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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客运汽车更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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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客运汽车更新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出租客运汽车管理,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进一步优化出租车车型结构,方便人民群众出行,改善我市城市形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市区出租汽车更新的基本原则是:以旧换新、总量控制。现正运营的车辆按照车辆使用年限逐步更新;注册登记满八年的,强制淘汰;未到使用年限的自愿更新。

二、更新范围

(一)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其营运证手续合法有效的,其车辆可以申请更新:

1、达到八年报废年限并已办理报废手续的;

2、使用期虽未满八年,但经审验、检测达不到营运要求的;

3、使用期未满8年,自愿提前更新的;

4、因交通事故,经有关部门认定无修复价值,已达报废标准的;

5、使用期未满八年,因被盗、被劫等造成丢失,并在市交通主管部门报失停运,经有关部门认定三个月以上未破案的。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营运手续自行作废,其车辆不予更新:

1、自车辆被盗之日起一个月内未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报失,以及车辆被盗后四个月内未向市交通主管部门申请更新的;

2、车辆已达到报废年限,拒不更新继续营运的;

3、无故在一年中偷漏税费三个月以上的;

4、无故在一年中连续报停三个月以上,累计报停四个月以上的;

5、道路运输营运证无故超过年审期限三个月以上不年审的;

6、经营者转让经营权未到市交通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三、车型更新要求

更新的车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三厢车身、电喷发动机、符合环保要求的轿车;

(二)符合市交通主管部门年度车辆选型目录;

(三)装备冷暖空调;

(四)车身颜色统一规范。

四、更新程序

车辆更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持原车《道路运输证》、《经营权有偿限期使用证》及车主户口本或身份证到市交通主管部门登记并查验有效性。

(二)持车辆报废或转让证明到市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购置新车手续:

1、出租汽车达到报废年限或标准的,先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报废手续,凭公安车管部门报废汽车注销凭证和国家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单位的回收证明及原营运手续,于报废后一个月内申请更新。

2、出租汽车使用期未满八年,自愿退出营运提前更新的或经审验、检测达不到营运要求的,凭国家认定的汽车交易证明、过户证明和原车营运手续,自转让后一个月内申请更新。

3、被劫被盗的出租汽车,三个月后没有侦破结案的,凭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公安车管部门被盗抢机动车信息锁定证明以及原车营运手续申请更新。

4、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报废的,凭原车营运手续和公安车管部门《汽车报废凭证》、国家指定的物资回收单位出据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在事故结案后一个月内申请更新。

(三)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核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四)自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更新之日起,车主应在一个月内依次办理以下手续:

1、购置符合要求的车辆;

2、配备营运标志;

3、办理车购税;

4、上出租专用牌照;

5、办理工商、税务、保险、养路费等登记事项;

6、安装计价器及其他营运设施;

7、办理新车营运手续。

五、其他事宜

申请提前更新的经营者,其经营权仍从上次更新时算起,可延续使用满八年;经营权使用满八年的,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可重新获得经营权。

经营车主原则上在原挂靠单位更新,也可以向市交通主管部门申请新的挂靠单位,原挂靠单位不得无理阻拦。

六、经营者如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七、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进行审批,严禁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等违法行为。否则,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有关部门协助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