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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水库污染综合整治,有效改善*水库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结合库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划定方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4、《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5、《福建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批复》闽政文[*4]24号
7、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晋江、洛阳江水域水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及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水库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泉政办[*7]279号、泉洛政办[*7]186号)
二、本划定方案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畜禽养殖场规模为常年存栏量*头以上的猪,50头以上的牛,3000羽以上的鸡(鸭、鹅),500只以上的兔,100只以上的羊的养殖场,以及达到标准规模的其他各类畜禽养殖场。
三、本划定方案适用于洛江所辖行政区域内
四、*水库畜禽养殖场禁建区划定
1、*水库畜禽养殖场禁建区:即*水库洛江区所辖库区最高水位线以上500米内,以及上游后坂溪、新生溪两岸外延500米范围内。
2、新建畜禽养殖场边界与禁建区域边界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米。新建的畜禽养殖场与水库周边的各类功能地表水体距离不得小于400米。
五、具体实施措施
1、严禁审批禁建区内的新、扩、改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
2、在禁建区划定前地处上述区域内已审批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必须于*7年12月完成治理,达标排放,逾期仍不能达标排放的,限期责令搬迁或关闭。
3、依法取缔禁建区内未经环保、工商等部门审批建设的畜禽养殖场。
4、在禁建区以外的区域新、扩、改畜禽养殖场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凡没有配套土地消纳畜禽粪便或不具备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条件的畜禽养殖项目,不得予以审批建设。
五、本划定方案由泉州市洛江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六、本划定方案自*8年1月3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