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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局复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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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局复查方案

为了加强税务执法监督,促进税务稽查执法公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税务稽查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复查组织

稽查局应成立税务稽查案件复查领导小组和复查办公室。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成员可根据本局的实际工作需要组成。

复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复查办公室设在审理科。复查办公室具体负责复查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税务稽查复查必须两人以上,组成复查工作组(以下简称复查组),并确定一个组长为负责人,负责稽查复查的具体实施。

复查案件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查结,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复查期限的,应填写《复查案件延期查结审批表》,并注明需要延期复查的原因和期限,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延长复查期限。

(二)复查内容

1.调查和审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2.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

3.定性处理适用依据是否正确适当;

4.税务处理决定执行是否及时得当;

5.税务文书使用是否正确规范。

(三)复查进行

1.稽查局根据复查工作计划确定需要复查的税务稽查案件,组成复查组,并指定组长。稽查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调稽查人员组成复查组,对已查税务稽查案件实行交叉复查。

复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复查组根据复查对象和复查目标提出复查工作方案,经稽查局审批后实施。

复查人员与复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税务稽查案件的复查必须案卷审查和实地调查相结合,具体复查方法根据复查对象情况确定。

实地调查必须有针对性地进行;案卷审查发现原税务处理决定有重大问题或者明显疑点的,应当通过实地调查严格核证。

复查组在复查过程中应当注意听取案件有关的纳税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重要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复查组在复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

(四)复查终结

1.复查组对税务稽查案件实施复查后,应当向局审理委员会提出复查报告。复查报告报送前,应当认真听取原稽查人员和被查对象的意见。复查组应当认真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对复查报告作必要的修改,然后连同案件原处理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局审理委员会。

2.稽查局审理委员会对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报告的事实内容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复查结论:

(1)原税务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予以维持。

(2)原税务处理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滥用职权,处理明显不当的,予以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重新作出税务处理决定。

(3)复查发现新的税务违法问题与原税务处理决定相关,属于原税务处理决定错误的,予以纠正;属于同一时限、同一项目的数量增减变化的,应当在重新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时注明原税务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

(4)复查发现新的税务违法问题与原税务处理决定没有相关的,只对新发现的税务违法问题作出税务处理决定。

(5)原税务处理决定涉及少缴、未缴税款的,应当依法追缴;涉及多收税款的,应当依法退还。

(6)原税务处理决定的处罚原则上不再改变,但处罚明显偏重,或者案件原处理单位人员与被处理对象通谋,故意偏轻处罚的,可以改变。

(7)案情复杂重大的,组织复查的稽查局应当会同主管税务局有关机构进行审议,并根据审议情况作出复查结论。

3.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终结后,复查发现案件原处理单位人员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问题,按《南昌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追究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5.复查取得的证据材料由重新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稽查人员归档保管,原税务处理决定的证据材料仍由案件原处理单位归档保管。

(五)本暂行办法于*年一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