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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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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预案

为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高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市*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政综[*5]160号),结合我区财政实际状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时刻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建立统一领导、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的财政应急保障体系,为全区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坚实的财力保障,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努力构建和谐*。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平战结合、预防为主原则。加强与区政府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有效衔接,视财力情况,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区应急保障基金,逐年投入各专项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系统的设施建设,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所必需的技术设施、物资装备和人力资源等方面的长效保障机制,有效预防突发公共事件。

(二)坚持统一领导、快速反应原则。建立“区财政资金快速拨付绿色通道”,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应急决策,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区财政应急保障时,做到快速反应、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及时调度和拨付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所需的应急资金,切实保障各项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各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的财政应急保障事项。

四、财政应急保障事项

根据《*市*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分级响应,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需区财政应急保障的事项,应确认属于突发公共事件ⅲ级以上,并启动区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现场应急救援所需的医疗救治药物、器械,紧急疫情控制所需的防疫物资,大规模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与处理、现场救援紧急调用的工程抢险装备、调用应急交通工具和运送所需的应急物资等。

(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应紧急恢复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给排水等公用设施所必需的应急资金;

(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现场救援购置、生产和加工应急物资所需的支出;

(四)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行动时,临时征用、租用或占用企业、单位或个人的物资、设备、房屋、土地等的经济补偿、赔偿;

(五)请求驻地解放军、消防、边防、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应急救援和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生活必需品及其他后勤保障支出;

(六)需财政应急保障的其他事项。

五、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成立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区财政局领导班子成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区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区财政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财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的日常工作由区财政局预算股承担。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应急决策、突发事件的类别、应急保障资金需求情况,研究制定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方案,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应急资金,并快速拨付。

六、财政应急资金的申报、审批和使用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负责现场处置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适用范围和财政应急保障事项,要求区财政给予拨付应急资金补助的,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同时向区财政局提交应急资金申请报告。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凡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或经区长批准的突发公共事件拨款事项,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办完相关拨款手续。紧急情况下,可根据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先办理拨款,再补办相关拨款手续。

负责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部门收到区财政局拨付的应急救灾补助资金后,应根据应急开支、受灾程度等具体情况,及时将应急资金拨付有关单位,并将分配使用情况向财政局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使用上级财政资金的,还应同时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

财政应急资金拨付后,有关单位必须保证重点,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挤占和挪用应急资金。对个人救灾资金的发放,应根据受救户不同情况分类补助,由社区集体研究通过,报请所在地街道批准后张榜公布救灾对象名单和救灾数额(数量)。经公布无异议后,由街道指定工作机构发放到灾民手中,并报送区民政局备案核销。其他各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相关单位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响应程序

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紧急召开应急保障领导小组会议,快速制定应急资金保障方案。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区财政局应快速调拨和拨付应急保障资金,及时与负责现场处置的街道、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做好资金调拨的衔接,确保财政应急保障资金快速到位。

八、应急保障措施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全局性和局部性两类。对造成全局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同时采取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对造成局部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只采取部分财政支出政策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

(一)财政收入政策

1、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由区财政局会同税务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税收优惠政策建议,按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税收减免政策的请求。

2、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由区财政局牵头拟定临时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或缓交政策建议,经区政府同意后,按有关程序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3、因执行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或减免政策而减少的财政收入,由区财政局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区政府审定后,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二)财政支出政策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的个人、行业、企业、单位的损失,原则上由相关责任人给予赔偿,保险机构给予补偿;对没有直接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的或保险赔偿不足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财政救助或补助。

1、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财政补助建议,报区政府审批。

2、驻地解放军、消防、边防、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应区政府请求,奉命支援地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负担。

3、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的经费,由区财政局在年度预算内调剂、动用预备费或调整预算解决。

4、突发公共事件对财政经济影响大、年度预算难以平衡时,区财政局可提出压缩财政支出、调整财政预算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对财政经济影响大、区级财力无法负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区财政局、相关部门应积极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提出补助申请。

5、其他财政支出政策。

九、监督检查

区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应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对于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总结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区财政局要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进行清算,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对应急响应过程、应急措施的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将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措施及实施情况向社会公众公布及按规定上报。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区财政局要及时报告应对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拨付等情况。

十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作为《*市*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一个组成部分。依据预案管理工作有关规定,本预案实行动态管理,当相关的财经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发生调整时,区财政局要及时组织内部评审,不断补充、修改、调整相关内容,完善本预案,并报区政府审查、批准,同时报市财政局和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