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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逐步理顺分配关系,适当集中资金,保证重点支出,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发挥预算内外资金综合运用的整体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市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参照《**省省级预算外资金统筹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统筹范围。**市实行独立核算的市级行政、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机构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均按本规定实行统筹。具体包括下列项目:
(一)未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
(三)固定资产出租出让和投资收入;
(四)照章纳税后的其他预算外资金;
专项基金、资金和附加暂不统筹,具体项目由市财政局按规定予以界定,但须按规定纳入市级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二、统筹比例。根据《**省省级预算外资金统筹管理暂行规定》,为缓解财政资金供需矛盾,解决社会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市政府将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性质和预算外资金的收入状况,按照下述比例对预算外资金实行统筹:
(一)对经费由财政预算内全供给的部门、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按收入总额的35%统筹;
(二)部分经费由财政预算内供给的部门、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按收入总额的25%统筹;
(三)对行使政府管理职能但无财政预算内供给经费的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按收入总额的15%——20%统筹;
(四)其他单位取得的预算外资金,按收入的5%——10%统筹;
(五)对代行政府职能收取行政性收费数额较大的部门、单位,按收入总额的35%统筹;
(六)为加快实施“科教兴昆”发展战略及保持社会稳定,对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福利等部门和单位均暂不统筹,但仍要加强管理。
各部门、单位的具体统筹比例详见附表(第一批)。
三、暂未列入附表统筹的单位,如需统筹由市财政局根据情况分批报请市政府确定。今后,如部门、单位发生变更或经费管理形式发生变化,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四、统筹资金的划缴。按规定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由市财政局从当年各部门、单位缴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中直接按月提取、划转。
五、暂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其预算外资金收入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原则,纳入单位的预算管理。
六、统筹资金的安排使用。统筹的预算外资金,由市财政局适时提出使用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主要用于平衡当年财政预算以及解决社会难点、重点、热点问题。有专项用途规定的预算外资金统筹后,仍按规定用于专项支出。
七、对少数因实行统筹后收不抵支的单位,经核实,市财政局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从统筹收入中予以适当补助。
八、各部门、单位不得因缴纳统筹收入而提高收费标准,转嫁负担。对不按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和统筹收入的部门、单位,除按《**市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外,违规收入一律按“小金库”资金全部收缴国库,并由市财政局采取暂停拨付预算经费,停办控购手续,停发收费票据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市人民政府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市级财政、审计、监察、物价和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保证预算外资金统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严格查处违规行为。
十、预算外资金的其他管理事项,仍按国务院《决定》、《**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市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等文件执行。
十一、本规定自**年1月1日起实行。
十二、各县(市)区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和完善本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十三、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