所取得的成效、先进经验和典

型等进行多层次、全方位、大范围的宣传,增强农产品生产者、加工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

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的良好氛围。

7.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及优质农产品推介工作

大力开展创建信用市场、信用企业、信用品牌活动,充分发挥农产品安全体系引导市场的功

能与作用,逐步使农产品生产基地、经营企业自觉提高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市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通过对农产品生产基地、经营单位的定期审核与监督检验,根据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记录、

经营档案、检测结果等信息评定信用等级,定期推出一批安全优质农产品的生产基地及经营单位

,向市民推介,向社会公布,并授予“**市农产品质量信得过单位”,逐步建立良好的市场信用

体系。

8.加强检测站点的管理

(1)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的批发市场、超市均应设立检测站(点),有专门的检测人员,

配备检测室和速测仪器。

(2)各检测站(点)的检测人员统一由市质检中心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上岗证上岗,并

接受市质检中心业务指导。

(3)市质检中心对各检测站(点)的检测结果逐步实行网络化管理,各检测站(点)要做

到即时检测,对所获得的数据要即时传输,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