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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行政执法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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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行政执法实施方案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法、严格依法办事,特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由局长负责,副局长协助。局属各执法单位负责人,为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责任人。市局法规处负责组织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

局属各执法单位,应按照《*市政府部门建立和实行执法责任制的通知》(穗府[*]36号)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在我市推行执法责任制的决议》(*年2月18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通过)的要求,切实抓好对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工作,加强领导,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把学习、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作为考核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

(一)依法由本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8、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

9、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10、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11、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

13、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14、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15、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16、*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

17、*市产品维修质量监督条例等

(二)依法由本部门统一管理和实施的规章有:

1、*市医疗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2、*市出租小汽车里程计价表管理办法

3、*市商贸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4、*市人民政府禁止在公众贸易中使用杆秤的通告

5、*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6、*市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7、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100多个部门规章等。

(三)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一定行政处罚权的法律、法规、规章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4、*市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

5、*市安全生产监察条例

6、其他有关法规、政府规章等

三、本部门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管理和安全监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指导监督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质量监督和执法工作;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鉴定;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市产品质量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组织制订提高本市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指导企业的标准化工作;管理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组织执行国家计量制度;建立市级计量标准;组织协调量值传递;推行工业计量现代化;对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能力进行考核;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负责对全市产品质量认证、咨询和认证机构进行备案管理。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制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程并组织实施;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从业人员的考核及颁发资格证书。制订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各行业和专业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领导局直属单位;指导管理挂靠的学会、协会工作;管理防伪技术产品工作。组织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教育、培训和信息工作,组织开展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对外交流。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监察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打假工作;会同工商、医药、卫生、公、检、法等有关部门,做好严厉查处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承办市政府和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总责任人:局长

直接责任人:各分管副局长

(二)质量监督管理处

对全市产品质量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实施国家关于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组织研究并提出提高本市质量水平的规划和意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推进名牌战略;负责组织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对各类相关的中介机构实行监督指导;对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抽)查;对各行业、专业和地方对产品质量实施的检查依法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管理质量仲裁检验、鉴定工作;对法定质检机构(包括授权机构)进行考核、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责任人:处长

(三)标准化监督管理处

组织、监督标准实施工作;组织制订农业标准规范;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协调指导企业产品标准的制订并管理其备案;组织重要标准的宣传贯彻、检要标准的实施情况;指导企业标准化、农业标准化以及新产品的标准化审查工作。

责任人:处长

(四)计量监督管理处

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管理和监督计量标准,组织全市量值传递,实施强制计量检定;规范市场计量规则,组织计量仲裁检定;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包括授权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规范社会公正计量服务机构;对计量、质检机构进行计量认证;推行工业计量现代化管理,承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交办的完善计量检测体系确认的评审工作;负责计量检定员的考核发证,计量器具制造、维修许可证管理和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

责任人:处长

(五)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特种机电设备安全监察处)

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电梯、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组织实施有关的法律、法规并监督检查,对上述有关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实施安全监察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有关事故的统计分析和调查处理;对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责任人:处长

(六)*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处牌子)

负责全市产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的稽查工作和稽查监督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质量计量标准化违法行为进行执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和执行行政处罚(含现场处罚);受理标准化、计量、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投诉;承办上级部门及有关部门交办、移送的行政违法案件,向有关部门反馈计量标准化工作信息;具体承担*市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假”工作,负责对本系统稽查队伍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现场督查。

责任人:大队长

(七)政策法规宣教处

贯彻执行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制订地方性质量技术监督法规、规章计划;组织制订本系统规范性文件;指导市稽查大队、分局和委托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并对执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制定质量技术监督普法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指导分局的普法宣传工作。

责任人:处长

(八)监察室

组织贯彻实施国家有关行政监察的法律、法规。负责对机关干部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行政监察,对机关干部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政纪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协助有关单位查处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各单位出现的违法违纪案件。负责信访和行风建设等工作。

责任人:主任

(九)各分局应按照市局的权限划分,依法行使对辖区内的标准化、计量、质量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并对其行政执法行为承担责任。各分局行政一把手为该局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责任人。

(十)凡被委托执法的单位,应在市局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并确保依法行政和向市局负责。被委托执法的单位行政负责人为该单位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责任人。

四、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

(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领导重视,将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各单位应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本单位、本部门严格执法,严格依法办事,不出现违法违纪等现象。

(二)不断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明确执法标准和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对行政执法工作实行考核奖惩制度。

(三)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党纪、政纪教育;加强业务学习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

(四)执法单位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中,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下级服从上级,积极履行政府职责,严格执法,严格依法办事,切实维护政府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形象,为促进社会的安定繁荣和经济发展作贡献。

(五)坚持对执法人员培训考核上岗制度,凡未经培训考核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一律不能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和依法办案。

(六)办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执行国家局、省局和市局的有关规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法定的程序。并确保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开、公正、客观、全面。

(七)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应对其收集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允许贪赃、枉法、徇私情,不允许指使或暗示他人做伪证以及歪曲、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匿、销毁证据和主观臆断,疏忽大意,草率取证,不依照法律和事实作出调查结论等现象存在。

(八)各执法单位应坚持集中审案制度,执行审案程序和审案规定,严格审案。不允许贪赃枉法、徇私情或定性、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以及主观臆断、疏忽大意,草率审案和不按法律、事实作出审理结论的现象存在。

(九)各执法机构的负责人应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克服和防止执法工作的随意性,并对本部门、本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负全面责任。

五、强化执法监督机制

(一)各执法机构,必须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实行自查和接受上级部门检查相结合。及时了解和掌握行政执法的新情况,新动向,及时反映问题,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运行。

市局法规处应切实履行监督指导职能,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和给予业务指导。

各执法机构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和隐瞒事实真相。对被检查存在的问题应认真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市局法规处备案。市局法规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执法机构的整改情况实施检查。

(二)各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同时,除执行国家局、省局、市政府有关规定外,还须执行好本局制定的下列制度:

1、*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暂行规定

2、*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罚没物品处理暂行规定

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举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奖励办法

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代拟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

5、*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规定

6、*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普法工作规定

7、其他有关法制工作规定。

各执法单位还应按照上级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行政执法的统计、执法情况和执法信息的汇报工作。

上述制度,各执法单位必须认真落实,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