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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发〔2007〕15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扶助对象
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扶助对象是:我省农村独生子女意外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3、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4、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独生子女在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发生意外死亡或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6、独生子女意外死亡、伤残后,夫妻双方未生育或未领养子女。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独生子女已婚或年满30周岁或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伤残死亡的不予补助。
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非政府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或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并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二、扶助标准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扶助对象,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对独生子女伤残的扶助对象,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三、扶助对象确认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并进行公示;
3、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4、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5、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必须注明死亡原因;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三、试点的范围、原则
(一)试点范围
从*年1月1日起,在宝鸡市、渭南市、商洛市开展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工作。
(二)基本原则
实施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省人口计生委将根据对象条件和人口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扶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扶助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等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订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四、资金来源和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
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二)资金发放
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资金,由省人口计生委委托中介机构发放。发放机构根据省人口计生委提供的扶助对象的名单,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并将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和委托发放机构的县分支机构负责将扶助对象的个人存折(卡)发放到扶助对象手中。
扶助金以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集中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本人有效证件和发放机构的存折(卡)到发放机构的任一网点领取扶助金。
五、组织管理和检查监督
(一)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负责建立经常性协调机制,具体组织试点工作。
(二)省人口计生委和财政厅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绩效考评,对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三)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扶助对象的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四)享受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的不再享受奖励扶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