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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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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皖安5号文件精神,经汤口镇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和党的*精神为指导,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的工作部署,我镇在进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上,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在全镇范围内集中开展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二、排查、整治原则

由镇政府牵头,汤口派出所、风景区消防队、风景区质监局、汤口工商所、镇政府各部门、各村委会参加,组成火灾隐患、整治工作领导组。坚持排查、整治工作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部门间相互协作,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单位自查整改、职能部门复查、领导组组织检查相结合,切实提高全镇防火抢险能力,确保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进入良性循环。

三、组织机构

成立汤口镇排查、整治工作领导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四、排查、整治的范围和重点内容

本次排查范围为人员密集场所(容纳50人以上的)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储存、经营场所。内容如下:

(一)人员密集场所

1、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应当立即改正。

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限期拆除。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改正。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当立即改正;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有误的应当限期改正。

5、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应当立即改正。

6、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应当限期改正。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能有效使用而影响防火灭火的,应当限期改正。

8、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未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未消除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未配置消防器材、未安排专人监护,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改正;严禁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9、在建筑物周围搭建棚屋的,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应当限期改正。

(二)易燃易爆化学品储存、经营场所

1、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限期改正。

2、镇域内液化气供应站储存液化气不符合规范的,应当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4、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5、对易燃易爆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应当限期改正。

五、整治时间

12月1日-12月10日

单位进行自查整改,结束后,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报主管部门或汤口镇火灾隐患排查、整改领导组。

12月11日-12月25日

职能部门对单位承诺已整改的火灾隐患逐一检查落实。将落实情况汇总报汤口镇火灾隐患排查、整改领导组。

12月26日-12月31日

汤口镇火灾隐患排查、整改领导组在分析各单位汇报整改情况后,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组织督查。

本次整治活动采取政府督办的方式,凡是确认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经汤口镇火灾隐患排查、整改领导组同意后,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方案》的要求,以镇政府的名义在单位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跟踪督办,直至火灾隐患彻底整改。

六、工作要求

镇政府将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履行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责任,加强领导督促各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并综合运用法律、舆论、经济、技术、教育等手段,在全镇形成整治火灾隐患的强力态势。在隐患整改的过程中建立长效机制:一是建立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机制。在广播电视、互联网上告知广大群众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二是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机制。消防部门将设立举报电话并对社会公布;三是建立镇政府挂牌督办机制;四是建立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整改火灾隐患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