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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清收拖欠信用社贷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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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清收拖欠信用社贷款方案

为加大清收农村信用社涉政不良贷款、公职人员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不良贷款的工作力度,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限期清收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通知》(汕府办[*]11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限期清收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问题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意义

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是确保我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实现中央银行票据兑付的必要条件,同时对有效化解农村信用社金融资产风险、增强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清收对象

(一)对政府机构及所属企业拖欠区农村信用社贷款进行清理并落实偿还。清收的政府机构及所属企业欠款是指镇、街道、居委、村委、区职能部门、企业等单位对区农村信用社的直接欠款,以及为企业或个人担保的农村信用社欠款。

(二)对公职人员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拖欠区农村信用社贷款实行限期强制清收。凡公职人员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本人向区农村信用社借款,或为他人向区农村信用社借款提供担保,或区农村信用社内部职工借款,且现贷款形态为不良的均属本次清收对象。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本次清收工作的顺利开展,由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次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相关的组织和督导工作。

四、职责任务

(一)由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与区有关部门、镇、街道等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人,通过把清收政府机构及所属企业拖欠区农村信用社贷款的任务层层分解到各有关部门、镇、街道、居委、村委等手段,切实帮助区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敦促欠款单位偿还贷款,合力打击各类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行为。

(二)对公职人员、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拖欠区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清收工作,由区委组织部和区监察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对区农村信用社职工拖欠贷款的清收工作,由区农联社负责组织实施。

(四)利用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的清收党政干部、职工拖欠农信社贷款工作小组和清收企业拖欠农信社贷款工作小组,在前段时间清收的基础上,集中时间和人力选准清收对象,力争以点带面,起到示范带动效应。

(五)对涉及的政府机构及所属企业不良贷款30户315万元,公职人员不良贷款50人523.6万元,金融机构工作人员11人174.2万元,农信社内部职工借款10人352万元的清偿工作,应于*年10月底前完成80%以上,并力争于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

五、工作措施

(一)对政府机构及所属企业拖欠区农村信用社贷款,在*年10月31日前确实无法偿还的,区将借鉴省内其他地区的做法,采取集中打包、债务重组等方式,整体解决辖区内该类不良贷款问题。一是由区财政出资清偿不良贷款的本金;二是由区政府统筹还贷,以土地、房产等优质资产置换或抵偿该类不良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二)区农联社在清收政府有关部门及所属企业欠款的工作中,应主动向省农联社申请实行优惠利率政策。

1、属由区政府从区财政资金中出资清偿不良贷款的,只收取本金,免予收取利息、加息和罚息。

2、属区政府以土地、房产等优质资产,一次性置换或抵偿不良贷款的,只予收取本金并按国家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收利息,免予加息和罚息。

3、属政府机构及所属企业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清偿不良贷款的,只予收取本金并按国家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收利息,免予加息和罚息。

4、属政府机构及所属企业以土地、房产等优质资产,一次性置换或抵偿不良贷款的,只予收取本金并按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分别计收利息,免予罚息。

(三)区政府召开清收工作动员会,组织拖欠区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单位负责人、涉及公职人员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下简称“清收对象”)学习有关清收政策,讲明利害关系,要求清收对象立即还款或作出还款计划并按期偿还。

(四)*年10月31日前,清收对象能够全额还清所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本息的,农村信用社可参照国家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予适当优惠,并免予加息、罚息;不能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的,要求其补充抵押物,完善抵押手续,或增加有实力单位、自然人提供保证担保,在办妥相关信贷手续前提下,可给予办理转贷手续。

(五)*年10月31日后,清收对象不能按期归还所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本息或有关要求办理转贷手续的,由区委组织部和区监察局,对其依法采取停职、停薪、停岗、不提拔、不调动、不评先、不加薪、不晋级的“三停五不”等强制措施;对不配合清收、不履行还款责任的清收对象,采取对其资产进行限制,同时保留继续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清收对象在限定时间内还清所欠贷款本息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其办理出境探亲、出境旅游等有关证明,违者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年12月31日之前,清收对象仍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按有关要求办理转贷等手续的,将分期分批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限期清收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集中力量协助组织清收。

(二)区国土、工商、税务、司法等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本次清收工作,严格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力度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不良资产,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粤府办[*]25号)的有关要求,简化手续,必要时给予政策优惠。对农村信用社实施资产保全、追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行政行为收费,一律予以免缴;属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中介服务性收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参照粤府[*]99号文有关规定,按最抵标准减半收取;欠债企业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履行债务,农村信用社在接收、处置该抵债资产过程中,因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有关产权转移而发生的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予以减免,只收取工本费。同时,区法院在办理农村信用社依法收贷案件时,应依法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行,并按粤府办[*]25号文件的精神,对需由区农村信用社缴交的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和申请保全费等),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并允许从实际执行到的款项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