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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我市安居工程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6号)和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意见的通知》(建房〔*〕1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我市安
一、实施安居工程的基本宗旨
(一)我市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宗旨:以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为发展方向,促进住房制度改革和城市住宅建设,提高全市居民整体居住水平。实施安居工程的目标:现阶段主要解决全市人均居住面积7平方米以下家庭的住房问题,改善和提高我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本世纪末
实现我市居民人均居住面积12平方米,每户一套单元,住宅成套率85%以上。
(二)我市安居工程的范围:包括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对象的解困房、廉价房以及由市政府统一安排投资的机关干部、教师及其他系统建设的政策性住房。
(三)安居工程从投资、建设、销售到售后各项服务管理,都必须按照住房新体制的要求进行,实行政府扶持、单位支持、个人负担相结合的原则,使之成为加快住房建设、解危解困和建立住房新制度的示范工程。
(四)通过实施安居工程,调整我市房地产业投资结构,引导社会资金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并对社会力量建房进行正确引导。
(五)实施安居工程,对党政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职工、教师、知识分子、科技人员、中低收入以及各类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基本不再零星划地建房,所需的房屋。按政策规定的价格,统一由安居工程解决。
二、安居工程的组织和实施机构
我市安居工程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由主管市城建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建委主任、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市计委副主任、市国土局房管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政法委、市教委、外经贸委
、规划局、公用局、财政局、物价局、市政局园林局、统计局、住建办、建设银行*市分行、*电力工业局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协调解决安居工程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议我市安居工程的行政规章、政策规定,包括实施办法、住宅建设方案、销售政策和物业管理办法
,审定安居工程住宅建设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审核安居工程住宅建设和投资计划,确定国家安居工程贷款分配方案,负责地方配套资金的筹措和分配,监督安居工程资金的使用,制定全市安居工程统计工作制度等。日常工作由市住宅建设办公室负责。
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是:
(一)市住宅建设办公室(简称市住建办,对外同时挂市解决住房困难办公室的牌子)的职责是,拟定我市安居工程的建设成本、财务、价格、统计、年度建设计划等工作方案和相关政策、制度等,报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或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全市安居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征地、拆
迁补偿、设计、招标投标、工程质量、验收、出售、定价、售后服务及建设资金的落实等具体实施工作。
(二)机关、教师住房及其他系统的政策性住房,纳入全市安居工程的范围。按照市的有关规定,仍由市政府机关住房办公室、市教委教师住房建设办公室等机构分别组织实施。
(三)市计委、建委、教委、财税、规划、国土、环保、市政、园林、供水、供电、供气、电讯、邮政、公用、公安、商委、人防、消防、环卫、卫生等部门对安居工程小区规划和建设中有关基础、公共等配套设施要优先安排,大力支持。
实施安居工程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实施方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报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有关实施安居工程的进度、资金、房源等情况的报表,应按规定定期报市住建办,综合上报国家建设部及国务院房改办。
三、安居工程的建设规模
根据*市建筑与房地产业“*”计划,“*”期间,*市需新增居民住宅31万套,据此测算,需增建住宅建筑面积约1860万平方米,年均增建372万平方米,6.2万套。
安居工程住宅建筑面积拟占市区年施工住宅建筑面积的20%左右,即年均需增建约75万平方米,1.3万套,加上公共建筑面积(约占住宅建筑面积15%),全部按新征土地并按容积率2计算,年均需增建设用地43万平方米。
按安居工程多层住宅每平方米综合成本造价控制在约1900元至2200元,高层住宅控制在约2800元至3100元,并随每年物价指数上升适当幅度,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分别占总建筑面积的60%、40%测算,平均每年约需投资18亿元。
四、安居工程的建设管理
(一)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选点与规划,必须符合我市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适应我市实现现代化、建设现代化大都市的目标要求。用地要符合节地和节能的原则,尽可能利用现有的市政设施条件降低成本。要合理分布,符合降低和疏散市中心区人口密度,有利于市区大片、连片、配
套发展的原则。坚持综合开发,小区建设高起点,配套设施齐全,交通方便,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做到经济、适用、美观。
(二)安居工程的建设用地,由政府提供,一律按行政方式划拨,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统一由市住建办分期征用,市属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要按国家征地补偿标准严格控制征地价格,办理征地手续。
(三)安居工程的规划设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居住小区规划设计规范,小区应以多层住宅为主,适当建设部分高层住宅,合理确定建筑密度。
(四)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一经审定批准,由市住建办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协调具体实施工作,向有经济实力、技术力量强、信誉良好的开发企业招标。
(五)安居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安居工程的开发建设凡是动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应按1%至3%的比例计取总包管理费,在政府提供必要的优惠政策下,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降低建设成本,收益控制在5%左右,以适应中低收入家庭购房的经济承受能
力,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六)安居工程的施工,要严格执行国家施工规范和标准,加强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使工程质量一次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达到30%以上。
(七)安居工程住宅以中小套型为主,多层住宅与高层住宅相结合,充分考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生活习惯,既不搞高标准住宅,也不能建成简易住宅。每套住宅平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至65平方米左右,通过精心设计,提高和改善住宅的使用功能,基本满足生活需要。住
