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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肉质量安全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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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肉质量安全整治方案

进一步做好我区猪肉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猪肉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根据《*市2008年产品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2008年*市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并结合本区实际,区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标本兼治。着力解决当前猪肉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强化执法,集中力量,采取有效措施,通过专项整治发现问题症结,明确监管责任,加强监管力量,完善监管手段,落实规章制度,深化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猪肉质量安全监督长效机制。

(二)突出重点。各级各有关部门从实际出发,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整治任务和目标,重点攻坚。同时明确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层层落实整治工作责任。

(三)协同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从维护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出发,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严格履行部门职责,按照统一部署开展工作,做到令行禁止,密切协同,形成合力,确保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二、主要任务和目标

(一)主要任务

1、全面整治小型屠宰场。由各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加强对屠宰厂(场)的指导、帮助和监督,巩固提高专项整治成果,具体做到:

(1)加强肉品安全管理,确保猪肉卫生质量;

(2)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实行“肉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

(3)加强对屠宰企业管理人员的职业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强化其职业道德,提高对定点屠宰企业的管理水平;

(4)逐步淘汰条件简陋、屠宰规模小的手工屠宰场(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肉品配送,边远山区可实行屠工制,力争从源头上提高定点屠宰肉品质量,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2、继续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大力整治重点地区、顽固窝点,加大对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打击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违法团伙暴力抗法行为。

3、完善定点规划,提升屠宰企业经营水平。继续完善本区的生猪屠宰定点网络规划,实施定点屠宰企业升级改造,推动定点屠宰企业集约化、规模化、机械化。同时健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管理、屠宰车间卫生、肉品卫生管理、肉品召回等制度及生猪进厂(场)、生猪产品出厂(场)、病死猪及肉品无害化处理等登记台帐制度。

4、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猪肉质量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健全从养殖、屠宰、加工、流通到消费环节的全过程综合监管链,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健全猪肉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加强行业自律,基本形成社会监督网络。

(二)主要目标

从现在起至今年底,实现如下目标:

1、生猪进定点屠宰场前100%检疫(由区农业部门负责);

2、调运的生猪100%带耳标且有检疫合格证明(由区农业部门负责);

3、病死猪100%进行无害化处理(由区农业部门负责);

4、肉食品加工企业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由区质监部门负责);

5、肉食品加工企业100%健全台帐制度(由区质监部门负责);

6、城区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到95%(由区经贸部门负责);

7、屠宰企业100%取得有关证件(由区经贸部门负责);

8、屠宰企业100%执行《生猪屠宰操作规程》(由区经贸部门负责);

9、屠宰企业100%健全进货、出厂检验制度(由区经贸部门负责);

10、所有市场、超市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由区工商部门负责);

11、所有集体食堂、餐饮单位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并建立肉品进货台帐(由区卫生部门负责);

12、所有市场、超市猪肉销售者100%建立肉品进货台帐(由区工商部门负责)。

三、工作职责和分工

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地方人民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

(一)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明确并落实专项整治和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部门,督促建立专项整治组织机构和行动方案,组织力量督查猪肉质量安全工作进展情况。

(二)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切实负起责任,各负其责,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完成工作目标。

1、区经贸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本次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汇总报送进展情况;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落实分工;实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清理整顿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督促生猪屠宰企业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会同区农业、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非定点屠宰生猪的违法行为;会同区有关部门推进猪肉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定向跟踪信息化监控系统和追溯系统的建设和完善工作。

2、区*部门负责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依法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等犯罪行为。

3、区农业部门负责制订生猪养殖、屠宰检疫等环节质量安全整治行动方案;负责饲养生猪的动物防疫及监督工作;对出栏生猪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依法查处生猪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蛋白精”等非法添加物、无耳标生猪调运等违法行为。

