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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水泥机立窑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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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水泥机立窑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我市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按照国家“控制总量,上大压小,调整结构

,提高效益”的方针,全市将用两年时间对水泥企业机立窑进行关闭淘汰,确保完成“十一五”

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以大幅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

核心,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改善环境质量为根本,全面贯彻落实资源节约与环

境保护基本国策,加快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任务目标:**年取缔拆除水泥机立窑44座,削减水泥产量151万吨,实现新型干法水

泥比例达到50%以上目标。2009年取缔拆除水泥机立窑28座,削减水泥产量291万吨,实现新型干

法水泥比例达到100%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和方式步骤

(一)基本原则。坚持市政府统一领导,以各有关县(市)政府属地化实施为主,市有关职

能部门督促协调为辅,依法推进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

(二)方式步骤。全市水泥机立窑取缔拆除工作总体上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年底前拆除全市水泥机立窑总数的60%

第二阶段2009年底前拆除剩余40%的机立窑。

具体分为四个时间段:

1.动员发动阶段(**年3月1日至**年4月30日)。市政府召开全市取缔拆除水泥机立窑动员

大会,并与有关县(市)政府行政一把手签订目标责任状,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及奖惩办法

。各有关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按照统一部署、属地管理、密切配合的原则

,周密制订工作方案,与辖区内水泥机立窑企业的法人代表签订关停拆除协议,关停协议要明确

取缔时间、方式等具体内容及善后事宜的处理办法,争取让涉及企业主动采取措施,理解、配合

、支持取缔拆除工作。

2.主动取缔拆除阶段。相关水泥机立窑企业要按照《**市拆除水泥机立窑进度计划表》(附

后)规定的时限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有针对性、可操作的取缔拆除方案,本着主动、

自愿的原则,积极推进关停、拆除工作进度,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水泥机立窑自行拆除。

3.强制取缔拆除阶段。相关县(市)政府要抽调精干人员组成取缔拆除机构,对个别不配合

,不能按计划主动取缔拆除的水泥机立窑企业,采取拉闸断电、拆除供电设备、爆破机立窑等措

施,予以强制拆除。

4.验收表彰阶段(2009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市政府组织环保、发改、工商、技术监督

、电力等部门组成联合督查验收组,对取缔拆除水泥机立窑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领导重视、工

作认真、行动积极、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消极应付、推诿扯皮、进度缓慢的通报

批评。

三、保障措施与验收标准

(一)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为了保证这次水泥机立窑取缔拆除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水泥机

立窑关停取缔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

组定期调度,定期追踪,督导落实。

2.明确职责。各相关县(市)政府是取缔拆除水泥机立窑的责任主体,要确保在规定的期

限内将本地水泥机立窑生产企业全部取缔并拆除。在淘汰落后水泥生产企业的过程中,要坚决杜

绝地方保护主义,从节能减排、调整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高度出发,积极承担起淘汰落后水

泥产能的职责,对超过时限仍未关停的水泥企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坚决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并

强制进行废毁处理。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环保、发改、国土、技术监督、安监、

工商、电力公司等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取缔拆除水泥机立

窑工作顺利开展。

3.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全市各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水泥产业政策及有关的法律、

法规,公布需取缔拆除水泥机立窑企业名单,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全社会进行监督,为

依法取缔水泥企业奠定良好的社会舆论基础。

4.经费保障。对拆除爆破水泥机立窑所需经费由各相关企业自行承担;对企业已取缔或转

产,但机立窑未拆除,需爆破拆除的所需经费由各有关县(市)政府从污染减排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验收标准

1.水泥机立窑等主要生产设备拆除并拆离原生产场所;

2.工商部门对企业原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依法予以吊销;

3.环保部门对企业原持有的排污许可证依法予以吊销;

4.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原持有的生产许可证依法予以吊销;

5.电力部门对取缔拆除的水泥机立窑企业停止生产供电;

6.水利部门吊销企业取水许可证,供水部门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7.劳动部门妥善解决好取缔企业的职工安置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