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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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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市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进—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推进“富民强市”战略的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进一步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切实解决我市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落实公平待遇,提倡创业富民,形成支持和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引导民营企业诚信发展、增强社会责任感,促进*民营经济进一步提高可持续发展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聚集更强的发展动力。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扶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既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导向和促进作用,通过优化环境和加大财政扶持,形成激励市民创业和公平竞争的良好外部环境;又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作用、企业的主体作用和中介机构的服务作用,调动社会各种力量推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和谐发展。

2.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既要市、区两级政府形成合力,统筹规划,上下联动,整体推进;又要突出重点,抓住难点,出台一整套有效的措施和办法,重点解决民营经济发展融资难、用地难、创新能力不足和营商成本高等主要问题,带动全局工作,共同推进。既要打造一批面向广大民营及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平台,不断扩大平台服务覆盖面;又要重点培育一批重点企业,充分发挥其带动和示范效应,不断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3.整合资源与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既要注重整合各部门资源,把扶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和财政资金有效地集成起来,形成合力,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扶持;又要建立统筹协调的领导体制和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的联动机制,确定阶段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进度要求,明确部门工作职责,细化政策措施。通过整合政府资源,集成部门优势,扎扎实实把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主要目标

(一)发展规模目标:民营经济增加值年均增长15%以上,到2010年,占全市GDP比重从*年的34.6%提高到40%以上。占全市工业总产值比重从*年的24.4%提高到33%。

(二)企业发展目标:到2010年,民营企业及个体经济超50万户,其中私营企业超18万户,从业人员超250万人;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民营工商业企业达到50—60户,年营业收入100亿元以上民营工商业企业达到5—10户;力争有25—30户民营企业进入省百强民营企业。

(三)技术创新和品牌目标:到2010年,民营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的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占全市比重达到60%以上;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占全市比重超过90%。民营企业拥有国家、省名牌及驰(著)名商标比例超过60%。

(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目标:建设一批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融资担保、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用地供应、厂房租赁、人才培训、法律咨询、创业辅导等公共服务平台,努力扩大平台服务的覆盖面,力争到2010年,全市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能享受公共平台服务。

三、主要措施

(一)拓宽资金渠道,着力缓解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1.建立和健全多层次的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一是大力扶持在我市登记备案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建设,健全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补助机制,重点培育一批担保金额超l0亿元、担保企业户数超100家的骨干担保机构(市经贸委牵头,市财政局、金融办,各区、县级市经贸、财政部门等配合)。二是推动有条件的区、县级市设立财政扶持专项资金,加大对商业性担保机构的支持,形成市区两级担保体系(市和区、县级市财政部门牵头,经贸部门等配合)。三是积极发展互助性担保机构,采取股份制或会员制形式,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民营企业共同出资,为民营企业贷款提供规范有效的融资担保(市和区、县级市经贸部门牵头,财政、金融部门配合)。四是加大对市融资担保中心的扶持力度,创新担保资金运作模式,扩大担保面,拓展再担保业务,力争3年内年担保额超过15亿元(市财政局负责,市经贸委配合);探索引进政策性银行软贷款,择优参股商业性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担保额和影响力(市金融办牵头,市经贸委、财政局配合)。到2010年,争取全市完成年担保总额200亿元以上,受保企业5000家以上。

2.加强对担保行业的管理和服务。完善担保机构登记备案制度,加强担保机构的信息披露工作;建立担保机构的风险防范和绩效考评制度,健全风险补偿和奖励机制;制定具体操作细则,解决担保机构在办理担保过程中出现的股权质押、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问题(市经贸委、财政局、工商局、公安局、国土房管局、金融办等负责)。

3.搭建银行、担保机构与企业的沟通平台。加强与银行、担保机构及企业的沟通联系,定期举办多层面、多形式的融资服务洽谈会,鼓励银行提供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买方贷款、出口信贷、无形资产担保贷款、票据贴现等多样化金融产品,展示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项目,实现金融产品和项目的对接,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促进银行、担保机构和民营企业间的良性互动(市经贸委牵头,市金融办、工商联等配合)。

