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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算门诊补偿资金
在每年筹资标准达到人均50元的前提下,按参合农民总人数每人10元的标准,预算本年度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补偿资金。门诊补偿资金单独统计、核算,总量控制,不得超支。
二、门诊补偿基本形式
门诊补偿实行统筹限额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享受大病补偿之外,均可以享受一定限额的门诊补偿。补偿限额以户为单位计算,每户当年门诊补偿标准限额,按“家庭参合人数×10元”计。各地在试行一段时间后,可以根据门诊补偿资金节余状况和门诊运作规律,适当提高补偿限额。
三、印发农村合作医疗证(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按户发放《农村合作医疗证》或《门诊补偿卡》,在合作医疗证(卡)上印制反映合作医疗补偿情况的栏目,显示大病和门诊补偿数额。没有条件印发合作医疗证(卡)的地方,也可以用合作医疗收款收据替代,在收据后背书登记。
四、门诊补偿限额的使用期限
参合农户的家庭成员于本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村卫生站和乡镇卫生院门诊或体检,凭《农村合作医疗证》(卡),可按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门诊补偿限额,即时获得门诊补偿。一次未用完,在年内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门诊、体检费用超过补偿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自付。门诊补偿限额只限当年使用,当年内使用未达到限额的,余额不能在第二年继续使用。
五、门诊补偿使用地点及登记制度
由县农村合作医疗主管部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补偿只限在参合人员户籍所在地的村卫生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和乡镇卫生院要有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名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到定点村卫生站或乡镇卫生院门诊就诊时,工作人员要按规定在门诊补偿登记表和患者《合作医疗证》(卡)门诊补助记录栏目内登记。登记、余额结算、签字等由收费经办人员操作,患者要在门诊补助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如果《合作医疗证》(卡)上出现漏记现象,导致资金重复使用造成的损失,由相关工作人员或医疗机构负责,县合作医疗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对当事人和卫生站、卫生院作出相应处罚。
六、门诊补偿资金结算
村卫生站和乡镇卫生院每月结束后10天内,持门诊补偿登记表、门诊收款收据和门诊处方(复写),到乡镇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上报结算门诊补偿款,乡镇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要认真审查,并把每个家庭《合作医疗证》(卡)门诊补偿实际发生金额登录到乡镇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的参合人员名册的底册上,登记核实,结清余额。乡镇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要给村卫生站和乡镇卫生院出具收据,写清补偿总金额,按有关工作程序拨付补偿费用。
七、门诊补偿资金支付
乡镇合管办每月初将本乡镇上个月的门诊补偿登记表整理、汇总后,填写门诊补偿汇总表,到县合管办办理资金补偿手续。县合管办统一审核门诊补偿申报资料,确认实际补偿数额。报经领导审批后,送基金管理部门按实际数额将款项划入卫生院、卫生站帐户。
八、分级审核制度
乡镇合管办负责镇卫生院和各村卫生站门诊补偿具体金额的审核、查实。县合管办对门诊补偿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对各镇报批门诊补偿资料进行审核。各级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关,严防门诊补偿资金出现透支。如果出现透支,要按规定追究有关经办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九、统一印制登记表册
门诊补偿登记、上报的有关表册,由县级农村合作医疗主管部门统一印制。门诊补偿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报县合管办申请补助,一份由乡镇合管办留存备查。
十、对村卫生站和乡镇卫生院医疗行为的规定
县卫生局与村、镇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医疗服务工作协议,规范相关行为,要求卫生院、卫生站建设达到一定标准。要规定每宗门诊处方的限额,防止开大处方。
十一、其它规定
门诊补偿资金不属于农民个人资金,不得提取现金,不按户留转下年使用,不能抵缴下年度合作医疗资金。合作医疗卡(证)必须与身份证明同时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门诊补偿资金列入每年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检查和审计内容。
各地可参考本方案,结合本地农村合作医疗章程,制定具体的门诊补偿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