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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用今明两年时间,重点解决农村180万人的饮水特别困难问题,用五年时间全面改善1600万人的饮水条件”的重大决策,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在全面摸查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解决农村群众饮水难问题是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实施“十大民心工程”之一。我们要以“*”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全面规划,精心部署,合理安排,在省规定的时间内切实解决我市农村群众饮水难问题。全市计划用两年时间(*~*年)投入7543.34万元解决潮阳区、潮南区、澄海区、龙湖区和南澳县共24个镇254个村80.3万人的饮水特别困难问题。我市核定农村饮水特别困难的标准是:平原地区供水管道未铺设到村口、山区有水源而未引水到村口的村(居)。解决的措施:平原地区从镇供水主管驳接支管到村口、山区从水库或陂头敷设管道至村口,并设置取水点,以供村民就近取水。
二、组织领导机构
解决农村群众饮水特别困难的工程涉及面广,涉及人口多,各级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要正视工程建设的困难程度,切实抓好工程建设管理的工作,真正为民办实事好事。市决定成立*市农村饮水工程领导小组,由苏耀光副市长任组长,姚英杰副秘书长、市水利局林秋成局长任副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各区县政府要作为工程实施主体,农村饮水工程建设任务较重的潮阳区和潮南区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由各区区长任组长,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区长为副组长,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负责落实辖区农村饮水工程项目的资金筹集,组织和实施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工程建设任务较轻的区县由该区县的水利部门负责工程项目实施工作。
三、资金筹措和补助资金安排原则
1、落实配套资金
省政府决定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各地解决农村群众饮水特别困难问题,地方各级政府应落实配套资金。预计省补助我市的投资占我市计划解决农村群众饮水特别困难总工程费的50%,市级配套25%,余25%由区县配套及镇、村自筹投入。
2、在目前地方财政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应广开筹资门路。可开展募捐活动,发动社会热心人士捐款献爱心;积极争取国债资金;向银行申请贷款等多渠道来筹集解决我市农村饮水难资金。
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各区县应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为了使我市解决农村饮水难工程立项及申请贷款的需要,把全市农村群众饮水特别困难工程捆绑成一个项目,名称“*市农村饮水工程”,由市发展计划局审批立项,市水利局作为“*市农村饮水工程”项目法人。
4、本方案关于解决农村饮水难的工程造价包括工程建设的设备材料费和建安工程费。对于工程建设的水源开口费、征地费、拆迁费、青苗补助费等费用由区县政府或受益的镇、村自行解决,不列入本方案所指的饮水工程投资内容。
5、区县、镇的水厂扩容及其配套工程所需资金由各区县、镇政府以供水企业为主体进行市场化运作(可通过招商引资或向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不列入解决农村群众饮水特别困难资金范围。
四、工程建设管理
搞好农村饮水工程质量,事关农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各地要加强领导,强化对工程的建设管理,保证工程高质高效。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级计划、水利部门要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执行基建程序,工程实施过程水利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确保工程质量,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建设资金,及时下拨投资款和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建设部门负责对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管理;纪检、监察部门配合、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审计和监察工作,对项目建设进行抽查,严肃处理违法违规事件。工程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
1、要树立全市一盘棋的思想,加强规划工作。根据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远近结合的原则,以实现全市供水管网互相联通、确保供水安全为目标,结合村、镇规划,潮阳、潮南两区要结合引韩工程的管网布置,对饮水工程进行科学、统一的规划,确保农村饮水工程管路布设科学、合理,避免重复建设。
2、各区县解决农村群众饮水特别困难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进行设计,做出全区县工程可研报告,由区县水利部门初审后报市水利局,市水利局审批后报市发展计划局立项。工程初步设计(可与技施设计一起考虑)完成后,由各区县水利部门初审,然后报市水利局审批。
3、各区县政府可授权区水利局(或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该区县解决农村群众饮水特别困难工程项目法人,并任命法人代表,组织开展工程招标并委托工程质监、监理。潮阳、潮南区各镇农村饮水工程建设任务重,要确定项目法人,按规定进行工程招标并委托工程质监、监理,与监理和施工单位签订辖区内农村饮水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负责实施工程建设,与质监部门签订质量委托书。部门项目法人与监理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要报送区水利局审查。其余区县面上农村群众饮水特别困难工程建设项目由区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监督。
