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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卫生对口帮扶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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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卫生对口帮扶实施方案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卫生系统2009年度卫生对口帮扶工作,根据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对口扶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深办〔*〕41号)和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2008〕171号)要求,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以技术帮扶为主,不断提高对口帮扶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服务能力,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和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努力做到结好一个对子,培训一批人才,帮扶一批业务项目,服务一方群众,探索新时期扶贫开发的新路子。

二、实施原则

(一)分级负责,精心组织。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卫生对口帮扶工作的规划和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提出工作目标,检查和评价卫生对口帮扶工作的实施情况。各区卫生局、市直属有关单位认真落实工作方案,调配各项资源,组织、协调开展卫生对口帮扶工作,加强内部监督。各有关单位要精心组织,有的放矢,突出重点,树立市卫生系统的整体形象,不分散行事,不各行其是。

(二)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各支援单位要从受援地区居民医疗需求和县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工作需要出发,结合本单位专业特长,选准学科,派出骨干,确保卫生对口支援工作顺利进行。各支援单位要根据单位条件状况,量力而行,稳步推进,讲求实效,杜绝形式主义,让基层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

(三)技术帮扶为主。根据卫生事业发展和管理特点,我市卫生系统对口帮扶工作必须坚持技术帮扶为主,充分调动人的积极因素,突出技术交流、人员培训、专科共建、巡回义诊等工作,以可持续发展的思路开展卫生对口帮扶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卫生对口帮扶河源市的工作任务

根据市政府对我市各区对口帮扶河源市的分工安排和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我市每所二级以上医院对口帮扶河源市县级医院的指示精神,结合河源市提出的帮扶需求,确定我市卫生系统卫生对口帮扶的工作任务和安排见附件一。

与河源市开展卫生对口帮扶的主要任务是: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到受援单位开展工作,主要承担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症的诊疗服务,提高受援单位技术水平;定期或不定期到乡镇、村寨开展巡回义诊,为农村群众提供免费的医疗服务,开展农村健康教育、妇幼保健工作,宣传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知识;开展临床教学和技术培训,通过推广适宜技术、查房、手术示教、疑难病例和死亡病例讨论等各种临床带教形式培训县级医院医务人员,为受援单位培养一支留得住、用得上、懂技术、会看病的医疗队伍;接收受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跟班学习、培训或交流,重点培养妇产科、检验科、放射科和防保科人员;帮助受援单位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提高农村中医药服务水平;协助受援乡镇卫生院完成标准化建设任务。

(二)卫生对口帮扶贵州黔南州和毕节地区的工作任务

根据我市与贵州黔南州和毕节地区开展对口帮扶的有关协议精神,2009年我局继续统一安排贵州黔南民族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应届毕业生来实习;各有关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联系、接洽、安排贵州黔南州和毕节地区受援单位卫生技术人员来深进修和学习;各有关单位年内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医疗技术人员到贵州黔南州和毕节地区我市帮助捐建的医疗机构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或挂职下乡锻炼;各有关单位可与受援单位共建医学重点专科,支持受援单位的建设和发展。

(三)卫生对口帮扶西藏林芝地区及墨脱县的工作任务

2009年我局统一安排接收西藏林芝地区及墨脱县卫生人员来进修、学习;统一选拔第二批4-6名市属、区属医疗卫生单位优秀的业务骨干到西藏墨脱开展为期一年的对口帮扶工作;各有关单位提供墨脱县急需的药品和卫生材料,由我局统一调配。

四、组织领导

(一)各区卫生局根据任务分工,选定所属医疗机构实施一对一的帮扶,指导所属医疗机构有力、有序、有效地推进各项工作。市直属有关医疗卫生单位按照任务分工,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切实落实各项帮扶任务。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与受援单位的沟通,及时向我局和各区卫生局反馈帮扶工作进展情况,认真做好阶段性的总结和统计工作,做到工作有人管,事物有人做,责任到人。

(二)为适应新形势下我市卫生对口帮扶工作,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须重新明确本区、本单位卫生对口帮扶工作的联络人。联络人负责本区、本单位卫生对口帮扶工作的政策宣传和组织、协调、统计工作。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联络员的管理工作,不定期召开联络员工作例会。请各区(办)、市直属各单位按附件二要求于4月10日前上报卫生对口帮扶工作联络人名单,联系和传真电话:

