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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确保定点医疗机构按制度、规范要求做好新农合工作。根据省、市新农合工作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工作检查考核方案》。
一、检查考核原则
(一)做到客观公正、真实反映定点医院开展新农合各项工作。
(二)采取年度考核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力求考核全面规范。
(三)统一标准,分级进行检查考核和上级抽查,合理确定考核结果和考核等级。
二、检查考核依据、内容和标准
(一)根据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中医药门诊优惠的通知》(江合医领组〔*〕17号)和《市工作制度》规定和要求,检查考核执行开展中医药服务和中医药优惠工作情况。
(二)根据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双向转诊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卫〔*〕369号)规定和要求,检查考核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新农合住院双向转诊制度情况。
(三)根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承诺制度》(江卫〔*〕380号)规定和要求,检查考核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先抢救后交费原则和严格按规定收费等情况。
(四)根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江卫〔*〕15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和要求,检查考核定点医疗机构执行该《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况。
(五)根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工作制度》(江卫〔*〕247号)规定和要求,检查考核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管理机构和落实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情况;制定和完善医疗机构内部新农合工作管理制度和开展检查工作情况;执行住院管理制度、出院管理制度、信息公布制度、工作报告制度和宣传工作制度等工作情况。
(六)根据省、市卫生部门要求开展新农合住院即时补偿工作有关文件要求,检查考核定点医疗机构配备住院收费硬件(电脑、打印机等设备)、住院收费软件、新农合即时补偿软件(按省统一要求)和安装上网设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实施新农合住院即时补偿工作情况。
检查考核内容和标准具体执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工作检查考核标准》(详见附件)。
三、检查考核办法
(一)分级检查考核。各市(区)卫生局负责检查考核本辖区县、镇级及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市卫生局负责检查考核市直定点医疗机构,抽查全市定点医疗机构。
(二)检查考核形式。每年检查考核至少一次,采取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具体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安排确定。检查考核要组成专门小组,抽调有关部门、单位的领导、管理人员和专家参加。
(三)检查考核方法。听取定点医疗机构工作情况汇报,查阅有关工作文件和资料,按照《*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工作检查考核标准》现场逐项检查考核,向受检单位反馈检查考核情况。县级检查考核和结果要在本辖区通报并抄送市卫生局;市级检查考核结果在全市通报并抄报市人大、市政府等。
四、表彰与惩罚:
(一)等级评定。检查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较差、差。得91分以上评为优秀;得75—90分评为良好;得60—74分评为较差;得60以下评为差。各项等级作为对医疗机构年度工作检查考评依据。
(二)通报表彰(表扬)和批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评为优秀的定点医疗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对评为良好的给予通报表扬,对评为较差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惩罚。检查考核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批准机关给予撤销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1、检查考核评为差等级的;
2、将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的医药费用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
3、将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变为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
4、为参合人员开假病历、挂名住院和假住院收费单据,冒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的;
5、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收费的;
6、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的;
7、经各级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检查,仍不按规定执行农村合作医疗双向转诊和承诺制度的;
8、按《*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年版)和《*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费药品、自费检查项目的使用占医药总费用的比例,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室)超过10%,县级医疗机构不超过20%,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不超过30%(急诊和抢救除外)的;
9、违反医政、药政有关法律、法规的。
五、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抓好检查考核工作,做到全面、真实、客观和公开、公正、公平。通过检查考核工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使管理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轨道。
(二)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配合检查考核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藏匿、转移、伪造;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