4.推进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尽快出台推进我市企业上市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民营企业改制上市融资。政府为民营企业上市提供服务,帮助其解决困难。抓住国家设立创业板市场的机遇,引导风险投资资金、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扶持力度。重点培育30—40家上市后备企业,力争3年内有15—20家民营企业实现上市融资(市金融办牵头,市经贸委、外经贸局、科技局等配合)。

5.支持民营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充分挖掘资源,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探索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短期融资券;鼓励民营企业运用融资租赁、信托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等金融工具满足融资需求,降低融资成本(市金融办牵头,市经贸委、财政局、科技局等配合)。

6.加快民营企业诚信系统建设。整合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以及行业协会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中心数据库和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为金融机构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提供支持。协助金融机构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体系,引导企业参与信用评级,促进信用产品的推广和使用(市信息办牵头,市工商局、外经贸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经贸委等配合)。

(二)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努力促进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7.推进土地资源集约利用。颁布实施《*市产业用地指南》和项目供地导则,科学拟定产业用地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等指标,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引导民营企业优化产业结构(市发改委牵头,市国土房管局、规划局、经贸委、交委、统计局等配合)。建立政府、集体、个人多元化投入的建设机制,引导农民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作价、合作、联营等方式,积极参与专业镇、产业园区、批发市场园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等的开发建设和优化配置(市经贸委牵头,市发改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等配合)。

8.盘活企业发展存量用地。构建市区两级企业用地供需和厂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定期公布用地信息,完善土地资料公开查询和土地法律政策咨询服务制度,提高民营企业项目用地审批效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对存量建设用地,采取土地置换(易位)、土地使用权调整(易权)、改变上地用途(易用)等方式进行盘活,在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以及农用地特别是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的情况下,可将已经批准但暂未利用的建设用地垦复并变更为农用地,与另一位置不同、面积相等的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进行转换使用,被置换的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经依法报批后变更为建设用地,不占用年度农用地转用指标。同时,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用途可依法进行调整和变更(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规划局配合)。将实施“退二进三”工程腾出的—批工业用地依法变更用地性质,用于现代展贸交易市场、大宗进出口商品交易中心、创意产业园区、总部大厦等创税能力强、资源消耗少、投资密度大的项目建设(市规划局牵头,市国土房管局、经贸委、国资委、外经贸局配合)。帮助大型龙头批发市场完善用地手续,扶持传统批发市场升级改造为现代展贸交易市场(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规划局、经贸委、交委、环保局、工商局等配合)。及时向民营企业公开已批准生效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更高层次城市规划的主要信息,指导民营企业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市规划局负责)。

9.抓好专业镇和产业园区建设。出台《*市工业产业集群布局规划》和各专业镇的发展规划,引导民营工业企业以产业集群化为导向,以产品上下游产业联系为纽带,向产业园区集聚发展。重点推进10个“退二”企业承接园区建设。紧密结合中心镇建设工作,发展10—20个专业镇,开展区域品牌策划、注册、宣传推广,促进区域品牌建设(市发改委牵头,市经贸委、外经贸局、科技局、国土房管局、规划局、财政局、交委、环保局、农业局,各区、县级市政府配合)。

10.推进专业市场园区建没。编制《*市批发市场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科学引导批发市场园区的设立和改造。通过成立园区管委会、股份制合作、连锁经营等模式,争取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将全市12个批发市场群分别改造成统一品牌、统一公共平台、统一外观标识、统一管理主体的批发市场园区。加快*国际商品展贸交易市场等重点项目的建设(市经贸委牵头,市国土房管局、规划局、工商局,各区、县级市政府配合)。

11.抓好民营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开展民营中小企业创业基地试点工作,解决民营中小企业创业初始阶段布局分散、用地难、共享资源少等问题。在中心城区以外利用工业集聚区、中心镇工业区或村镇集体经济发展用地建设标准厂房,通过厂房租赁提供支撑性、共享式服务,对中小企业给予创业培育;在中心城区以内利用规模较大、结构完好的旧厂房建设创意产业基地,吸引设计、研发、动漫、广告等高附加值产业的民营企业进驻。争取3年内在全市创建15—20个民营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市经贸委牵头,市发改委、科技局、国土房管局、规划局,各区、县级市政府等配合)。

