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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违法排污企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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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违法排污企业方案

为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保障群众健康,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和“创模”达标整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上级关于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的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并按照2008年全国环境执法工作会议的要求,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和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群众利益,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和“创模”达标整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以巩固专项行动整治成效为目标,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续督察工作。

按照中央关于加强环境违法案件后续督察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对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集中检查。检查的重点和要求为:

1、*年以来环境违法案件和取缔“*小”等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已被取缔关闭但仍死灰复燃的“小电镀”企业;检查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及限期改正措施的落实情况,确保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2、*年以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的落实情况,整治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污染问题,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主要指标100%达标。

3、*年开展的造纸行业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的情况。重点检查在*年环保专项行动中被取缔、关闭的造纸企业名单中的造纸企业或生产线被停电、停水、设备拆除等措施的落实情况,确保水污染物减排工作成效得到巩固。

4、2008年开展的“环境保护执法监察月”专项行动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专项行动中清查出来的环境违法企业和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整治措施落实情况,确保造纸、印染、电镀行业污染源全面纳入规范化管理。

5、2008年市府办《转发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锅炉建设环境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要求规范锅炉项目环保报批,是否有未经环保批准擅自安装、使用锅炉,确保锅炉建设环境管理得到加强。

6、工业园区,特别是产业转移园区和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园区和重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情况、限批区域的项目限批情况、园区内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情况,确保园区内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

7、2008年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工作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有危险废物产生的企业及涉及化工、电镀风险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整改、危险废物转移处置审批手续的落实情况,应急预案及措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确保环境安全得到保障。

8、近年来群众反映强烈、受领导关注、环境污染严重、问题突出、反复上访、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各种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重点检查*年以来国家和省领导批示及包案处理的重点信访案件整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和责任追究情况,确保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9、由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上述各项专项整治落实情况逐一进行检查,对挂牌督办案件及上述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60%,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成效。

(二)以促进污染减排和创模达标整改为目标,集中开展污染减排整治限期治理企业、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专项检查。落实“*”污染物减排和创模达标整改任务,集中整治环境违法行为,推动污染减排工作的开展和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检查的重点和要求为:

1、污染减排整治限期治理企业专项检查。检查污染减排整治限期治理企业制订污染治理方案和工程配套建设进展的情况,建立污染减排治理企业档案,加强跟踪监督。对逾期未能完成减排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和年产1万吨以下不能稳定达标的废纸造纸企业,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实施关闭。

2、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专项检查。要查清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进展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

3、城镇垃圾填埋场专项检查。要查清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报批情况、填埋量、雨污分流情况、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及地下水监测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要督促其制订环境应急预案,建设环境应急处置设施。

(三)以改善局部环境质量为目标,集中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继续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违法行为的集中整治。检查的重点和要求为:

1、贯彻执行《*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落实《*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隐患整治工作方案》,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治,确保饮用水水源的安全。

2、对韩江流域*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检查。对违反环评法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严格予以依法查处。

3、坚决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依法淘汰被列入淘汰目录中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和工艺;对违法违规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印染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要及时报请区人民政府予以责令停业、关闭。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各类化工企业。

4、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私设暗管偷排偷放、污染物直排、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予以停产整治。对无法治理和生产能力落后的企业,一律予以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法的企业,一律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5、切实加强日常监管,防范污染事故的发生。要制定周密的水环境保护预警和应急预案,确保水源保护区水质在受到污染时能够采取必要的限产、限排或停产措施,保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安全。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该项环保专项行动,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同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此,区成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由邱长奕(副区长)任组长,区发改局、环保局、经贸局、监察局、卫生局、司法局、财政局、工商局、安监局、质监局、供电局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于区环保局),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完成之后,上述工作机构自行撤销。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合力治理环境污染问题。

区环保局负责本次行动的组织协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排污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并联合经贸、卫生、安监部门对企业环境安全问题开展培训。

区发改局负责规划和综合协调重大项目建设,牵头负责电力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工作;检查环保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配合经贸部门实施监管范围内落后产能行业的淘汰工作。

区经贸局负责其监管范围内落后产能行业的淘汰工作,配合发改部门实施电力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组织协调清洁生产工作实施和清洁生产技术、工艺推广及全过程控制的情况;配合环保部门对企业环境安全问题开展培训。同时,负责督促供电企业对违法排污及发生其它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

区财政局负责督促国资部门监管范围内的企业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依时完成政府的责令限期治理任务。

区监察局负责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加强执法监察,保证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党政纪责任。

区卫生局负责对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医院污水处理的管理,配合环保部门对企业环境安全问题开展培训。

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开展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区工商局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经环保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工商登记,但未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的,不得予以核发营业执照;对经营范围中含有须取得环保部门前置许可审批手续方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年检时需要求其提交有效的环保审批前置许可文件,否则不予通过年检;依法配合环保部门加强对环境违法企业的监管。

区安监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

区质监局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加大打击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力度;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等无证生产违法行为。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各自辖区内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对辖区内的“小电镀”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取缔,必要时予以采取“关闭、断电、断水、拆除”的措施。

(二)完善各项制度

1、强化部门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积极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2、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对一些影响较大、久拖未决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予以挂牌督办,落实责任,明确时限,跟踪督查,并定期对整改的情况进行通报。

3、对未能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环境违法严重、超过总量控制指标、重点治污项目建设滞后等问题突出的地区,按照“区域限批”或“行业限批”规定,不批或不报新建项目。

4、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借助媒体的力量,对整治情况进行公开,公开曝光违法排污企业和对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拓宽社会和舆论监督的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5、健全信息通报制度。按时上报专项行动各项信息,编发工作简报,按期报送阶段报告,同时随时向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工作中的一些重要情况和典型问题。

(三)加大督查力度

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由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各镇(街道)和各部门开展专项行动的指导,并对后督察工作,挂牌督办案件落实,垃圾填埋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纸印染电镀行业的污染整治及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整治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逐级组织检查和督促,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同时要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的惩治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和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致使突出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政府和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8年7月20日)。

各镇、街道根据本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及动员部署情况应于2008年7月20日前报送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2008年7月21日~2008年10月31日)。

各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对后督察工作、重点行业(7月23日前),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8月10日前),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9月10日前),韩江流域(10月10日前)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并分别按上述所附的时间要求将阶段性整治情况报送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将根据市、区的工作部署,组织对各镇、街道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进行分阶段的检查、督促和落实。

(三)总结阶段(2008年11月1日—10日)。

各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对专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总结,长效管理的措施并认真加以落实。相关的工作总结应于2008年11月5日前书面报送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