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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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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方案

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市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要求,为进一步依法稳定林地、林木权属,切实保护林地、林木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林地林权管理工作有利于林业的发展、森林资源的保护以及调动广大林业投资者的积极性,确立和保障国家林权证的法律地位,维护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开展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登记发证的原则。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的有关林地林权政策确权发证。林地、林木登记发证后,林地、林权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凡是申请登记林地、林木权属的,林地林权登记发证机关必须依法受理。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律视为无效,不予登记发证。凡林地、林木权属仍有争议未经协商取得一致或末按法定程序确定权属的,不予登记发证。

(二)统一规范的原则。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这次林地、林木权属登记换发证,一律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原来颁发的《山地、林木所有证》(或山林证)在换证之前继续有效。

(三)实行申请登记的原则。由林地、林木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登记申请,经过逐级审核无误后,才能准予登记发证;不申请的,不予登记发证。

(四)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林地、林木权属登记的,受理审核单位对申请的主要内容和审查结果要在林地、林木所在地及周边地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确认无误后才准予上报,由林地林权登记发证机关给予登记发证。

(五)按权属发证的原则。依据权利者对林地、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分别按照先所有权,后使用权的次序予以登记,分别颁发林地、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林权证》。其它事宜按合同约定执行。

(六)先易后难的原则。凡权属清楚的,先换发《林权证》;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使用林地审批手续不全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待理清权属或处理完争议并签有协议或纠正违规行为后,再发给《林权证》,否则不予换发《林权证》。

(七)坚持中央林业“三定”政策的原则。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12号)的精神,稳定林业政策的连续性。今次林地林木登记换发证书工作不是重新确定林地、林木权属,而是进一步稳定山林权属。林地属国家和集体所有,不准再重新分山到户。要以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权属为基础,对林地、林木已确权颁发过林地、林木权属证书而权属没有发生变化的,都要予以承认,并换发新的《林权证》;对权属已发生变化的,经林地林权登记发证机关核准,要依法进行新的林地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确认,并进行权属变更登记,颁发新的《林权证》;对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营或使用林地、林木的,进行初始登记,颁发《林权证》。

(八)稳定自留山政策不变的原则。坚持自留山归农户无偿使用,使用权长期不变,并允许继承、转让,实行多种形式经营的政策。

1、对林业“三定”时期划给农村村民的自留山林地,应予承认,并进行登记发证。自留山林地、林木登记发证以原《自留山证》的四至界址为准,发证面积不得超过原证面积,不准扩大范围发证。

2、这次登记换发证前,已经调整的自留山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后,予以登记发放自留山使用的《林权证》,不准扩大范围。

3、在申请登记时,原持证人死亡或户口迁出,可更名为原户其它成员,原持证人没有变化的,不予更名。

4、自留山的林地所有权归村或经济社所有,自留山林地使用权的继承权应限定在林地所有权的经济组织内,并限期按法定程序办理继承手续,凭继承手续登记发证。被继承人死亡,本村或经济社内无法定继承人或全户迁出的,自留山林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自留山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可继承、转让,凭继承、转让手续登记发证。

(九)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原则。在开展林地林木登记发证过程中,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进一步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对于已承包的山林,要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要求,凡承包者履行合同义务的,一律不得收回。但是,对属于承包经营集体林地,如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荒芜无力继续承包经营,或造成林地资源严重破坏、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未经批准,用于非林业生产建设的,依照《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经营。

1、以承包、租赁经营集体林地、林木的,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按承包、租赁合同执行。对予以登记确认林地所有权的《林权证》发给集体经济组织。

2、以承包、租赁等形式获得林地使用权的,依照合法有效的转让合同及其确定的转让年限,予以登记发放确认林地使用权的《林权证》。

3、集体林地使用权及其附着林木,已作价有偿转让给本经济组织成员的,依照合法有效的有偿转让合同(协议),确认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归属,予以登记发放确认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林权证》。以分期付款形式转让的,受让方须履行全部义务后,林木方可再进行转让、抵押、赠予等;其他形式的有偿转让,必须按森林资源、林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登记发证;作价有偿转让给个人时,必须明确林地使用期限。

4、合资合作造林的,林地权属不变,林木权属共有。义务植树栽植的林木归林地所有者,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二、登记发证范围

