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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市水产苗种管理力度,规范水产苗种生产行为,提高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着力整顿水产苗种生产中出现的滥用药物和生产制度不规范等现象,解决苗种管理许可制度落实不到位、监管力度不足等问题,根据农业部《2009年水产苗种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水产苗种养殖生产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实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制度,指导和督促苗种场建立健全苗种生产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水产苗种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加强水产苗种药残抽检和执法监管,提高水产苗种质量安全水平。
二、行动目标
通过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符合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的水产苗种场持证率达到100%;杜绝水产苗种繁育过程违法使用氯霉素、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和性激素等违禁药物;对监督抽查发现阳性样品生产单位的执法查处率达到100%。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水产苗种场普查登记。各区县海洋与渔业局要组织对本辖区内水产苗种场开展一次普查,全面摸清情况,并填写水产苗种场普查登记表(附件2)进行登记造册。
(二)开展水产苗种场生产检查。各区县海洋与渔业局对本辖区内水产苗种场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水产苗种专项整治现场执法检查记录(附件3)。检查内容包括:一是检查苗种场是否依法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已取得许可证的苗种场是否符合发证条件;二是检查水产苗种场的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是否完备;三是检查水产苗种场所用亲本质量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四是检查苗种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用药情况;五是检查自繁自用的苗种场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用药情况和违法销售行为。
(三)开展水产苗种药残抽检。农业部将在4月至6月组织开展一次水产苗种药残抽检,对对虾、罗非鱼、四大家鱼、大菱鲆等主要养殖种类的苗种进行抽检,重点检查水产苗种中氯霉素、孔雀石绿、呋喃唑酮、甲基睾丸酮等药物及其代谢物残留。市海洋与渔业局将根据省局质安处制订的水产苗种药残抽检实施方案,针对各地实际,对全市抽检品种和数量进行统筹部署,组织各地开展本辖区苗种药残抽检工作,并将抽检情况汇总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局。
(四)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各区县海洋与渔业局要及时向相关渔政执法部门通报水产苗种场检查情况和药残抽检结果。各区县渔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严格执法和教育整改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等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四、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月至3月):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成立水产苗种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并做好各种前期准备工作,各区县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开展水产苗种场普查登记工作;
第二阶段(4月至8月):组织开展水产苗种生产检查和药残抽检,对生产检查和药残抽检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督促苗种场整改;同时做好迎接上级有关部门督导工作的准备;
第三阶段(9月至10月):市海洋与渔业局对各区县执法和督促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阶段(11月):总结回顾本次水产苗种专项整治的落实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水产苗种专项整治由农业部渔业局统一组织实施,直接关系到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市局成立了水产苗种专项整治工作小组(附件1),各区县海洋与渔业局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领导工作机构,确保层层落实,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方案,于3月10日前报市局渔业科。要进一步明确渔政监督、技术推广、检验检测、水生动物防疫、环境监测等单位的职责分工,建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以渔政机构为主,技术推广、检验检测、水生动物防疫、环境监测等机构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加大执法力度。各区县海洋与渔业局要组织渔政执法机构依照《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许可法》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水产苗种生产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无害化处理、取消苗种生产许可证、罚款等行政处罚。特别要加大对使用违禁药物行为的处罚力度,做到查获一起,处罚一起。
(三)广泛开展宣传培训。我市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大力开展水产苗种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通过发放宣传材料、执法现场宣传、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提高苗种生产者依法生产的意识和养殖者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要加大渔业执法队伍的苗种监管专项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
(四)其他要求。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各区县海洋与渔业局要对执法行动的工作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并填写《2009年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4),于2009年11月8日前将纸质和电子文件报市局渔业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