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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妥善解决《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从业人员的医师资格认定问题,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
由省中医药局负责组织本次考核认定工作,省卫生厅有关处室给予支持与协助。
二、申报及考核认定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
*年12月31日前,经我省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不含中西医结合)。
有效行医资格,是指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时国家政策颁发的有效行医资格证件。
(一)下列情况为有效行医资格
1、*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已获得有效行医资格,此后换发过新行医证照。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新证照是依照*年12月31日前获得的有效行医资格换发的;
2、*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已获得有效行医资格,《执业医师法》实施后未通过医师资格认定,后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改认为乡村医生的;
3、原有效证件遗失或损毁,但能够提交原发证机关根据原始审批资料(如:已归档的认定文件、审批表等)出具的书面证明。
(二)下列情况不属于此次医师资格认定范围
1、*年12月31日前获得的行医资格属于乡村医生(赤脚医生)资格的;
2、有效行医资格,为中医之外其它专业的;
3、不能提供文件规定有效行医资格证据的。
(三)申请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1、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一式3份;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
3、申请人身份证明(审核身份证原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式3份);
4、*年12月31日前在我省取得县级以上卫生、中医
药行政部门批准的有效行医资格证件(审核原件,收存复印件)。
(四)申报级别
此次医师资格认定分为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两个级别,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可根据自己的志愿和实际能力,选择一个级别申报,并参加相应级别的考核。不能同时申报两个级别。
(五)申报程序
1、报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向签发有效行医资格的所在地县级卫生局提交申请材料,不得跨县(市、区)申报;因区划调整,现不在原签发有效行医资格的所在地县(市、区)的,按区划调整前管辖范围申请;原县(市、区)因区划被撤销的,按区划调整后所在县(市、区)申报。
2、资格审查: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卫生局负责受理中医医师资格认定的申请和审查,应指定专人办理,明确职责,局长为第一责任人。签署审核意见后,统一报各市卫生局;
3、复核及准考:各市卫生局负责对县审查合格者的材料进行验证复核。签署审核意见后,统一报送省中医药局,省中医药局复核确认后,发放准考证,进入考核程序。
三、考核和认定
(一)考核的内容和办法参照*年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大纲(属于中医内容的部分)和实施方案。
(二)在各地市开设考场,由各地市卫生局组织考核。
(三)考核成绩合格者,由省中医药局、省卫生厅按照国
家规定认定医师资格,并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及部署阶段
*年1月1日-1月31日,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43号)文件,召开专题会议,传达文件精神,部署相关工作。
*年2月1日-2月29日,市、县区级卫生局负责辖区的宣传和通知,使相关人员知晓此次医师资格认定申报程序和相关政策。
(二)报名审查阶段
1、*年3月1日-3月20日。由县级卫生局组织实施报名工作。要求申请者按文件要求填写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县级卫生局审查申请者相关材料,对审查合格者签署审核意见,于3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地市级卫生局。
2、*年3月20日-3月30日,地市级卫生局负责对县审查合格者的材料进行验证复核,对合格者签署审核意见,并整理、汇总报名信息,于3月30日前报送省中医药局。
3、08年4月1日-4月10日,省中医药局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地市卫生局。
(三)公示阶段
*年4月10日-4月25日各地卫生局对资格审核合格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4月30日前将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员名单报省中医药局。
(四)考官培训
*年4月12日,集中组织考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规范考试流程,统一考试评分准则。
(五)专家命题、试卷印刷与分发
*年4月20日-5月17日
(六)考核时间
1、*年5月24日-5月25日全省统一考核。
2、*年5月27日全省各考点统一将评分册及汇总表送省中医药局。
(七)医师资格认定
*年6月30日前,根据考核结果做好认定工作,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六、收费办法
收费办法另行通知。
七、处罚及责任追究
(一)通过伪造有关证明文件等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医师资格,并收回《医师资格证书》。
(二)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相关人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