(三)为及时了解各单位卫生帮扶工作开展情况,自2009年起,我市卫生对口帮扶工作实行“季度简报,年度统计”制度。一到三季度终了前15日,各区(办)、各直属单位按照附件三的要求上报本区、本单位季度卫生对口帮扶工作简况,当年12月底前上报本年度卫生对口帮扶统计表。

(四)各有关单位应对受援单位提出的帮扶需求进行认真研讨,必要时应实地考察,在共同讨论协商和充分考虑自身业务特点和资源优势的基础上,确定帮扶项目,提出帮扶目标,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与河源市受援单位开展结对帮扶工作还应按附件四要求签订对口帮扶协议。

(五)与河源市的卫生对口帮扶工作一定三年,从2009年至2011年。与贵州、西藏等地区的卫生对口帮扶工作根据我局年度计划安排逐年落实。

五、管理考核

(一)我局将会同各区卫生局,每年对各有关单位卫生帮扶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见附件五所列项目。各有关单位要把卫生对口支援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落实考核制度,定期检查工作执行情况,注重评估效果。

(二)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派驻到受援单位人员的管理,及时了解派出人员在受援单位的工作情况,将派出人员在受援单位的工作情况纳入单位年度考核和职称晋升考核的重要内容。严禁弄虚作假、该派未派、擅自减少派驻人员数量或擅自缩短派驻时间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严格履行帮扶协议。

(三)各有关单位要坚持技术帮扶为主的原则,严格医疗卫生仪器设备等实物资产捐赠。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的实物资产,不得捐赠给受援单位,违者追究单位法人和联络员的责任。严禁各单位将报废无法使用的医疗卫生仪器设备捐赠给受援单位,严控各单位为受援单位捐赠计算机、笔记本电脑、空调、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用品(具)。

(四)严禁各单位借对口帮扶和合作名义,从受援单位或项目中领取报酬、分成、劳务补助等。

(五)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卫生对口帮扶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卫生对口帮扶工作中涌现的先进事迹,发现并树立一批卫生对口支援工作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树立卫生行业的良好形象。

(六)我局及各区卫生局(办)要加强与市、区对口扶持工作领导机构和市、区财政部门的沟通、联系,主动汇报卫生对口帮扶工作开展情况,争取得到有关部门的政策、经费支持。

六、保障措施

(一)对各支援单位及派驻人员,我局和各区卫生局要从政策上、制度上以及生活和工作待遇上提供保障,切实解决支援单位和派驻人员的实际困难。对于在卫生对口支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

(二)各有关单位派出卫生技术人员到受援地区工作的,派出人员原有的工资、奖金、各项津补贴及所在单位职务、职称等不受影响,帮扶时间计入晋升上一级技术职务所需的累计下乡工作时间,并在晋级、晋升、职称聘任、先进评选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要统一解决并落实受援单位来深培训、进修、实习人员的伙食补助问题。河源市及其五县、贵州省黔南州和毕节地区来培训、进修的卫生技术人员伙食补助标准每月每人不低于300元,西藏林芝地区及墨脱县来培训、进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每月每人750元,原籍在受援地区的实习生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原籍不在受援地区的实习生不发放伙食补贴。其它地区来深人员参照此标准执行。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以现金、职工食堂就餐卡(券)等形式发放伙食补助。我市各接收单位免收受援单位来深人员各项费用,并提供良好的住宿、学习条件。

(四)我市派出卫生技术人员到受援地区支援时间三个月以内的,派出人员中途原则上不能返回,派出人员所在单位据实报销派出人员往返一次差旅费;支援时间六个月以内的,派出人员中途原则上可以往返一次,派出人员所在单位据实报销派出人员前后及中途往返两次差旅费。到河源市及其五县的,派出人员所在单位按照每人每天30元标准为其发放伙食补助;到贵州黔南州和毕节地区的,按照每人每天30元标准发放伙食补助,并按照每人每月450元标准为其发放下乡补助;到西藏墨脱县的,除上述伙食补助、下乡补助外,派出人员所在单位应为其发放到艰苦地区一次性生活补贴,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各有关单位要切实落实派出人员各项待遇,未按规定标准发放有关补助或拖延发放有关补助,经查属实的,严肃追究单位法人、联络人责任。

(五)我市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和广大医务工作者,要大力发扬团结互助、无私奉献、不求索取的风尚,充分展示我市卫生系统良好的精神风貌,在卫生对口帮扶工作中实现自我价值的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