4、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有关工程招投标的政策法规的要求,凡工程项目的概算造价及勘察设计、监理费达到有关规定须公开招标数额的,都要实行公开招投标。为保证饮水工程的质量,各区必须对辖区内饮水工程的管材的价格和质量实行统一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5、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一切建设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监理人员。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和设备材料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合同内容必须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6、农村饮水工程具备开工条件的,由镇向区县水利局提出开工申请报告,区县水利局初审后报市水利局,由市水利局发出开工批准文件,工程开工建设。
7、项目完成后按程序严格验收(验收主体单位为各区、县政府,有关部门派员参加)。
8、要加强信息交流,认真总结经验,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各区、县每月向市水利局、市计划局、市审计局和市财政局报送一次工程建设进度情况。
五、工程运行管理
1、农村群众饮水特别困难工程建设竣工投入使用后,各地要采取措施,保护好供水设施,使其长期发挥效益。各地应按规定成立供水管理单位。供水单位要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实行有偿供水、独立核算、透明化服务的市场运作机制,以工程良性运行为目的。在确定水价上,要经物价部门核准,既要考虑供水单位的成本补偿和合理的利润,又要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科学合理定价,使收取的水费能够保证工程日常的运行、维修和折旧;要发动村民群众,多方筹集资金,争取铺设村内到户管道,使家家户户喝上清洁卫生的自来水。
2、各区县水利部门要履行职责,加强对镇、村供水工程的行业管理、监督和检查,提高工程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供水工程效益。
六、农村饮水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1、解决农村饮水困难专项资金,包括省财政安排资金和市、区县财政配套资金以及镇、村自筹的资金。
镇、村自筹的资金是指镇、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自愿参与饮水工程建设而筹集的资金。农民自筹资金,要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国务院《关于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关于“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
2、设立农村饮水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户均设在当地区县建设银行并由区县财政局负责管理。财政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的内容核算往来资金,不得混用和挤占。
区县财政局在收到省、市拨入的专项资金后要随即转入专户。区县级配套资金及镇、村自筹资金应在开工前足额转入专户。区县配套资金及镇、村自筹资金不足50%的工程项目不准开工。
3、资金的使用原则:
①、必须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范围项目使用资金,不准截留、挤占、挪用,不准以各种名目在其中开支招待费、餐费等管理费用。
②、项目投资规模必须控制在省水利厅、省财政厅下达的工程投资规模内。工程预算必须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核。
③、资金的拨付及管理。资金的使用先用自筹资金,后用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财政资金按由下而上顺序进行,逐级抓落实,确保资金按时到位。资金的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工程进度拨款。
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先提出预付工程款申请,经区县项目法人委托的镇政府及监理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签证同意,送区县水利部门初审后,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直接将款项汇入施工单位,预付款一般不超过总工程款的25%。
施工单位根据已完成工程进度填报“工程进度决算签证表”,经镇政府及监理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签证同意,送区县水利部门初审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并办理拨付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原预付工程款在工程进度款中全部扣回。进度款支付在竣工前不得超过总工程款的85%,余下工程款项(5%工程质量保证金除外)在竣工验收后,报当地水利和财政部门审核后付清。同时,按合同规定,留下总工程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由区县水利和财政组织检查,工程质量合格的给予付清。设计、监理、管理等费用按有关合同拨付项目法人单位。
4、资金的核算由当地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核算。每月定期向同级和上级的财政、水利部门报送财务与统计表,年终认真编制决算报表逐级上报。
5、健全饮水资金的检查、监督制度。市、区县财政、水利、监察等部门对饮水资金使用情况要进行经常性检查,对资金不及时到位、配套比例不落实、投向超范围的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市、区县审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饮水工程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门审计时,财政、水利部门必须给予积极配合。
7、项目法人所签订的涉及到资金的合同及工程签证和设计变更的费用须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核。
8、工程竣工结(决)算先报送区县水利局初审,再报送区县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情况特殊的,须报送市一级财政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