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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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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对突发环境事件作出迅速反应,及时有效地控制和减轻事件对公众和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环保总局处置核和辐射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实施方案》、《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的暂行办法》、《省(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广东省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处置生物化学恐怖袭击事件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县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条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综合协调;充分准备,快速反应;调查取证,监测先行;依靠科学,高效处置。

二、组织领导与职责任务

第四条机构组成

县环保局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专家咨询组。

㈠县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组成和职责。

县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担任,成员从办公室、政策法规股、规划监督股、县环境监察大队、县环境监测站和县环境信息中心抽调人员组成。

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⒈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排险、减害工作。

⒉根据现场情况,研究具体排险减害(救助)方案、措施以及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㈡县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成和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应急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局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从政策法规股、规划监督股、县环境监察大队、县环境监测站和县环境信息中心抽调人员组成。

应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⒈负责承办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⒉接受环境事件的报警信息,并根据报警信息初步判断事件的类型和预警级别,同时向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⒊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的指示,迅速派出事件调查取证和监测先行队伍,根据反馈的信息确定事件的类型和预警级别;

⒋负责事件调查处理的信息传递、组织协调、督查督办和相关保障工作;

⒌负责向县政府报告事件发生原因、影响及处理结果等,提出是否向市环保局报告的建议;

⒍负责事件的新闻;

⒎组织相关单位拟制不同类型事件的具体处理措施,指导各地实施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预案演练。

㈢现场调查处置工作小组的组成和职责。

县环保局应急办公室按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设常规污染事件现场调查处置工作组(组长由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担任,成员从规划监督股、县环境监测站抽调人员组成)和辐射污染事件现场调查处置工作组(组长由规划监督管理股股长担任,成员从县环境监察大队、县环境监测站抽调人员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

⒈落实县环保局应急办公室下达的应急指令;

⒉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观察污染状况、人员伤亡情况、污染趋势等,判断是否需要疏散人群、是否需要向下游提出污染警告、污染事件的分类和预警分级判断,向县环保局应急办公室报告现场情况;协助当地做好受伤人员的转移救护和现场维护与警戒等;

⒊查找污染原因和污染源,组织监测,严密监控污染事态;

⒋提出切断污染源和控制污染的措施,防止污染范围继续扩大;

⒌应急力量不足时,报请县环保局应急领导小组协调其他力量支援;

⒍追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制订污染清除和环境恢复方案等。

㈣县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咨询组的组成和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咨询组(以下简称专家咨询组),组长由分管环境监测的副局长担任。

其主要职责是:

⒈参与制订、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⒉在环境事件发生时,对事件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协助判别事件类型和预警等级,向县环保局应急办公室提出正确、科学、安全、快速处置事件的技术方案及建议,并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五条应急联动

㈠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机构及职责。

县环保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参照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机构设置,建立县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机构,在县政府的领导和上级应急组织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协调和指挥区,对本辖区环境事件进行决策并组织实施。

㈡协作单位及职能。

各协作单位在环境事件应急处理中的职能:

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应急物资、人员、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调度供应,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安置受影响人群;

公安部门:负责隔离和封锁污染现场、疏散转移受害人群、交通管制、监控肇事者、维持社会治安等工作;

卫生部门:协助环保部门开展应急监测,负责伤员救护和污染区域的卫生检疫,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处置受污染的食物,防止人畜中毒;

交通部门:负责船舶、港口污染事件应急组织协调处理工作。

水务、供水等部门:协助环保部门加强饮用水源监测,采取水利调度等应急措施控制污染扩散,确保供水安全;

农业、林业部门:负责畜禽、野生动物、国家保护动物的转移、救治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单位对环境事件防范工作进行宣传,告知注意事项,积极引导,稳定民心。

三、预防和预警

第六条预防预警信息

县环保局应急办公室是全县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受理中心和各类信息指令上传下达的执行中枢。县环保局应急办公室设有专人负责事件处置过程中应急通讯联络,保证县环保局应急领导小组、县环保局应急办公室、专家咨询组、现场调查处置工作小组及各相关部门之间信息联络畅通,收集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综合分析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监测数据、核设施运行和辐射环境监测数据,及时向上级领导和部门请示或报告,传达各级领导指示,通报事件处理情况等。

县环保局局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局值班室等的联系电话应确保24小时畅通。

第七条预防预警行动

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开展污染源调查,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件隐患的监督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制定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工作程序,做好突发性环境事件的前期基础保障。

第八条预警支持系统

县环境信息中心建立预警服务的相关支持系统、技术依托平台,建立信息传递、技术资料提供、应急指挥、报警服务等高效、快捷的信息共享、反馈、系统,做好技术支持保障工作。

第九条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个级别。

㈠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⒈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⒉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⒊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⒋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⒌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⒍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⒎因危险化学品(含剧)生产和贮存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㈡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⒈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⒉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⒊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⒋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⒌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其他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㈢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⒈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⒉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⒊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㈣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⒈发生3人以下死亡;

⒉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性影响的;

⒊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第十条预警信息

县环保局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县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统筹和。遇到较大(黄色)、重大(橙色)、特大(红色)环境事件必须立即报县政府和市环保局。县环保局负责一般(蓝色)环境事件信息。

四、应急响应

第十一条基本响应程序

㈠掌握信息,及时报告。

县环保局值班人员或其他人员接到发生环境事件报告时,应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物、人员伤害、联系人及电话等情况,并立即向县环保局应急办公室或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县环保局应急办公室接到事件报告后,立即判别事件类型(主要类型为一般性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生化恐怖袭击事件、辐射污染事件、核电站事件、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和事件的预警级别,及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领导或其他有关领导,并提出处理建议。