宅的户室类型,要以二室户型为主,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至65平方米左右,比重占总户室数量的80%以上;根据实际惰况可安排少量的三室户和一室户型,三室户型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至75平方米左右,一室户型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在满足住户使用的前提下,要提高住
宅设计的科技含量,广泛运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型墙体;外墙立面装饰美观,室内按一般水平装修;整体立面要新颖;小区要留有充足的绿化地带,保证小区环境的美化。
(八)安居住宅小区要努力完善配套设施。交通、卫生、医疗、教育、文化、体育、;邮电、水电、通讯、商业网点、燃气等市政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要超前或同步进行。
(九)安居工程建设成本要按照国家安居工程规定的七项因素严格控制,努力降低造价。七项因素是: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小区外的配套公建费,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小区内的公建配套计入房价)、1%至3%的总包
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
五、安居工程的资金管理
(一)为加快安居工程建设,缩短建设周期,实施安居工程单位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通过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售房预收款、低息贷款等多种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二)每年由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协商市计委和建设银行*市分行,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和我市安居工程总体规划以及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向国家申请贷款的额度;根据我市各安居小区的建设计划和进度核定对国家下达的安居工程专项贷款的分配额。使用安居工程贷款的单位必须按
规定比例配套自筹资金,并按国家规定的有关管理办法,向建设银行*市分行申请贷款。所安排的安居工程贷款必须用于安居工程住房建设,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三)安居工程各实施单位,以及承担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施工单位,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开设安居工程配套资金和贷款的专项帐户,编制国家专项资金贷款、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等专项资金运用的财务报表,定期报道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
(四)为确保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的正常周转,要加快预售安居工程住宅,回收资金。各专业银行要建立个人或单位购房抵押贷款制度,扩大个人购房贷款辐射面,个人首次付款的比例要达到房价的40%以上,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在住房基金和住房公积金中每年应尽可能地提
取相当比例的资金,委托专业银行向我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解困房的个人提供购房抵押贷款。
(五)根据每年安居工程建设规模和实际需要,按照国家低进低出的贷款规定,在住房基金和住房公积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支持安居工程建设。
六、安居工程住宅的出售、出租管理
安居工程住宅直接以成本价出售。为适应中低收入居民解决住房的各种不同要求,安居工程住宅80%组织直接出售,10%可以由银行组织抵押,10%组织出租。凡具*市户籍,市属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街道居民,已参加住房公积金存储,其住房条件低于本市平均水平的中
低收入住户,均可申请购买或租住。安居工程住宅优先出售给上述住户中的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离退休职工、科技人员、教师中的住房困难户,不售给高收入家庭。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住建办另行制定。
由市政府安排投资的机关、教师及其他系统建设的安居工程政策性住房,只限于本系统内向个人出售、出租或安排使用。
安居工程住宅是享受国家及市政府优惠政策而建设的专用房,只供符合条件的职工、居民家庭自住使用,不能私自转让和出租。如确需转售的,购房后5年内,只能由市住建办(或政策性住房建设机构)按已使用年限折价收购;5年后需进入市场出售的,须报经市住建办批准,由市住
建办决定折旧收购或批准自行出售,对所出售住宅的增值部分的分成,按有关文件执行。因出售所购安居工程住宅而产生的住房困难,市住建办及所在单位不再负责解决。
七、安居住宅小区的管理
(一)安居住宅小区应实施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由市住建办参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适合本市安居住宅小区特点的物业管理规定,并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物业公司管理,使小区成为功能齐全,能为居民提供多方面、多层次服务,环境清雅,秩序良好的新型文明居民
区。
(二)安居小区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要立足服务中低收入家庭的居民,区别于商业住宅区,保证让居民享受价廉、质优的居住条件和管理服务。
安居小区的公共设施维修费,由管理安居小区的物业公司根据维修费用开支预算并报经批准后,按照一定比例向住户收取。
(三)安居小区按规划配套的商业用房、幼儿园,由投资单位组织管理或进行物业出租管理,以补贴小区物业管理费的不足,补贴的比例在保证能收回成本的情况下按其实际收入情况另行规定。安居小区商业用房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四)安居小区物业管理要走自我发展的道路,以服务居民为中心,开展多项经营,丰富小区的物质文化生活。物业管理公司妥协调好居委会和住户关系,支持居委会工作,提高小区物业管理水平。
八、实施安居工程的优惠政策
为确保控制安居工程住宅的建设成本,保证广大中低收入居民能够买得起房、住得起房、租得起房,对我市安居工程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一)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市政府在职权范围内对有关安居住宅小区建设、出售的费用,免征配套设施建设费(含市政建设配套费、消防设施配套费、污水集中处理建设费、小区配套设施缺口统筹金、教育设施配套费、人防设施统建费等)、征地粮食价差、新型墙体材料保证金等,减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费、供电、供水有关负荷及其设施费等,并免征各种有关的地方行政性收费。对于地方征收的各项税种,要按规定给予减免,对财政共享税种,要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法给予政策优惠,各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
(三)安居小区外的各项大市政和公共配套设施,由政府负责出资组织建设。小区内的各项小市政和公共配套设施,由承建单位按规划要求在土建工程竣工前建成或完善,确保安居小区能满足入住户的各种居住需求。
九、安居工程建设计划
*年12月底前,现在建的**、*三大安居解困住宅小区的整体建设先后完成并逐步交付住户使用。现处于筹备阶段的*三大安居小区及各项配套设施的建设,集贤庄、黄金围、金沙洲、东沙开发区安居工程项目,应在“*”期内全部建成。根
据*市的住宅建设发展需要,还要在芳村和其他地区划地筹建安居住宅小区,以适应居民对各方位居住地点的需要。努力实现2000年前全市居民的整体居住条件达到小康水平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