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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食盐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销售非碘盐、假冒碘盐行为,提高全区碘盐覆盖率,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广东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根据省打假办《关于组织开展食盐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粤打假办[2008]26号)和市府办《转发*市食盐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08]263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决定近期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食盐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相关的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专项行动,切实抓好食盐市场整治工作,有效规范食盐市场秩序,实现至2010年消除碘缺乏病的工作目标。
二、整治内容
(一)无证照批发、零售食盐的;
(二)生产有毒有害假盐的;
(三)工业用盐作食盐销售的;
(四)不符合国家食盐标准的盐产品作食盐销售的;
(五)其他非食用盐产品作食盐销售的;
(六)非碘盐冒充碘盐销售的;
(七)散装盐、工业盐在市场摆卖的;
(八)假冒商标、假冒防伪碘盐标志、假冒碘盐包装销售的;
(九)来路不明的果菜腌制加工用盐。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本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本次专项行动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盐务分局负责组织开展,区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分局及区打假办等单位按各自职责予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四、工作重点和安排
本次专项行动以联合检查和重点打击的方式,对我区食盐市场进行全面清理。重点解决城乡结合部、乡镇等区域食盐市场上长期存在销售散装盐、工业盐以及假冒劣质食盐状况,促进全区碘盐覆盖率尽快提高和达标,确保市民吃上合格碘盐。整治行动具体安排如下:
(一)检查食盐生产加工企业(由区质监局、盐务分局负责)。
(二)检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中批发食盐及商场、超市、零售铺食盐销售的情况(由区盐务分局、工商局、*分局负责)。
(三)检查餐饮服务业的酒楼、餐馆、大排档、工厂、学校、机关食堂使用食盐情况(由区盐务分局、卫生局负责)。
(四)检查农村乡镇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区域群众食用食盐情况(由区盐务分局、卫生局负责,所属镇政府派员配合)。
(五)检查食品加工企业用盐情况(由区盐务分局、质监局负责)。
(六)开展联合检查行动,加大力度查处假冒伪劣食盐违法行为,追根溯源,挖出窝点,严厉打击,以净化食盐市场(由区盐务分局、区打假办负责,其它有关职能部门配合)。
五、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为2008年10月27日至2008年12月3日,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8年10月27日至2008年11月20日):联合检查整治阶段。由区盐务分局牵头,会同区工商局、质监局、卫生局、*分局等部门,对所属区域进行检查。
第二阶段(2008年11月21日至2008年11月26日):督查阶段。由区盐务分局、区打假办会同工商局、质监局、卫生局、*分局等部门组成督查组,开展督查。
第三阶段(2008年11月27日至2008年12月3日):总结阶段。由区盐务分局认真总结此次整治行动中好的做法和存在问题,并将总结于2008年12月3日前书面上报市盐务局及向区政府作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的工作汇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协调,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力求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区盐务分局、区打假办应于整治行动之前主动与其它各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做好协调准备工作。
(三)区打假办应做好协调工作,组织其它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查处假冒伪劣食盐违法活动。
(四)各职能部门要抽调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全区的食盐市场进行联合检查,并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能。
(五)充分利用新闻宣传媒介,大力宣传盐业管理法规、宣传碘缺乏病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