根据事件的污染与破坏程度,县环保局应急办公室在报经应急领导小组确认后,立即向县政府值班室报告,并提出是否向市环保局报告的建议,经县政府确认后向市环保局速报。

㈡启动预警响应程序,消除污染。

根据不同级别的预警,启动不同的响应程序。

⒈Ⅳ级(一般事件)响应程序:县环保局应急办公室接到事件报告后,及时报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并将信息报县政府。由县环保局负责组织事件的应急响应。涉及跨县事件,报告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组织应急响应;涉及跨市事件,县环保局应急办公室要立即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和应急领导小组有关成员根据事件性质(常规或辐射)协调处理。

⒉Ⅲ级(较大事件)响应程序:县环保局应急办公室接到事件报告后,及时报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并将信息报县政府和市环保局,按市环保局的指令协调各部门参与应急响应,做好事件的调查处理。涉及跨市事件,由市环保局应急办公室立即报市政府和省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根据事件性质(常规或辐射),率领应急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及调查处置工作组赶赴现场,按省环保局的指令协调各部门参与应急响应,作好事件的调查处理。

⒊Ⅱ级(重大事件)响应程序:县环保局应急办公室接到事件报告后,立即报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组长根据事件性质(常规或辐射)率领副组长及现场调查工作组赶赴现场,并报告县政府和市环保局,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事件信息。按省环保局的指令协调各部门参与应急响应,做好事件调查处理。

⒋Ⅰ级(特别重大事件)响应程序:县环保局应急办公室接到事件报告后,立即报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组长根据事件性质(常规及辐射)率领副组长及现场调查处置工作组赶赴现场,并报告县政府和市环保局,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事件信息。按国家环保总局和省、市环保局的指令协调各部门参与应急响应,做好事件调查处理。

⒌应急协作:

⑴发生江河、湖泊、水库中的船舶导致水污染事件,告知航政部门;

⑵发生渔业水域污染事件,造成渔业损失的,告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

⑶发生饮用水源污染事件,需告知城镇供水、公安、卫生防疫、水务、国土资源等部门;

⑷发生公路、铁路污染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环境事件并影响运输生产的,告知公路或铁路管理部门及公安、消防管理部门;

⑸化工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件引发环境污染,告知安全生产、公安、消防部门;

⑹发生放射性污染事件,告知公安、卫生部门。

㈢结束预警,恢复正常。

环境事件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经环境监测、卫生防疫等部门检测,证实对环境无潜在污染、对人畜无危害后,可结束预警响应,恢复社会秩序。Ⅳ预警响应结束由县环保部门报县政府决定,Ⅲ级预警响应结束由市环保局报市政府决定。Ⅱ级预警响应结束由省环保局应急领导小组会同当地市政府研究决定。Ⅰ级预警响应结束由省环保局应急领导小组报省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决定。

应急终止条件:

⒈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⒉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⒊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⒋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

⒌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可能量低的水平。

㈣作出处理决定。

预警响应结束后,县环保局应急办公室组织召开事件调查处理会议,根据事件现场处理组的事件调查报告,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应急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二条跨县污染事件处理程序及主要措施

对可能造成跨县污染的,报请市环保局通知可能波及的周边地区,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按市环保局的统一调度,做好污染事件的应急工作。

第十三条环境事件的报告、通报与信息

㈠环境事件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环境事件,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覆行环境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⒈报告程序:

突发一般事件,由县环保局报告县政府。突发较大事件,由县环保局立即向市环保局应急办公室报告,并通过县政府向市政府报告。突发重大环境事件,由县环保局立即向市环保局应急办公室报告,经市环保局向省环保局应急办公室报告,经县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⒉报告时限及形式:

突发较大和重大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起1小时以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后立即上报。

初报和续报可通过电话、电报、传真,必要时应派专人直接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形式。

⒊报告内容:

初报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等初步情况。

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和损失的证明文件等。

㈡环境事件的通报与信息。

县环保局应急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向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可能波及的周边县(市)通报环境事件的情况,以便做好污染事件危害、蔓延的预防工作。

向社会信息须经应急领导小组批准,由县环保局应急办公室协调组织。要正确引导舆论,防止产生负面影响。根据需要由外事主管部门协调组织记者采访,积极主动引导媒体。

五、后期处置

第十四条善后处置

环境事件结束后,县环保局应急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环境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受害人群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评估报告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县政府和市环保局。

第十五条保险

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环境应急人员依法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六条奖励与责任追究

㈠奖励。

应急领导小组对在处置较大、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㈡责任追究。

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认定结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追究事件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六、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包括仪器装备、交通车辆、应急咨询、应急演练、人员防护设备、县环保局应急办公室运作等的配置和运作经费,由办公室会同相关科室和单位制订计划,向县政府申请解决。

第十八条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成员必须24小时开通个人手机,局热线电话(12369)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节假日必须安排人员值班。要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系统的作用,确保应急时能够统一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迅速到位。

第十九条应急队伍保障

以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机构为基础,组建一支训练有素、业务熟悉、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的高素质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监测队伍,并形成应急网络,确保在事件发生时能迅速控制污染、减少危害,确保环境和公众安全。

第二十条装备保障

加强处置核和辐射恐怖袭击事件、危险化学品的检验、鉴定、监测设施设备的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物资储备包括化油、解毒、防酸、防碱等试剂材料、快速检验检测设备、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等。

七、宣传、培训与演习

第二十一条公众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形式广泛宣传环境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其防范能力。

第二十二条培训和演习

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要坚持“平战结合”的原则,定期组织开展对环境事件应急队伍人员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根据我县实际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演练,以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需要公众参与的应急演练必须报县政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