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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政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是防范资金风险,积极发挥财政调度资金功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重要措施,也是推进国库制度改革,强化财政资金监管的基础环节。因此,规范政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对消除专户过多、重复设置、管理分散的弊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规范政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规范政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的指导思想: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管理制度的发展要求,通过建立规范统一的政府资金财政专户开户运行制度,加强财政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运行风险,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效益,增强财政宏观调控能力,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针对财政专户管理的现状,本市规范政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㈠统一管理原则。各级财政部门的政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统一归口到财政国库部门(不设国库科的区归口到预算科);乡镇(街道)财政资金专户归口到区县财政部门管理。各类政府资金财政专户的开设,应经财政国库部门核准后办理。不按规定开设的财政专户,一律撤销。
㈡规范核算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应对本级开设的政府资金财政专户作进一步清理、归并,严格按国家、本市规定的要求开设财政专户;对属于同一性质或相似性质的资金专户予以合并,并按资金性质或按项目进行分账核算。
㈢分级核定原则。按照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要求,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对开设的政府资金财政专户,严格按照中央和市级文件规定进行审核核定。按规定确需保留的财政专户应报同级政府备案,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㈣有利监管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财政资金专户的管理,接受审计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逐步建立起信息化管理平台,实时监控、有效管理各级财政的账户开设。
㈤逐步到位原则。一般专户的清理归并工作于今年上半年结束,贷款专户可适当延长清理时间,但原则上清理期不超过两年。
三、主要工作内容
此次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根据统一要求,按照规定程序和统一标准开设财政专户,对同类性质的资金账户进行归并分账核算;对新专户的开设,分清职责,严格按规定程序开户。财政专户应依据国务院、财政部、市政府及省(市)级财政部门的正式文件批准后开设。财政专户应按规定开设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具体是:
㈠财政专户开设
1、专项资金财政专户。粮油、副食品应归并开设一个财政专户;世行、亚行及外国政府贷款专户应归并开设一个财政专户;各项社保基金归并开设一个财政专户;另外,可以各开设一个契税退税财政专户、售房净收入财政专户、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财政专户、政府采购资金财政专户、工业资金财政专户、商贸资金财政专户、基本建设资金财政专户、水利基金财政专户、河道维护费财政专户。
2、财政周转金账户。除按规定开设一个工业转制资金财政专户、国债转贷财政专户外,各级财政部门应在两年内将财政周转金清理完毕,账户内资金根据财政部要求转入国库。有委托银行贷款的账户,可将资金转出后暂不销户,但每收回一笔资金应及时转入国库。
3、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凡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改革的项目,各级财政只能开设一个收费财政专户,对尚未实行收缴分离改革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暂可保留一个过渡账户,各级财政应积极推进改革,待改革全面到位后取消过渡账户。对经国家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附加)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可按基金种类各开设一个基金财政专户。另外,可开设一个国有资本收益账户。
4、实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财政部门,可以开设一个国库集中支付财政专户,凡涉及工资收入发放的商业银行,可各开设一个过渡性的财政专户,同一商业银行只能开设一个账户。
5、除开设上述财政专户外,各级财政部门还可以开设一个专项资金财政专户,对各类专项资金实行分账核算。
㈡财政专户资金的管理
1、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应对财政专户内的资金进行清理,对开户文件已废止或政策已到期的财政专户,应及时予以撤销,将结余资金按资金性质进行归并;对项目已结束的专项结余资金应转入国库"其他收入"科目。
2、对各类专项资金财政专户当年产生的利息,应作为财政收入上缴国库"其他收入"科目。
3、对所开设的财政专户一年内除利息收入外,没有资金进出的专户,应予销户,资金转入国库。
4、为防止财政收入过大波动,此次财政专户按规定清理后,如需转入国库资金量较大,各级财政部门可视财政收入情况分年转入,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㈢财政专户开户程序
1、各级财政专户必须开设在财政部门,由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对尚无文件规定但确需开设的财政专户,各级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批准并正式发文后才予开设。
2、财政专户实行分级管理。凡按规定范围内开设的财政专户,市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开户后,报同级政府及上级财政部门备案,乡镇(街道)财政专户报区县财政局审批后方可开设。
3、开户银行的选择。要兼顾现行的管理条件及现有银行的开户情况,本着科学、公正、规范、谨慎的原则选择银行。对部分资金量较大的财政专户,应提高开户透明度,适度引入竞争机制,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开户银行。
四、工作要求
㈠各区县财政部门要积极统一思想,及时向区县政府汇报政府资金财政专户规范情况,以取得区县政府的积极支持。
㈡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市政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将政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改革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国库直接支付等改革有机衔接。
㈢要与市监察委、市审计等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建立健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与人行*分行共同做好工作,取得商业银行的理解和支持,确保政府资金财政专户清理归并、开设工作顺利进行,强化政府资金财政专户的日常监管。
㈣要建立本市各级财政专户开设、变动的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市与区县财政部门各类财政专户开设、变动进行实时监控。
五、实施步骤
㈠*年一季度前,各区县财政部门根据方案要求,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并将清理方案(附保留账户明细)报市财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