(三)加快技术进步,大力增强民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12.鼓励民营企业建立自主研发机构。每年组织20—30家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研发机构申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认定。在市经贸委或科技局专项资金中以项目的形式,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的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资金支持。到2010年,民营企业中获认定的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超过110家(市经贸委、科技局分别牵头)。

13.鼓励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大对民营企业科技项目的支持力度,继续支持民营企业申报各类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经费对民营企业科技项目给予适当倾斜,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民营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助;制定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操作办法,充分调动民营企业研发投入的积极性(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经贸委等配合)。

14.鼓励民营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共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技术中心等,组建多种形式的技术联盟。对由民营企业主导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政府科技计划给予重点支持(市科技局牵头,市经贸委、发改委、教育局配合)。

15.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对民营企业开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按规定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可按规定择优对民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市经贸委牵头,市财政局等配合)。加大产业技术政策宣传力度,利用政府部门网站、会议、媒体等多种形式,及时公布国家最新的产业技术政策,定期召开政策解读会、宣讲会等,帮助民营企业熟悉行业、区域内国家鼓励、限制和禁止发展的产品、技术和装备,引导民营企业合理选择技术进步和投入方向(市经贸委牵头,市发改委、科技局配合)。

16.引导民营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定期举办申报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等专题辅导,鼓励民营企业自主品牌申报中国名牌、国家重点出口品牌、国家免检、广东省名牌等各类、各级认定;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积极支持获得品牌认定的民营企业申报的技术进步项目。到2010年,争取在民营企业中培育各类名牌和驰(著)名商标超过500件(市经贸委牵头,市委宣传部,市质监局、工商局、科技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外经贸局、农业局、卫生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17.引导民营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我市知识产权“扶优工程”,每个区、县级市推荐不少于5家试点企业予以重点扶持(市知识产权局牵头,市经贸委、科技局,各区、县级市政府配合)。对民营企业申请、获得发明专利或开展国际、国家、行业或省级技术标准研制,可按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的资金资助(市知识产权局、质监局分别牵头,市经贸委、财政局配合)。

18.加强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继续加大政府资金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的投入,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和科技资源保障平台,引导*中国科学院工业研究院、*市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中心、*中间件研究中心、*863产业化促进中心等平台提高为民营企业服务的水平。支持有条件的投资者和相关机构建立公共技术平台、检测服务平台和科技合作交流咨询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新产品和新技术研发、设计、测试、检测等服务(市科技局牵头,市经贸委等配合)。

(四)创新人才战略,切实解决民营企业用人难问题。

19.大力开展民营企业人才培训工程。组织申报10家左右省级中小企业培训示范基地和培训示范机构,培育认定10—20家市级中小企业培训示范基地和示范机构,健全民营企业培训网络。《*市中小企业年度培训计划》,重点推进民营中小企业的个性化培训。依托高等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和技能实训基地,分类实施“企业家培训计划”、“紧缺人才培育计划”、“中小企业银河培训计划”,定期举办技术进步、节能减排、企业改制上市融资等政策解读专题讲座。争取3年内有超过1万家企业、25万人次参加培训(市经贸委牵头,市人事局、教育局、劳动保障局等配合)。

20.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人才招聘和就业政策服务。建立主要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重点民营企业的沟通机制,了解民营企业人才需求动态。定期举办职业经理人、高级技工等专场招聘会,开展百家民营企业和技工学校的定向交流会,通过订单培训、送教上门等形式拓宽民营企业招聘、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渠道。加强政策咨询、创业辅导等服务,支持民营企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市民营办)配合)。促进政府在人才培养、人才引进、创业支持等方面的公共资源向民营企业平等开放。定期举办高校毕业生现场招聘会。借助中国留学人员*科技交流会平台,吸引更多留学人员在民营企业就业和创业,支持和鼓励留学人员参加“留学人员*实习基地”计划。建立高级人才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吸引领军型创新人才队伍加盟。研究出台有关政策,解决高素质人才户口迁入问题(市人事局牵头,市公安局、经贸委、劳动保障局、科技局等配合),解决优秀人才子女上学等问题(市教育局负责)。

