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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检查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履行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监察职能,促进行政许可的贯彻落实,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保障和促使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二、监督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检查的范围是各县(市)药品监管局、局机关有关科室,督查内容:
(一)督促抓好“三清理”:
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项目。督促各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有关科室在进一步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对行政许可项目作出处理。除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国务院、省、市政府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和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定依法新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外,其他行政许可项目应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取消或调整。对国务院、省、市政府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再行审批;对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要及时交给有关地方和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管理。要严格规范备案、核准的范围和程序,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许可事项,不得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
进一步清理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督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全面清理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文件。对已经取消或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要及时废止或修订相关依据文件;对越权设立或擅自设立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纠正。所有依据文件都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督促县(市)药品监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全面清理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实施行政许可的予以纠正。
(二)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实施情况,严肃纠正和处理违反行政许可法行为。监督检查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有无以下违纪违法行为: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3、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5、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时,未依法说明理由;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10、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11、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12、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
13、其他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
发生上述行为的,要责令改正;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严肃行政纪律,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督促加强行政许可实施后的监管。监督检查本单位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后的监管工作,是否及时核实、处理关于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举报。对在实施行政许可后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监督检查的工作安排
6月8日前市局向省局监察室报关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6月,组织开展“三清理”。各县(市)药品监管局、市局机关有关科室根据“三清理”要求进行自查整改,各县(市)药品监管局于14日前向市局监察室报送自查整改报告及《行政许可自查情况表》,市局监察室于15日前向省局监察室报送自查整改报告及《行政许可自查情况表》。
6月15日至30日,市局监察室对各县(市)药品监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开展重点检查,7月至10月,采取各种形式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11月,阶段性工作总结。各县(市)药品监管局于11月1日前向市局监察室专题报告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市局监察室在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的基础上进行总结,并于11月10日前向省局监察室专题报告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四、监督检查的主要措施
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以日常监督为主、集中检查为辅。在日常监管中,根据实际灵活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明查或暗访等不同方式,综合采用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走访调查等监察方法。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善于运用监察建议书、决定书等手段进行纠正、查处。各县(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行政许可办事大厅或办事指南中公布监督电话,认真受理对行政许可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