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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改善渡口渡船安全渡运条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全国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8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届五中全会和市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健全并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控制能力,进一步减少水上交通事故,稳定我市安全生产形势,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渡口、渡船以及从事非法载客的其他船舶,重点是乡镇渡口、渡船和从事非法载客的渔船、农自用船等非法运输船舶。
三、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逐步建立在各区(县级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部门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消除渡口、渡船事故隐患,杜绝非法渡运,力争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达标率达95%以上,确保不发生水上重特大责任事故,维护我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四、整治任务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一是落实各级政府的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机构,指定部门负责对渡口渡船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二是农业、渔业、公安、旅游等部门各负其责,严把渡口渡船审批程序;三是明确落实渡口经营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彻底排查渡船安全隐患,严禁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船舶参与渡运;加强渡工培训工作,定期组织渡工进行安全教育,努力提高渡工技能;严禁无证人员从事渡运工作,保障渡运安全。
(三)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坚决制止非客渡船非法载客渡运行为。通过建立台帐,加强对船舶和船员的源头监督管理;签订责任书,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对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督促船舶经营人守法经营;加大对非客运船舶非法载客行为的查处,坚决维护正常水上渡运秩序。
(四)加大乡镇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工作力度。根据全省乡镇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工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各区(县级市)要多方筹措资金,深入开展乡镇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工作,彻底淘汰水泥、木质和老旧渡船,按照通渡道路硬底化,码头适于船舶靠泊、乘客上落、简单适用的原则,对渡口码头进行更新改造,并结合农村公路网建设,大力推进撤渡建桥工程,进一步完善渡运条件,保障渡运安全,从根本上改善群众的出行条件。
(五)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监管制度,特别是对客流量大的重点渡口、重点时段,要加强现场监管,维持渡运秩序,坚决制止农自用船、渔船等非客运船舶载客,杜绝客渡船舶超载行为,保障渡运安全。
(六)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多角度、多形式地宣传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的意义,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七)大力推广应用现代科技,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管理效能,促进全市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一个新的水平。
五、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活动的领导,成立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开展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广州海事局)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督导、渡口整治、渡船整治、渡工整治、农用渔船整治等五个专责工作组,负责全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各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六、职责分工
各区(县级市)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明确分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形成统一、协调、有效的工作局面,认真开展整治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大整治力度和资金投入,切实落实整改措施,坚决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出现“走过场、大呼隆、一阵风”的情况。
(一)各区(县级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建立、健全并落实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本辖区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分管区(市)领导亲自抓,认真组织实施本辖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并落实整治工作专项经费。
(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要积极开展宣传发动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并落实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督促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切切实实地开展整治工作,对农用船舶要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台帐,加强管理。
(三)各区(县级市)交通管理部门及广州港务局各管理处要积极配合所在地政府对渡口渡船实施行业管理,切实加强对渡口(含营运渡口)的监督管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区(县级市)政府落实各项整治措施。
(四)广州海事局各海事处要在区(县级市)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积极协助当地政府落实各项整治措施,认真开展各项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要加强对船舶和船员的源头监督管理,依法进行船舶检验、登记和船员培训、考核、发证;要加强现场监督管理,制止非客渡船舶非法载客,制止超载、超额运输等违章现象,打击“三无”船舶、摩托快艇航行等扰乱航行秩序的行为。
(五)各区(县级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特别是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渡口渡船,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反映,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六)各级海洋与渔业部门要加强对渔船和渔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建立台帐,进一步完善渔船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大渔船、农用船非法载客的清理整治力度,杜绝渔船、农用船非法载客渡运。
(七)各级公安、宣传、农业、旅游、水利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当地政府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七、时间安排
为保证整治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时间从*年12月19日开始,至*年9月30日结束,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组织动员(*年12月19日至12月30日)
主要任务: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宣传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为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奠定基础。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年1月1日至1月31日)。
主要任务:各区(县级市)对本行政辖区的渡口渡船的现状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并于*年1月25日前按“附件2”和“附件3”填写相关内容后报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检查整改(*年2月1日至12月31日)。
主要任务:各区(县级市)、各有关部门深入基层,开展严格的现场检查,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载客行为,并于每月25日前按“附件4”要求将本月的检查整改情况报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阶段:达标验收(*年1月1日至4月30日)。
主要任务: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达标验收小组按“附件1”要求的验收标准对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缔。
第五阶段:整改阶段(*年5月1日至8月30日)。
主要任务:根据达标验收情况,对限期整改的渡口、渡船集中研究,解决问题,并进行再验收,力争渡口、渡船合格率达95%以上。
各区(县级市)政府要于*年12月30日前将本地区整治实施方案报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工作完成后,验收情况和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年9月10日报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