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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工程实施方案通知为了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合理调控住房供应结构,促进住房建设的健康发展,建立和完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山东省安康居住工程实施方案》和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安康居住工程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实施安康居住工程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人为本,与民同心”,坚持“政府组织,市场运作”,坚持“统筹考虑,突出重点”。采取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救济住房等多种渠道,运用政策优惠、货币补贴等形式,逐步建立和完善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的住房需要。
实施安康居住工程的目标任务是:到2007年基本解决人均住宅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居民家庭的住房困难,逐步改善城市中低以下收入居民家庭的住房条件,使城市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0平方米,完成60%旧住宅小区的综合整治和改造,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到2010年全市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基本拥有或租住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65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使城市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全面完成旧住宅小区的改造任务,居住质量和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二、安康居住工程的基本内容
(一)努力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普通商品住房是政府采取调控土地供应量和价格、减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手段,面向中等收入的住房困难户销售的,低于当地商品住房价格的住房。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集中划定区域,加快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提高其市场供应比例。要适时调控土地供应量,控制土地价格,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多渠道降低建设成本,使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与中等收入居民家庭的支付能力相适应。普通商品住房的建筑面积一般应控制在90-120平方米之。在当前城市化进程加快、旧城改造任务重、房屋拆迁量较大的情况下,要着重加大中低价位、中小户型的安置用房的建设力度,集中解决城市公益项目、基础性项目建设和旧城改造中需拆迁的安置用房。安置用房的建设要通过招标确定开发建设单位,销售价格由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房产主管部门制定,确保以微利价格向被拆迁户销售。
(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供应对象,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中低收入家庭的数量、居住状况以及住房支付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户型标准每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5-90平方。要优先向城市房屋拆迁居民中的收入低、住房困难的“双困”提供经济适用住房。
没有能力发放住房补贴的企事业单位,可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集资合作建房要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范围。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符合城市规划,经批准的单位组织的危旧房改房改造,除用于还建的住房外,剩余住房也要按经济适用住房对待。严禁以集资合作建房、危旧房改房改造的名义变相搞实物分房或房地产开发经营。
(三)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廉租住房制度是为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而建立的住房保障制度,其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廉租住房的保障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部分为辅,多渠道筹措。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及其他急需救助中的家庭提供,满足其基本的住房需求。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城市中无收入能力、无赡养人的无房困难户,提供无偿的救济住房。住房来源由政府安排专项资金购买旧住房予以解决。
(四)加快旧住宅小区的整治改造。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对旧住宅小区和“城中村”组织实施整治改造,科学规划,合理确定整改规模。精心设计改造方案,完善基础配套设施,绿化美化居住环境,切实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要广辟融资渠道,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加快旧城改造的步伐。
(五)逐步建立和健全住房货币化供应机制。要进一步深化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保证住房补贴的按月发放。加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力度,切实提高职工的购房能力,到2007年,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率达到95%以上,使用率达到60%以上。积极探索改革福利型物业管理体制的路子,机关企事业单位可实行由暗补转为明补的办法,努力实现物业管理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
三、安康居住工程的优惠政策
(一)开发建设的普通商品住房和安置住房,各县区政府要通过控制土地市场投放量,有效地调控土地出让价格,防止地价的大起大落。要加强对安置住房价格的管理和调控,减半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建设成本,开发企业的利润控制在6-8%。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保安排。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现行标准减半征收;小区外基础设施费用,由政府负担;小区内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费用,50%摊入房价,50%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城市建设基金中解决。
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经济适用住房由暗补变明补的路子,建设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所得土地收益可用于补贴符合条件的购房户。
(三)旧住宅小区改造中,被拆迁居民重新购买安置房时,其实际购房款超出货币补偿部分,按规定据实缴纳契税。对以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直管公房,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营业税。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房产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由物价主管部门和房产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核定。
四、加强安康居住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和供应对象标准的管理
(一)严格划定各类住房供应对象收入线的标准。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居民家庭的住房情况,合理确定各类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划分标准,每年公布一次。
1、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广大中等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其中安置用房的供应对象为城市被拆迁户。申请购买安置住房的家庭要持拆迁补偿协议、户籍及身份证明向当地房产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登报公示后方可购买。
2、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中低偏下收入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严格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
3、廉租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本辖区内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住房困难户。
4、救济房的供应对象为城市中无收入能力和无赡养人的老弱病残家庭中的无房户。
以上供应对象和划分标准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计、民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报政府批准公布后执行。
(二)摸清底子,合理确定不同类型住房的建设规模。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抽调专门人员,对本城区内的中等收入、中低偏下收入、最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的户数、住房情况、人口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分类整理、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制定不同住房家庭的划分标准,并根据收入及住房变化及时进行调整。要根据调查摸底情况,编制安康居住工程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救济住房年度建设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年度住宅建设开发总量的40%。具体年度建设计划由各县区政府编制,报市发改委、房产、国土资源、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转报省有关部门批准。
(三)加强安康居住工程的规划、设计、开发建设等全过程的管理。安康居住小区的规划、设计、建材供应、施工建设、程监理必须实行招投标。要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安康居住工程的建设用地,集中成片地建设,完善配套设施,为城市居民提供优美舒适的居住环境。大力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积极推广和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推行水、电、暖分户计量,全面实施规范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努力提高安康居住工程的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
五、加强对安康居住工程的组织领导
实施安康居住工程是一项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是贯彻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市里建立安康居住工程联席会议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市房产、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劳动保障、规划、民政、物价、公安、人民银行等部门参加,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全市实施安康居住工程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安康居住工程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明确任务,分解落实目标责任,及时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和配合,共同促进安康居住工程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