21.积极为民营企业家提供个性化服务。建立市领导、有关部门领导与民营企业家联系沟通机制,及时掌握并反映企业家的服务需求。建立企业家紧急事态援助机制,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在企业遭遇重大突发性经营危机或企业家求助时及时提供帮助(市工商联牵头,市民营办等配合)。

(五)加强市场开拓力度,积极扩大民营企业的市场份额。

22.扶持民营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根据国家颁布的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定期编制《*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优先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财政局牵头,市经贸委、科技局等配合)。加强指导和服务,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鼓励具备条件的本地民营企业参与市政和重点项目建设工程投标(市建委牵头,市发改委配合)。定期筛选中小企业优势项目,编制中小企业招商引资项目目录,通过多种渠道发放和推介(市外经贸局牵头,市发改委配合)。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请使用商务部、财政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拓展国际市场(市外经贸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定期重要商品信息、建立市场投资咨询平台,组织专家顾问团做好民营企业项目的核准、备案和报批工作,积极争取国家、省、市对民营企业相关项目的扶持,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市场拓展、投资方面的诊断、咨询和辅导服务(市发改委牵头,市经贸委等配合)。积极支持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采取举办综合展会和专业展会相结合的模式,帮助民营企业寻找商机(市经贸委牵头,市协作办、财政局、外经贸局、科技局、农业局、工商局等配合)。制定*民营企业产业发展指引,引导民营资本在进一步巩固在传统服务业等方面优势的基础上,更多更快进入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教育产业和现代农业等领域(市发改委牵头,市民营办等配合)。引导民营企业在发展城市市场的基础上,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积极扩大农村市场的占有率(市经贸委牵头,市供销社、农业局等配合)。

23.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鼓励和支持轻工、纺织、服装、家电、机械、建材、通讯等行业的民营企业,通过独资、合资、联营、并购等方式,到有条件的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周边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投资建厂,建立海外生产基地。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在境外科技资源密集的地区投资设立研发中心和研发型企业。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境外资源开发合作。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单独或与国内外企业联合,通过国际通行方式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努力承揽附加值高的工程项目。推动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到境外从事贸易分销、金融服务、信息咨询、物流航运、文化旅游等服务业(市外经贸局牵头,市民营办等配合)。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请使用国家、省、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开拓国际市场(市外经贸局、财政局牵头,市民营办配合)。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因公出国(境)从事对外经贸活动提供便利,按归口或属地管理的办法办理有关手续,经有关部门确认的重点民营企业可直接办理有关手续(市外事办牵头,市民营办等配合)。

(六)推动企业改制,支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企改革。

24.完善企业改制的支持政策,出台《*市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若干措施》(市经贸委牵头,市财政局、国资委、地税局、工商局、国土房管局等配合)、《*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暂行办法》(市国资委牵头,市财政局等配合)、《*市企业集体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市经贸委牵头,市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地税局等配合)等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促进办法,鼓励通过合资合作、相互参股、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方式实现改制。

25.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企改革的重点领域。在机械装备、电子信息、建筑、纺织、商贸旅游、轻工、精细化工等行业,组织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参与—批产权单一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并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和资本市场,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等参与国有中小企业改组改制改造,实现产权多元化(市经贸委牵头,市国资委、财政局、科技局、信息办等配合)。

26.推进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组织系列宣传和专题讲座,实行企业分类指导,每年选择20户左右具有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重点开展“一企一策”指导,帮助已实行股份制但仍未达到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进一步规范、完善内部管理。力争用5年时间使全市重点民营企业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争取上市融资(市经贸委牵头,市金融办等配合)。

27.搭建民营企业参与国企改革对接的平台。成立协调小组,每年举办一次民营企业与市属国企合作交流会,引导一批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项目(市经贸委牵头,市国资委等配合)。建立信息平台,在*经贸网和市产权交易所“*国企招股平台”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等国有企业改制信息(市经贸委牵头,市国资委、民营办、财政局等配合)。

