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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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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方案

为认真落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做好*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下达*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和《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省*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紧紧围绕农业节本增效、农民增产增收中心目标,以提高农业技术装备水平、改善装备结构和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主线,以提高重要农时、重点作物、关键生产环节和粮食主产区的机械化作业水平为重点,充分尊重农民购买农机自主权,引导农机企业参与补贴市场竞争,规范操作程序,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拉动效应,进一步调动和保护农民积极性,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主要目标

(一)提高农机装备水平,改善装备结构,进一步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二)加大先进适用农机化技术及机具的推广应用力度,提高主要农作物的关键环节机械化水平,推进农业节本增效。

(三)增强农民购买农业机械能力,扩大农户直接受益范围,促进农民增收。

(四)促进农机工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

三、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分结合、务求实效。

(二)突出重点与兼顾特色相结合。

(三)向优势农产品集中产区倾斜、向重点作物关键环节倾斜。

(四)充分尊重农民购机的自主选择权。

(五)操作程序科学、简便、高效。

四、实施范围及资金规模

根据*年下达到我省的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1150万元、实施县控制数20~25个,以及每县可安排中央补贴资金30万元~70万元不等的要求,按照突出重点与兼顾特色相结合的原则,经财政部、农业部批准,确定了我省*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的实施范围及资金规模(详见附件1)。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央财政补贴专项资金不下达到有关市、县(市、区),由省财政厅直接支付给有关农机生产企业或销售商。

五、补贴对象及优选条件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实施县辖区内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即具有实施县户籍或在实施县辖区内有承包耕地合同的农民和在实施县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农机服务组织可申请购机补贴;除使用各级财政的购机补贴资金外,通过其他渠道取得各级财政资金购机的购机者,不得申请购机补贴。

(二)优选条件

在申请的补贴资金超过计划指标时,补贴对象的优选条件是:

1.种植大户(年种植或承包种植面积20亩以上的农户),农机专业户(拥有或承包2千瓦以上的农用动力机械,自用或为他人作业的农户)和农机专业服务组织(依法注册登记1年以上的农机专业服务组织)。

2.配套购置农业机械(即同时购置主机和与其匹配的作业机具)的申请者。

3.已拥有农机具并具备农机作业服务、经营经验的申请者。

4.持有农机管理、推广部门核发的农机技术培训证书、资格证书;具备一定的操作技术基础并能够积极配合农机部门管理的申请者。

5.未享受过财政资金补贴购买农业机械的申请者。

申请者的条件相同时,根据申请和受理时间的先后排序确定。

六、补贴机具和补贴额

我省实施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的补贴机具和补贴额,按照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省*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的通知》(粤农办〔*〕63号)执行。

(一)补贴机具

补贴机具包括:25~40马力(含25马力)拖拉机,40~80马力(含50马力)拖拉机,80马力以上(含80马力)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旋耕机;手扶步进式插秧机,乘坐式插秧机;全喂入履带式联合收割机,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二)补贴额

为了确保中央补贴专项的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需要以及目前我省《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购机补贴专项的实施,对水稻插秧机和联合收割机,农民在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基础上,我省还使用省财政补贴资金给予适当累加补贴(即单机补贴额是中央财政补贴额和省财政补贴额之和),中央财政补贴额部分全省不分区域执行相同的补贴额,省财政补贴额部分采取分区域(分为Ⅰ类地区和Ⅱ类地区。Ⅰ类地区主要指我省的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Ⅱ类地区主要指我省的珠江三角洲地区)不同补贴额给予累加补贴;对拖拉机和旋耕机不实行累加补贴,只使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给予补贴,全省不分区域执行相同的补贴额。

累加补贴的省财政补贴资金在*年度省财政下达到各有关地级市的《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各有关地级市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有关农机生产企业或销售商。

七、补贴对象应承担的责任

享受补贴资金购买的农业机械,原则上二年内不过户,三年内不跨县级行政区域转籍,四年内不跨市级行政区域转籍,五年内不转卖到*省外。购买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到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农业机械登记入户和接受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服从当地农机行政主管部门的合理调度,积极使用农业机械为农业生产服务。违反规定的农机购买者,必须退回补贴资金,五年内不得再申请财政补贴。

八、主要工作任务和程序

(一)县级农机主管部门

1.开展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工作,公布《*省*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申请和办理程序、补贴机具种类和补贴额。

