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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综合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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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综合整治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加强对我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积极推进已投运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环保验收工作,督促电力企业完成脱硫工程建设任务,对皮革皮毛行业进行综合整治,加强饮用水源地建设,继续对贾鲁河、惠济河二个流域进行环境综合整治。通过整治,使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安全得到保障,初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从而推动全市环境质量进一步提高,确保完成*8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COD在*7年基础上削减16%的目标任务。

二、贾鲁河、惠济河流域及化工(化肥)行业综合整治

(一)工作任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步伐,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切实解决贾鲁河、惠济河二个流域及化工(化肥)、医药、皮革皮毛行业的环境污染问题,确保省政府与我市政府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二)总体目标

1、水环境质量目标

*8年河流监控断面水质要达到责任目标要求,贾鲁河西华大王庄、惠济河鹿邑东孙营闸断面水质COD浓度分别达到55mg/L、60mg/L,氨氮浓度分别达到12mg/L、15mg/L(见附表1)。

2、工作目标

所有重点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并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严格控制新污染的产生,所有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环境违法行为全部查处到位;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等环保基础设施按期开工建设并投入运行。

(三)综合整治方案

1、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1)工作任务。根据水环境责任目标要求,对不能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和污染因子达不到排放标准的贾鲁河、惠济河二个流域及化工(化肥)、医药、皮毛行业的10家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深度治理,限期完成整改治理任务(见附表2)。

(2)工作要求。停产治理、深度治理的企业,必须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设计方案必须先经市环保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方可施工。治理工程完工后,须经市环保局组织验收。深化工业污染防治的企业,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属于深度治理的企业,予以停产治理;属于停产治理的企业,予以关闭。

(3)工作责任。该项工作由企业负责,企业法人为第一责任人,县(市、区)环保局长为具体监督人。

2、严格控制新污染

(1)工作任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要符合环境功能区划或环境质量目标及总量控制要求,并获得环保审批部门同意建设的批复。要认真落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运。

(2)工作责任。该项工作由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市、区)长、环保局长为具体负责人。

对建设项目环境违法突出的地方实行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凡县(市、区)区域内出现2起“未批先建”的新开工工业项目,对该县(市、区)实行“区域限批”;并将按照《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所在县(市、区)有关人员的责任。

3、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建设

(1)工作任务。*8年6月底前,西华县污水处理厂、扶沟县污水处理厂必须建成投运(见附表3);*市垃圾处理场必须于*8年6月底前建成投运,淮阳县垃圾处理场、商水县垃圾处理场必须于*8年9月底前建设完成,年底投运。

(2)工作责任。该项工作由县(市、区)城建部门负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建委主任(城建局长)为具体责任人。

凡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县(市、区)长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三、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一)加快皮革皮毛行业结构调整

1、工作任务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皮革皮毛行业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周政办〔*8〕16号)精神,*8年度我市依法关停五家皮革企业(见附表4)。

2、工作责任

皮革企业的关停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周政办〔*8〕16号文件执行。关停任务,按隶属关系分别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完成,各有关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市、区)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二)加强监管,防止污染反弹

1、工作任务

凡属“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出现一起取缔一起。

2、工作标准

取缔工作要严格按照“清除原料、拆除设备、断水断电、吊销执照”四条标准执行。

3、工作责任

该项工作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市、区)长、环保局长、电业局长、工商局长为具体负责人。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拆除设备,电业部门负责停止供电,工商部门负责吊销营业执照,环保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并通报情况。

四、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

贾鲁河、惠济河二个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市*8年重点工作之一,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县(市、区)政府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抓好此项工作,政府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强指导和督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

(二)依法行政

对企业下达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务,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逐厂依法下达治理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权利和义务。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所有重点排污企业(含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

(三)强化监管

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严防“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要加强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排污企业的监控力度,对重点排污企业要派驻环境监管人员,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四)严格考核

严格实行水质断面目标考核。当水质浓度超过目标值0.5倍(含0.5倍)以上,按两次不达标计算扣分;目标断面水质连续两次超标,向县(市、区)政府出示黄牌警告,并向全市通报;第三次超标则确定该县(市、区)未完成当年水环境质量责任目标,暂停所有排放水污染物建设项目审批,直至水质好转。同时,对各责任目标断面水质出现超标的,按照《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县(市、区)政府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要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企业组织达标验收,颁发排污许可证。

发展改革部门: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投资的工作力度。督促落实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工艺技术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生产线)的淘汰、关闭工作。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的国债和财政专项资金。

工商部门:根据企业所在地政府的决定和环保部门依法做出的处罚文件和通报,对关闭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建设部门:督促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和脱氮设施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达到规定运行负荷要求。

水利部门:对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环保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责任追究。

电力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或拆除)的企业(或生产线)和停产治理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不得向“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及其它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供应生产用电。

(六)社会监督

市政府在本年度12月10日前向社会公告贾鲁河等二个流域和重点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完成情况;每半年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工作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