(七)落实公平待遇,优化完善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法治环境。

28.确保政策法规指引规范、公平。继续清理现行各种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法规和政策性规定。推进《*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全面实施,公开征询民营企业对政策法规的意见,健全政府立法和政策制定的公众参与制度,进—步提高我市政策法规的质量和制度创新水平(市法制办牵头,市民营办配合)。放宽民营企业准入门槛,依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加快经济发展若干规定》(穗府[2003]44号),逐步扩大民营企业在除国家重点保持国有独资形态领域外的竞争性和对外开放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兴业致富(市工商局牵头,市法制办、民营办、工商联等配合)。

29.加强面向民营企业的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保障。通过互联网、政策法规论坛等形式,大力宣传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推动政务公开,帮助民营企业及时了解政策法规信息(市司法局牵头,市发改委、经贸委、法制办、民营办等配合)。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大力完善我市保障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与政策,建立健全投诉、应诉及监督机制(市民营办牵头,市经贸委、工商局、法制办、工商联配合)。组织专业人士开展企业上市、知识产权保护和并购重组等领域的法律难题研究,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个性化法律服务。加强与法院、检察部门的沟通协调,协助民营企业解决具有普遍意义的重大经济纠纷,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市司法局牵头,市法制办、民营办、金融办、知识产权局等配合)。

(八)用好调控手段,对重点民营企业实行重点培育和梯度扶持。

30.加强各项财政扶持资金考评制度建设。各部门相关专项资金按—定比例向重点民营企业倾斜,每年度将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报市民营办汇总。通过重点企业认定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公示公告、绩效考核等措施实行联动,使政府资金发挥更大的带动作用和效益(市财政局牵头,市民营办、科技局、农业局、外经贸局等配合)。

31.做好煤电油运等生产要素保障。加强经济运行的预测、预警和建立应急机制,在同等条件下,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重点企业优先保障电力供应(市经贸委牵头,市发改委、交委,*供电局配合)。

32.建立重点民营企业联系和动态管理制度。每2年筛选认定一批重点民营企业,健全市区两级重点民营企业联系制度,完善民营企业统计、核算和监测制度,跟踪企业发展动态,及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市民营办牵头,市工商联、科技局、统计局,各区、县级市政府配合),

(九)加强组织领导,提高促进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能力,

33.健全领导机构。调整完善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工作(市经贸委牵头,市工商局等配合)。推进设立市中小企业局,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和市有关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研究提出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相关部门对民营及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督查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

34.整合部门资源。一是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在3个月内出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措施,报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按法定程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民营办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二是开设“绿色通道”服务,颁发“绿色—卡通”,由各有关部门出台“重点民营企业绿色通道”服务制度(各相关部门负责,市民营办配合)。三是充分发挥工商联(总商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民营经济人士参与政治和社会事务主渠道的作用,将民营企业投诉中心由市工商局移至市工商联(总商会),及时准确反映民营企业家的意见和诉求,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落实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实施市领导与民营企业家的对话制度,指导民营企业开展党建、工会、维权等工作,加强全市各级商会的组织和阵地建设,加强对行业协会工作的指导(节工商联牵头、市民营办配合)。四是各区、县级市政府根据工作要求,相应健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领导机构(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五是进—步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步伐,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运作,引导和鼓励包括行业协会(商会)在内的中介服务机构更好地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市发改委牵头,市经贸委、工商联、民政局等配合)。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市区联动的工作协调机制。由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本方案,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协调布置相关工作。各区、县级市政府也要相应建立健全机构,抓紧制订和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并抓好有关工作的落实,上下联动,认真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存在问题。

(二)建立任务分解和督办制度。把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各部门,各区、县级市政府目标管理,抓好工作目标任务的分解和落实。市民营办要及时将各单位任务完成的进度情况向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定期检查、督办落实情况。

(三)建立信息沟通和报送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要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动态监测和分析,每季度向市民营办报送民营企业发展工作情况,并以简报和情况通报会等形式,加强信息共享,形成上下贯通的信息反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