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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实施创业富民培训工程的部署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能力促创业计划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发展经济和促进就业这一中心任务,以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和自主创业能力,促进就业为目标,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创业富民培训工程,充分利用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全面开展*培训,提高广大劳动者创业能力,促进自主创业。通过创业,发展民营经济,带动就业,增加收入,消除贫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形成以培训促进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互动机制,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建设和谐广东作出新的贡献。
二、目标任务从*年起,在全省全面实施创业富民培训工程,开展*项目培训,把创业培训范围从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到全社会有创业愿望和具备一定条件的劳动者,着力培养和造就一批创业带头人,发挥创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倍增效应,“*”期间,要组织20万具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力争培训结束后3个月内开业成功率达到30%以上,通过创业增加30万个就业岗位。其中*年组织培训2万人,增加就业岗位4万个。
三、培训对象
(一)有创业愿望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生;
(二)有创业愿望的社会特殊群体(包括“两劳”释放人员、残疾人等);
(三)已经开业的个体经营者、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
四、培训内容与期限培训课程采用劳动保障部和国际劳工组织共同开发的*培训教材。包括“产生你的企业想法”(以下简称*)、“创办你的企业”(以下简称*)、“改善你的企业”(以下简称)及“扩大你的企业”(以下简称*)四个层次模块。*培训期限为2天。*培训内容包括创业知识理论学习、咨询辅导和后续扶持三个阶段。
(一)理论学习。对学员进行开业基本理论和实务知识的培训。包括创业意识、市场营销、法律常识、企业管理、财务管理及案例分析等方面培训,时间为7天左右。
(二)咨询辅导。学员根据个人的企业构思,深入开展市场调查,并在专家或老师的指导下制定一个符合自己实际的,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的《创业计划书》。《创业计划书》需经专家论证通过,作为今后开业的行动指南。时间约1个月左右。
(三)后续扶持。指导帮助学员开业,将创业计划变为开业行动。针对每个学员在实际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咨询和服务,包括为学员在办理档案存放、开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调整营销策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方面提供帮助等。时间为3-6个月。*培训内容包含6个模块,主要是针对如何改善企业经营管理,开展市场营销、定价、记账、商业计划、库存控制和采购等方面的业务知识培训,时间8天。咨询辅导和后续服务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培训课程和教材目前正在开发。
五、创业扶持政策
(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自愿到欠发达地区和县以下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可享受政府提供的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和办法另行制订。失地农民参加创业培训,其补贴资金从失地农民就业培训专项基金中支付。
(二)创业培训机构应当对创业培训合格者,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税费减免、小额贷款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积极做好后续服务工作。
(三)各级政府和城建、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按照粤府〔*〕3号文件要求,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政府投资兴办的商贸市场,应向持《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人员优先提供经营摊位。对持《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人员在社区举办服务业,要优先安排其经营场地,并给予优惠。
(四)持《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一律取消贷款担保,由经办银行凭创业培训合格证审核放贷。从事微利项目的贴息问题,按粤劳社〔*〕35号文执行。
(五)创业培训学员创办社区服务实体,吸纳安置“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贫困户劳动力等就业困难对象,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六)创业培训学员创办的各类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按招用人数和合同期限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创业培训学员创业成功后,每创造1个就业岗位,并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核准,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每个岗位补贴标准1000元。创业人员要向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创业培训结业证、招用人员花名册及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
(七)创业培训学员创办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国发〔*〕36号文规定的四种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对参加创业培训后创业的学员,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办理招工登记手续,免费提供代存档案等项服务。
六、培训经费及补贴办法各类创业培训补贴经费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和民营经济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资金中列支。其补贴标准和办法另行制订。
七、考核发证参加创业培训的学员,学习期满,完成规定学习的课程并经考核合格的,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由培训机构发给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证书》分为四大类。各培训机构必须按照培训类别发证,不许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即取消办学资格。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劳动保障部的要求,省成立*项目指导委员会,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财政、银行、物价、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负责创业培训的政策业务指导及有关协调服务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订。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由省厅分管领导及培训就业处、教研室、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劳动教育培训中心等部门单位组成,主要负责*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组织实施、质量监控和信息传输以及项目实施具体事务。同时成立*项目专家委员会,由各领域有关专家组成,为全省创业培训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各地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可参照省的做法成立相应机构,具体负责创业培训的组织实施、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
(二)强化培训质量。经批准承担*项目培训的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完善办学条件,健全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创业培训项目管理操作指南》的要求,规范运作,并积极探索和完善开展创业培训的模式、技术和方法。开展*培训必须使用劳动保障部统一编印的教材和《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征订工作按粤劳社办〔*〕120号文执行。参加*和*培训的对象,须先经培训机构进行能力测试,从中筛选出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心理素质和创业条件的人员接受培训。
(三)建设创业项目库和创业人才库。要充分发挥专家队伍的作用,积极开发和引进有市场前景、适合各类人员创业的项目,并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为学员推介创业项目。要建立创业人才库,对成功创业的学员,跟踪了解其创业进展及运营情况,提供持续的咨询和服务,推动成立创业者联谊会,总结交流创业成功经验和案例,沟通创业信息,为创业人员提
供服务。
(四)抓好师资队伍建设。全省*年至2010年培训创业培训教师500名,其中培训师20名。有关工商、法律、税务、会计等方面内容可聘请相关专家兼任。要加强创业培训机构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确保培训质量。
(五)加大宣传力度。要进一步加大创业培训和*项目的宣传力度,扩大项目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通过报纸、广播、网络等渠道,广泛宣传推广*培训项目,宣传创业培训机构的经验,宣传自强自立、奋发强、成功创业的典型事迹,树立一批在社会上起导向作用的创业标兵,引导和带动更多劳动者走自主创业、能力创业道路,逐步在全社会形成鼓励创业、支持创业、全民创业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