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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合作协议》,各成员方就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企业合作发展的具体实施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合作内容
(一)改善市场主体准入环境。
1.各成员方在依法履行登记注册职能基础上,共同推动落实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条件、程序等的规范,推动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化,打破市场主体准入上的地区封锁。
2.打破所有制限制,鼓励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不同经济成份的经济组织在区域内开展经济合作、相互投资参股,发挥不同所有制之间的经济优势。
3.共同推进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特别是服务贸易项下的18个行业准入事项的落实工作。
4.加强有关市场主体准入的政策性规定、工作信息和课题研究的交流、合作。
(二)推动企业跨区域合作。
1.鼓励区域内企业合作,各成员方支持区域内重点优势企业名称冠以本省(区)行政区划;允许各成员方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在本省(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中使用本省(区)行政区划名。
2.区域内的投资人在区域内其他地区投资兴办企业的,可以享受同等待遇。
3.各成员单位之间建立企业登记管理信息交换制度,为区域内企业投资和开展经营活动提供相关信息咨询。
4.积极支持个、私协会等行业协会定期举办经贸等交流活动,促进企业跨区域发展。
(三)改善投资服务环境。
1.建立并推行首办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制度,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和政务承诺,增加办事的透明度。
2.提高工作效率。对投资经营《*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合作项目的企业登记注册申请,提供快速通道服务。
3.对区域内重点优势企业来本省(区)投资的,采取提前介入、指定服务窗口、指定专人负责等措施,积极协调和解决涉及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问题。
4.推动企业信用建设,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增强投资信心。
二、合作机制
建立专题工作小组,专题工作小组由各省(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登处、企管处负责人组成。工作小组组长由当年承办*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高层联席会议的省(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登处处长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