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凡是享有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组织都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林地林权登记发证机关提出林地、林木权属登记发证申请。

1、已经颁发林权证而权属没有变化的,权利人可以申请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2、从未申领《林权证》的,以近期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所规划的林地为基础,作为发证范围,凡发证范围超过近期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所规划的林地,应先与区国土主管部门进行协商,并得到认可后再申请登记。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年3月至4月):各地要组织做好林地、林木清查、登记发证等各项准备工作。制定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二)宣传发动、培训阶段(*年4月至6月):成立以区领导为组长的区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全区动员大会。各镇、村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组。要运用各种有效形式,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使林地、林木所有者和使用者详知开展此项工作的目的、意义、政策、申请期限、申请程序和须提供的有关材料;对参加林地林木清理清查、登记审核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学习有关政策规定和技术方法及有关表格的填写方法等;按镇(街道)和系统划分登记区。

(三)试点阶段(*年6月至*年8月):*年6月开始,各有关镇(街)要先选择一个有代表性的村进行试点,依据本《方案》要求,组织进行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试点工作,试点集中换发证工作人员熟悉工作步骤、发证原则、方法,及时总结经验、教训,解决实际问题。并组织各镇有关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座谈,以不断总结积累经验。

(四)全面铺开阶段。*年8月开始全区铺开。要以镇(街)为单位,逐村、经济社开展工作,到*年6月底基本完成任务。

(五)总结验收阶段(*年6月至8月)。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书工作结束后,各镇(街)要向区政府提交书面总结材料。由区政府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区林地林权换发证工作进行验收,并向市林业局提交书面总结材料,向市政府做出专题报告。

四、工作程序

(一)提出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

(1)林地所有权与林木所有权统一的,由林地所有者提出申请;

(2)林地所有权与林木所有权分离的,先由林地所有者提出申请,待林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后,林木所有者方可提出申请。林木所有者提出申请时,应附有林地所有者意见和《林权证》;

(3)林木共有的,由林木共有者推荐一名代表申请,并在《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林权共有权利人权利说明”栏中说明林木共有者;

2、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者在申请时应提交原林权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

(1)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林地所有权的提交原《山地、林木所有证》(或山林证)及相关证明材料;经行政司法调处过权属纠纷的应提交协议,判决书等证明;原《山地、林木所有证》(或山林证)遗失的,应提交《遗失声明》和镇(街道)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材料。

(3)申请自留山经营权属的,应提交自留山的《山地、林木所有证》(或山林证);原自留山的《山地、林木所有证》(或山林证)遗失的,应提交《遗失声明》和镇(街道)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材料。

(4)申请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的,应提交承包、租赁、有偿转让合同、林地所有权的《林权证》等资料,同时《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应经林地所有权单位签置意见。

(二)审核程序。

1、逐级审核过程

在进行林地林权登记时,要做到权属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经毗邻单位认定后逐级审核。

(1)个人所有的林木,登记申请由经济社、村委会现场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由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

(2)经济社所有的林地、林木,登记申请由村委会现场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由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

(3)村民委员会所有的林地、林木,登记申请由林木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

(4)镇(街)所有的林地、林木,登记申请由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并签署审定意见;

(5)由多名个人或多个集体组织共有的林木,登记申请由村委会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由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

(6)国有单位的林地、林木,登记申请由经营单位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提出审定意见和换发证的单位按《*市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的意见执行。

2、现场审核操作说明:

接到权利人的登记申请后,由各级现场审核工作组组织权利人及其相邻权利人,到实地现场核实四至界线,并在1:10000的地形图上勾绘。由参加人员在《广东省林地林权核查登记表》上签名认可。

(1)涉及相邻经济社的,相邻经济社的干部一起参加审核,确保村内经济社之间无重叠;

(2)涉及相邻村的相关村、经济社的人员参加审核,确保村之间核证后无重叠现象;

(3)涉及镇(街道)边界的,由区定的牵头镇(街道)负责组织,协助镇以及相关村、经济社人员参加审核,确保不重叠、不重证。

(4)核定好林地所有权界限后,再对自留山,承包山、林场等林地所有权与林木所有权分离的山林进行现场审核。

3、具体审核内容:

(1)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等数据准确;

(2)、林地、林木权属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3)、确认没有林地、林木权属争议;

