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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征地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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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征地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严格和规范我市土地管理,切实提高政府参与土地调控的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已完成审批但未实施征地和土地供应的项目,要力争在近期内完成征地工作,完善相关用地的后续收尾工作,以从根本上推动我市严格和规范土地管理,更加切实有效地保障现代新**建设发展的用地需求。为此,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围绕市委、市政府保证产业发展项目、省市重点项目、社会公益项目、适度融资用地、县区产业发展用地、政府土地储备用地为重点,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市“十一五”规划为依据,以统筹各行业科学、规范、健康、有序发展为目标,以县(市)区政府为责任主体,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保有压,量力而行,全面推进和完成已通过审批项目的征地工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统筹协调,全面推进;有保有压,确保重点;保障权益,维护稳定”的原则。(二)坚持“片区标准统一,同地同价;谁用地谁出资,量力而行;项目匹配,适度储备”的原则。(三)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参与;权责明确,协同并进;先易后难,抓大放小”的原则。三、主要征地项目(一)市和主城四区重点确保的征地项目;(二)市和主城四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完善用地手续期间,已通过审批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的项目;(三)其余县(市)区的征地项目,由其自行筛选和组织实施。四、征地工作程序(一)由市国土资源局下达《征地任务通知书》给**市征地处,组织开展土地征收工作,并由被征土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涉及到的被征地乡(镇)、村(居)委会征地公告。(二)用地单位与**市征地处签订《**市征收土地合同书》,确定征地补偿价格及社会保障基金。市级承担资金部分,由市级相关部门核拨**市征地处做统筹安排;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资金部分,由县(市)区财政直接核拨所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用于兑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三)以县(市)区和乡镇政府为主,由属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村、镇共同拟定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完成征地协议的签署和补偿费的支付工作。(四)在征地补偿费全额支付完毕后,组织对被征地块进行移交,签署《土地移交书》。(五)对纳入市级或县级政府土地储备的项目,土地分别移交给市或县土地储备(分)中心;对有具体用地单位的项目,具备供地条件的要及时供地。五、明确工作职责近期实施征地的项目,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具体工作职责为:(一)市、县两级规划部门负责对所有征地项目优先、及时给予相应的规划条件,并合理安排预留安置用地。(二)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帮助征地工作的开展,监督征地工作依法按程序进行,并协同有关部门开展执法监察活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县(市)区政府的工作部门,负责相关征地项目的技术指导。(三)市、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凡是未通过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公益性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等,负责完成计划立项批复。(四)市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和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围绕不同类别的征地项目,加大投融资力度,精心组织、安排和使用资金。(五)各县(市)区政府为征地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所有项目的征地工作,切实做好被征地村民思想、安置和稳定工作,监督管理征地资金的使用。六、保障措施(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按照国家现行土地管理政策,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市级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政府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要求上来,统一到既要促进全市“十一五”规划顺利实施和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又要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上来,以县(市)区政府为征地工作的责任主体,成立专门的征地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细化落实工作方案,发挥各自职能,把抓好近期征地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二)明确政策,规范操作。为确保近期各项征地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农用地征收征用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建立规范有序的土地市场环境,近期征地工作的开展,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征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昆政发〔2006〕50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昆政发〔2006〕51号)要求贯彻实施。(三)严格程序,维护权益。此次实施征地的项目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和权限开展征地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征地处要加强对各征地项目的指导监督。征地补偿标准同一片区应基本统一,同地同价、公平补偿,不能为完成任务而盲目提高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用必须足额及时到位,严格按政策在集体和被征地农民之间进行分配,各级政府要加强补偿费用分配的监督管理,防止侵害农民利益行为的发生。(四)科学计划,专户管理。市、区两级征地资金来源,分别按各自分担的数额自行筹措,筹措的资金应及时到位,确保征地工作不受影响。1.缴清相关税费。由市财政局安排资金,缴清历年来拖欠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相关税费。2.征地资金筹措安排。各重点征地项目所需资金,市里的项目市级筹措资金,区里的项目区级筹措资金,有具体用地单位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筹措资金。完善用地手续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的项目,资金筹措安排与重点征地项目一样,遵循“谁用地谁出资”的原则,即资金安排按市区各半、税费及社保费用由市级安排。3.科学制定用款和还款计划。各征地单位和部门要切实做好资金使用计划,合理组织安排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结合项目征地实际科学制定还款计划,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4.严格资金使用纪律。所有筹措的征地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挪用和挤占征地专项资金。(五)收益分配,执行政策。进一步落实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政策,严格按市政府规定的比例在市、县区两级进行分配。(六)奖罚分明,绩效考核。此次征地所有项目的征地管理费按2.8%收取,其中2.1%扣除上缴省、市的30%外,其余70%作为市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的工作经费;另外0.7%作为工作奖罚金。征地工作完成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要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对所确定的征地任务未完成的县区政府,按所征地项目面积扣减下一年度用地指标,非省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不再安排用地,同时核减土地增值收益分成比例,不予发放工作奖金。(七)加大宣传,确保稳定。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动员和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切实加强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正面引导,积极争取被征地农民的理解支持,同时要主动了解和掌握被征地农民的思想动态,及时将不稳定因素控制在基层、控制在萌芽状态,确保社会稳定。对造成大量集体上访事件的,要追究相关县(市)区政府的责任。七、有关要求(一)市和主城四区除已明确的重点征地项目要确保按时完成外,结合区域实际,可适当适量扩大征地范围,但扩大部分必须严格控制在已完成农用地征转用审批的范围内,且须自行筹措所需征地资金。其余各县(市)区纳入征地的项目和范围也要严格控制,所征项目须及时向市政府上报,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对完善用地手续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的项目,已按项目表及图件分发各区,各区针对地块具体调查后,凡是具备工作条件的,要“边调查、边征地、边储备”,做到应储尽储。(二)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围绕这次确定的征地项目,立即行动,精心安排,严密组织,扎实工作,做到定时、定责、定任务,力争在2006年12月30日前完成征地工作。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征地相关工作的指导和衔接,各县(市)区也要加强对基层和项目用地单位的沟通协调,确保征地工作顺利推进。(三)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协调、通力协作,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切实提高落实力和执行力。对在此次征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要给予必要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在工作中不主动、不积极、不配合、落实不力的单位或个人,要实行问责追究。(四)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依法按程序组织实施征地,规范征地行为,征地补偿费要及时、足额补偿到位,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高度重视社会稳定工作,要把稳定工作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尺度,若由于工作粗暴、工作不到位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的,要责任倒查。(五)市政府将成立主要领导牵头的工作督促领导小组,于2006年12月中旬分别到主城四区和呈贡新区督促检查征地工作开展情况。(六)在此次征地过程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突破已明确政策以外的其他任何做法,若有特殊情况须向市政府请示。各县(市)区在具体实施征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