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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防范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有关要求,特制定*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整治目标
以“*”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加强政府领导,落实部门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从严治标,着力治本,以铁的手腕深入开展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专项整治。通过整治,推进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实施,坚决整改存在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坚决依法关闭非法和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推进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搬迁;进一步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体系和机制,建立我市良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环境和秩序。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副市长陈英任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夏克军任副组长,成员为市公安局陈洪信副局长、市交通局刘云副局长、市环保局熊豪品副局长、市质监局张征副局长、市工商局陈俊斌副局长、*海事局黄斯深副局长、市气象局李叶新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负责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监管局夏克军局长兼任,成员为陈子蕾(市安全监管局)、刘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立槐(市公安消防局)、罗社生(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林仰东(市交通局)、廖中和(市环保局)、高红霞(市质监局)、张搏文(市工商局)、王骏(*海事局)、杨柳海(市气象局)。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检查,突出重点。各区、经济功能区要成立由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检查组,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在此基础上,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伴有高温、高压或强烈化学反应,容易发生泄漏、中毒事故的五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要进行全面深入检查,特别是要重点检查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的基本条件;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须具备的各种证照和相关资料,现场作业管理特别是有限空间以及重点岗位的作业管理,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以及企业内部重要设施、重点装置的安全防护距离,消防设施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有关证明文件,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监控情况,以及防爆区域内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配置情况。
(二)严肃执法、落实整改。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19号)要求,严肃依法处理。对非法生产及缺乏基本安全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坚决依法关闭;对外部距离不足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制订计划、限期搬迁;对证照齐全但经检查安全生产条件下降,达不到发证条件,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限期整改。要落实“挂牌公示,限期整治、指定部门、专人督办”的事故隐患督办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登记及隐患整改督办制度。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通过“一厂一表”的方式,认真登记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处理意见及整改情况。
(三)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切实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各区、经济功能区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条件、标准和程序,依法审查,认真把好初审关。认真落实省的有关要求,将工作重点转移到督促企业整改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上来。通过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促进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四、方法和步骤
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的统一部署,从今年12月份开始,用七个月的时间,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和组织部署阶段(*年12月20日—*年1月15日)
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和安全生产许可的目标和要求,督促尚未申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于12月31日前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提出办证申请。另外,要结合元旦前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以及本辖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制定具体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及时将专项整治方案印发至所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年1月15日—3月15日)
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有关部门结合春节前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部署、指导并督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方案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对安全评价报告和部门现场检查指出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加大整改力度,限期完成整改。
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自查整改完成后,应及时将本单位自查及隐患整改情况写出书面情况报告,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单位盖章后,报各区、经济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三)集中整治阶段(*年3月15日—5月31日)
各区、经济功能区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全面检查和集中整治工作。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安排专人跟踪隐患整改情况,做好复查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的企业,要严肃依法查处,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四)检查验收阶段(*年6月1日—6月25日)
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有关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或抽查不合格的辖区、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整治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各区、经济功能区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认真落实专项整治的各项任务,按照方案的任务要求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和整治,形成“政府统一部署,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专项整治工作格局,确保整治目标的实现。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质监、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和《*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赋予的职责,认真组织做好分管职责范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审查,依法监督生产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化学品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和中文安全标签的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企业,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及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消防监督检查,对建筑耐火等级达不到要求、厂区内部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以及擅自改变厂房功能和结构等情况,要提出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整改,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交通违法行为,要强化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交通、海事部门要加强对生产企业的运输车辆或船舶、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严格执行运输车船和人员资质证件审查制度,对生产企业自有的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车船,要强制其退出危险化学品运输市场,严厉打击利用不具备资质的自有车船偷运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切实做好生产企业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企业将危险化学品废物及废旧包装物、容器交由专业单位处置;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生产企业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强化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和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打击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禁止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要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和工商年审关,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要重新核定经营范围或按照有关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气象部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防雷装置定期检测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符合国家有关防雷、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三)加强监管,严格把关。各区、经济功能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分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点及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订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做到“三到位”,即监管到位,执法到位,管理到位;认真把好“三关”,即安全生产问题和事故隐患不整改不过关,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不过关,整治目标不实现不过关。
(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要坚持“从严治标,着力治本”的方针,做到专项整治工作与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促进依法生产经营、依法监管相结合;与推进科技进步,提高安全科技水平相结合;与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相结合,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相结合。各区、经济功能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
(五)严肃执法,令行禁止。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拒不执行限期整改、停产整顿以及依法关闭决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严肃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对不按要求和安全标准进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或人员,要建议发证机关撤销其安全评价资质,并按规定追究其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领导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政府领导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负有审批、许可和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识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管理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做到“谁发证,谁审批,谁负责”。
(六)及时跟踪,加强沟通。为及时了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的情况,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在每一整治阶段结束后的一周内,将本阶段的整治情况书面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年6月5日前将现场检查登记表汇总后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在整治过程中,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宣传典型,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的专项整治工作。对存在问题要及时反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市政府督查组在整治工作期间要对全市整治工作分片进行不间断督查。整治结束后适时开展整治工作“回头看”督查活动。同时邀请新闻媒体随行报道,以舆论来推进和监督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