2.向社会公布购机补贴申请的受理时间、受理地点、联系人和电话,接受农民的咨询,指导农民填写“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一式三份);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受理农民的购机补贴申请。

3.牵头组织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成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评审组;在受理申请结束后,由评审组对申请者的补贴条件以及优选条件、申请和受理时间的先后排序进行核实和筛选,初选出受益者。

4.将初选为受益者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及时提交地级市农机主管部门。

5.对通过地级市审批的受益者在其所在乡或村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的内容必须包括:受益者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地址,拟购买的机具品种牌型、数量及其生产企业,机具价格和补贴额,公示时间等,同时应公开投诉电话和联系人。

6.与已确定的受益者签订“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根据购机者的需求,提供相应的组织协调、技术、信息等服务,督促供货方按时、按质供货和搞好售后服务,监督采用“差额购机”方式,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7.对受益者购机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和统计后,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汇总表”(格式见附件4)各一份报送到地级市农机主管部门和省农业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

8.对补贴机具进行登记、编号,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购买的机具品种牌型、数量及其生产企业、销售商,机具价格和补贴额,机具编号和购机发票复印件等。负责按照《国家补贴机具编号规则》的要求在机具显著位置做出统一喷漆标志。

9.及时将购机补贴信息录入“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基本信息管理系统”,生成上报数据文件报省农业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

10.做好日常服务、监督管理和专项实施情况的总结工作。对补贴机具的使用、经营和售后服务情况进行调查和指导,帮助农民排忧解难;加强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和质量调查监督和质量投诉工作,监督补贴机具原则上在两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及时做好阶段性和全年执行情况工作总结,要通过总结,积累经验,评估绩效,研究问题,提出建议,促进工作。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星期上报本县农机补贴工作的进展情况、成效及好的典型做法,10月底前上报全年的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执行情况总结和电子档案资料。

(二)地级市农机主管部门

1.根据各实施县上报的购机补贴申请,及时审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以便明确省财政累加补贴额,确保资金足额预留;同时将已审批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送交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和省农业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

2.根据农机生产企业或销售商提出的结算申请,及时审核购机补贴有关凭证和汇总省财政累加补贴资金额,出具结算清单,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结算申请。

3.年度终了,会同级财政部门将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和合理建议汇总上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

(三)省农业厅

1.根据农机生产企业或销售商提出的结算申请,及时审核购机补贴有关凭证和汇总中央财政补贴资金额,出具结算清单,向省财政厅提出结算申请。

2.汇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基本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文件并上报农业部。

3.做好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补贴机具质量投诉,以及专项实施进展情况总结上报工作。

(四)财政部门

1.县级财政部门参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评审组,共同做好受益者的评审确定工作。

2.地级市财政部门在接到同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的省财政累加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省财政累加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有关农机生产企业或销售商。

3.省财政厅在接到省农业厅提出的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有关农机生产企业或销售商。

4.各级财政部门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支持本地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确保各项补贴工作的顺利开展。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对农民购买农机实行补贴,是落实扶持“三农”政策的重要内容,体现了我党“执政为民”的宗旨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对于进一步调动农民积极性,推进农业机械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意义重大。各级农业(农机)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齐心协力,精心组织,确保购机补贴专项顺利实施,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使补贴资金切实发挥作用。

(二)规范程序,严格管理。一要规范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将在补贴专项执行过程中,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操作的地方,将暂停安排中央补贴专项资金。二要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管理。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两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因特殊情况需转让的,须经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农业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备案。三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检查、绩效考评监督等制度。四要搞好补贴专项的信息档案管理。各地要明确专人及时做好专项档案信息的采集、登录、统计分析及报送工作。对不按规定及时上报补贴专项档案信息的地方,将暂停安排或调减中央补贴专项资金数量。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对于当地农业发展急需,农民广泛认同的关键机具设备,要集中资金,联动补贴,提高整体效能。各地财政部门除要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设立补贴专项资金,对当地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

(四)加强宣传,搞好服务。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购机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专项实施区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程序和补贴机具。要搞好咨询服务,做好购机手续、补贴目录的相关信息等咨询解答工作。充分尊重农民选择权,不得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根据补贴工作进度要求,农、财两部门要积极配合,与农机生产企业或销售商联系,分期分批分次及时做好补贴资金的结算工作,以减轻农机生产企业或销售商的资金压力。要协调农机生产企业,搞好供货衔接,充分发挥企业自身技术、网络优势,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安排专门机构受理农民的投诉,对农民投诉多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取消补贴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