(4)、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对经审查不符合上述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申请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三)公示程序

现场审核完毕,将审核核定的主要内容在村委会办公场所及相邻村社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为30天。公示期限内只受理书面异议申请,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按审核登记程序复查。

(四)、造册登记程序

对公示无异议的,对《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广东省受理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完善签名盖章手续。填写《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公示表》和《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台帐》,并把材料移送区发证机关。

(五)颁发证书程序。

发证机关依据《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换发新的《林权证》,同时收回和注销原林权证,并填写《广东省林权证发放登记表》。

(1)林地所有权与森林、林木所有权一致的,《林权证》一式一份,发给林地所有者;

(2)林地所有权与林木所有权分离的,分别登记换发证,分别确认林地所有权的《林权证》、确认林木所有权的《林权证》各一式一份,分别发给林地、林木所有者;

(3)国有林地、林木的,《林权证》一式一份,发给国有林经营单位。

《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和《林权证》的工本费按有关规定由林权权利人承担。

(六)验收建档程序

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结束后,区政府要组织检查验收。验收标准:

(1)各种证、表填写规范、清楚;

(2)《林权证》的记载与实际相符,四至清楚,做到地有证、证符地、证地相符;

(3)林地、木权属争议得到解决;

(4)规定发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换发证率为95%以上。

验收合格后,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林地林权管理档案,留存《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广东省受理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公示表》、《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台帐》和《广东省林权证发放登记表》各一份,并用微机电脑建立林地林权档案管理数据库,将现在林地林权状况逐块输入电脑。镇(街道)和村委会各留存《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台帐》和《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公示表》各一份。

五、组织领导

《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唯一法律凭证,也是林地使用权和林木使用权进入市场流转的法律依据。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森林、林木、林地登记换发证制度,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这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重,难度大,要求高,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加强领导,区政府成立由陈家庆副区长为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林业局、区法制办、区农业局、区民政局、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区司法局、区法院等单位主要领导组成的*区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区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的日常工作由区林业局组织。各镇(街)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领导小组或协商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紧抓好本地区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做好发动、宣传、调解、协调工作。村委会要相应成立协调小组,积极做好换发证工作。

六、经费预算

区、镇(街)、村都必须按省市的要求,安排林权证换发证的专项经费,用于宣传发动、协调组织、林地林权勘测界定、现场审核、山林纠纷调处、登记发证等工作。区财政在这次林权证换发证工作安排经费4元/亩,不足部分由镇(街)负责。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做好稳定工作。

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农村基层集体组织和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社会和林区的稳定,必须加大宣传力度,要利用电视、广播等传媒做到家喻户晓。要制定完善的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和具体技术操作方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换发证过程中侵犯林农的合法权益。严防引发乱砍滥伐林木和引起新的山林纠纷。

(二)明确职责,协调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中,行政界线以*年以来勘定的行政界线为准;村与村之间的土地权属界线以国土主管部门的国土详查的界线为基础。民政主管部门要做好镇(街道)与镇(街道)行政界线的确认工作,国土主管部门要协助做好土地地类的确认工作;水库移民主管部门要协助做好水库移民山林权纠纷的调处工作,帮助移民确认山林权属;司法部门要做好基层的司法调解工作,及时化解换发山林权证工作中出现的矛盾。

(三)建立林地林权登记发放管理制度。

建立受理林地林权登记申请、林地林权登记申请审核审批、林地林权登记台帐、林权证发放登记等制度,认真做好表格的登记、填写,确保林权证发放工作落实到位。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要落实到权属所有者的镇(街道)、村、经济社或其经济组织。属于镇(街道)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林权证》发给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属于村(原生产大队)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林权证》发给村;属于经济社(原生产队)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仍归该经济社成员集体所有,《林权证》权属落到经济社,由村里统一保管。

(四)做好经常性工作,持之以恒。

林地林权登记发证是一项经常性工作,各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明确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实行科学管理,使林地林权登记发证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这次发证后,各地对林地林木权属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进行变更登记,收回旧证,核发新的《林权证》,坚决维护《林权证》的法律地位。

(五)做好林地林权证的使用工作。

今后,凡在规划的林业用地上进行的林木采伐、林地征用占用,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转让等一切活动,都必须出示《林权证》,无《林权证》的,林业主管部门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