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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等应急情况下我县的粮食供应,保障粮食市场和社会稳定,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粮食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1机构和职责
1.1领导小组
为强化粮食应急供应决策协调能力和反应能力,做到指挥高效、政令畅通、信息及时、措施到位,县政府成立粮食供应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办联系粮食工作的副主任
县粮食局局长
县发展与改革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负责日常工作。县粮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职责:掌握全县粮食市场动态,负责分析相应的数据和信息报送,提出处置突发事件的参考意见和具体措施报领导小组;制定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及各种规范性文件;按照应急领导小组指示,召集联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文件;协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粮食供应应急处置的各项费用开支;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1.2成员单位
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粮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农发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物价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交通局、县供电局、县农发行、各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为成员单位。
1.3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分析判断粮食安全程度,提请粮食供应应急领导小组报县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行动。
(2)指挥全县开展粮食供应应急工作,协调解决粮食应急供应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粮食供应应急动态。
(3)审批和下达粮食应急供应的相关政策措施。
1.4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加强对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宣传县政府应急供应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
(2)县政府办督促成员单位依法履行职责,落实各项应急工作和措施。
(3)县发展与改革局负责牵头,加强对全县储备粮的监管,做好储备粮的调拨和应急供应计划。
(4)县粮食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负责粮情监测,掌握市场信息,调查社会粮食库存情况,联系组织粮源及掌握供应等日常工作,与各区(市)县粮食部门交流信息,向上级粮食主管部门上报信息。
(5)县财政局负责粮食应急供应实施时经费保障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6)县农发行负责落实采购调销应急供应粮食所需资金贷款。
(7)县物价局负责辖区粮食价格监管和日常检查,并汇同粮食部门掌握粮食价格“安全线”。
(8)县质监局负责全县粮食生产、加工、销售企业的质量监督、检查、打击掺杂使假、劣质粮食危害人民健康的违法行为。
(9)县工商局负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并会同粮食部门对社会粮食经营加工主体的监控和调度。
(10)县民政局负责灾情通报和救援、救济工作。
(11)县交通局负责安排必要的运输力量。
(12)县公安局负责粮食应急供应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突发公共群体性事件和社会骚乱事件。
(13)县卫生局负责粮食经营户卫生监管和疫情防御控制等措施的具体安排。
(14)县农发局负责做好灾情统计,及时向县应急供应领导小组报告,协助各镇政府采取必要的自救措施。
(15)县供电局负责做好电力调度,优先保证粮食加工用电需要。
(16)审计部门负责对粮食应急经费开支的审计工作。
(17)各镇人民政府按照粮食应急供应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的粮食应急供应工作。
2加工网点
根据我县粮食加工企业状况,落实5家加工企业(见附表1)为应急粮食加工点,应急时保证每日加工。
3供应网点
按照分布合理、供应方便的原则,落实13家粮食收储仓库和18家粮油销售店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具体见附表2)
4粮食市场监测和预警
4.1粮食供应市场监测
由县粮食局会同县工商局、县物价局对市场粮情及价格进行检测,监测点由全县辖内粮食市场价格监测点、各大超市、农贸市场及粮食经营企业构成。对市场粮食行情和价格信息要定期和不定期收集和,并做好周边区县粮食市场行情的跟踪、分析和预测,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2预警
根据市场粮油价格、销量等情况,粮食供应安全预警设定为三级,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确定预警等级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领导小组报告,及时启动粮食供应应急预案。
(1)一级预警。主要前设条件为:市场粮价半个月内不正常上涨幅度超过20%,部分监测点出现主要粮油品种脱销和抢购苗头,群众情绪不稳定。
(2)二级预警。主要前设条件为:市场主要粮油供应紧张,市场粮价一周内不正常上涨幅度超过30%,市场发生抢购,社会零售企业主要粮油品种大范围脱销,群众出现恐慌情绪,紧张状态持续3天以上。
(3)三级预警。主要前设条件为:由于战争、疫病、自然灾害、国际封锁以及突发事件造成本县粮油市场价格大幅上涨并出现大面积抢购和严重供应危机,群众情绪极度恐慌。
5应急响应及措施
当市场粮价波动达到Ⅰ级,需要启动粮食供应应急预案时,各成员单位在县粮食供应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各司其职、互通信息、协调配合、妥善处置。
5.1应急供应粮源
(1)市场流通粮源:包括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粮油加工企业、粮油零售点等各类粮食库存,按照市场运作规律,在政府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下,本地粮食供应首先由市场流动粮源完成。
(2)当市场流通粮源不能保障当地口粮供应的情况下,由县政府批准动用县级储备,当仍不能满足供应时,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调用市级储备。
(3)向周边市县或省外衔接调进粮源。
5.2一、二级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1)加大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县粮食供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授权,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及市场供应情况,防止因信息误导而引起社会恐慌,新闻媒体应加大正面宣传和报道。
(2)加大市场监测力度。启动预案后,全县粮食价格监测点实行日报制度,同时,粮食局及时将粮食市场价格、社会库存、供需情况报县政府和市粮食局。
(3)组织应急粮源。县政府授权本县粮食供应应急网点企业积极组织外地粮源,加大市场粮油投放量。
(4)由县政府批准动用本县粮油储备。必要时经县政府请示市政府调动、动用市级粮油储备,同时县粮食供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并采取有力措施,平抑抢购、组织企业加快增加粮油外购数量。
(5)加强预警状态下的粮食市场监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价格异常上涨的主要品种采取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规定限价或实行标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价格干预措施。
(6)落实粮食供应应急网点和窗口。由县政府通过媒体、公布政府粮食供应应急的时间、地点、品种、价格和承担粮食应急供应任务网点企业、供应窗口名称等相关事项。
(7)由县粮食局牵头,会同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物价局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大队,重点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打击不执行四川省最高和最低库存量的违规行为,规范粮食市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8)县公安局负责粮食市场、粮库调运中的安全保卫,维护应急粮食供应市场治安秩序。
5.3三级应急响应(Ⅲ级)
(1)县政府批准并三级预警后,当县级储备粮不能满足应急供应需要时,由县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动用市级粮食储备,必要时直至申报省和国家粮食储备支持。
(2)必要时对城镇居民或灾民实施限量、定点、凭证供应等临时性应急供应办法。特别必要时,经县政府批准依法采取临时性特殊管理措施,强制性控制一切社会粮源。
(3)暂停一切粮食县外销售,采取冻结库存、有偿征用、借用等办法,对所有粮源进行统一调度。
(4)依法对社会粮食加工、运输、销售网点设施采取无条件有偿征用,租用等措施。
(5)依法执行粮食应急供应限价政策,确保县内应急供应。
6工作要求
6.1粮食行业各企业应保证政令畅通,应急时期,对勾结不法商贩哄抬粮价、囤积居奇,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粮食经营企业、粮食经营者,拒不承担政府应急粮食调度义务的,或委托加工、供应任务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6.2对粮食加工、经营主体应实行特别管制措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按事权责任负担适当补偿。
6.3应急供应粮食在储存、中转、调拨、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发生的一切费用、资金往来和调销数量,有关单位必须按照《会计法》、《统计法》和相关粮食会计、统计制度要求处理。各项费用需要财政补贴、补助的,由财政部门会同粮食部门,在3个月内及时兑付和结算。
6.4应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应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粮食供应应急领导小组要求实施粮食应急供应措施的。
(2)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粮食供应应急领导小组要求,拒不承担应急供应任务的。
(3)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4)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供应期间不监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5)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6.5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