4、区卫生部门负责制订餐饮消费中猪肉等食品原料索证管理要求;完善进货索证制度和验收制度;严厉查处不定点屠宰猪肉的行为。

5、区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流通环节无照经营猪肉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非定点屠宰生猪的违法行为;负责检查督促猪肉经营主体建立健全猪肉进货索证索票、进货台帐制度;依法查处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

6、区质监部门负责检查督促食品加工企业建立健全猪肉进货索证验证和进货台帐管理等制度;依法严厉查处使用病死猪肉、注水猪肉和生产加工“瘦肉精”残留猪肉食品等违法行为。

(三)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

生猪养殖企业不得使用违禁药物,不得超范围使用饲料添加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药期的规定。做好生猪防疫、疫情报告、检疫报检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出栏用于屠宰加工的商品猪100%进入定点屠宰企业。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严格执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做到没有佩戴耳标和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不进屠宰厂(场)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品不出厂销售,对有害肉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要承担屠宰厂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发现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完全的生猪,有义务及时报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理。

肉食品加工企业、肉品流通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进货索证验证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并及时采取停止销售、销毁、召回不符合要求的产品等措施。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所使用和销售的猪肉100%来自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餐饮企业要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不使用没有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原料肉,签订承诺书,确保使用的原料肉100%来源于定点屠宰企业。

四、时间安排

(一)检查整改阶段(从现在起至2008年11月30日)。开展对生猪养殖、调运、屠宰、批发、加工、零售、消费等产、销全过程的检查;严查生猪和猪肉市场准入、检疫、交易和退市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依法查处取缔非定点屠宰窝点;依法严厉打击生产加工、销售使用病死猪肉、注水猪肉和含有“瘦肉精”残留的猪肉等违法行为;7月迎接市组织的督导组对我区进行的督查,针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整改结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屠宰场依法进行关闭。

(二)总结验收阶段(2008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各级各有关部门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采取自查自纠与交叉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防止出现漏查和反复。组织人员对重点区域、重点目标进行核查验收,对工作开展好的予以肯定,对工作开展差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组织回访,于12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情况书面报送区经贸局(联系电话:85855051,传真:85855060),再由区经贸局汇总后上报市有关部门。区政府将于今年年底按市制定的专项整治验收和考核办法组织验收,并做好迎接市对我区验收的准备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是国务院布置的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的一项主要任务,工作要求高、任务重。为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全面部署,认真制订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明确任务目标,确保执法机构、人员和经费的落实,力争形成“统一领导、责任清晰、沟通畅顺、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二)突出重点、扎实推进。一是要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的监管。要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保证举报查处率达到100%;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和偏远地区的整治力度;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严格执行生猪验收、检疫、检验和台帐等管理制度;关闭不符合要求的屠宰场。二是要加强对生猪养殖的管理。要重点检查小型养殖场和散养户,加强检验检疫管理。三是要严格生猪和猪肉市场准入。要与大型超市、农贸市场签订责任书,确保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重点检查个体猪肉经营户和农贸市场、社区超市和城乡结合部肉菜市场;严厉打击无证照经营猪肉行为,深入城中村和农村非法临时摆卖窝点开展执法检查。四是要加强对消费环节的监管。要重点保证城区各机关团体饭堂、学校食堂、大型酒楼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小餐馆监督检查力度。

(三)加大力度,强化执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联合执法,对重点单位、重点区域进行全天候、反复多次的地毯式检查,做好每季度组织一次大规模整治行动。要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投诉要调查核实,依法予以查处。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予以从重处罚。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将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部门处理,依法严惩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

(四)积极宣传,互通信息。要注意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宣传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重要意义和阶段性成果,对生猪养殖、屠宰、流通和消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宣传,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病害猪肉”对人体的危害性,引导安全消费,自觉抵制非定点屠宰猪肉,主动举报私屠滥宰。同时要建立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包括专项整治例会、信息通报和统计报送等制度)。各单位要按时、按要求、保质保量向区经贸部门报送信息和统计报表,掌握工作进度,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专项整治任务圆满完成。

(五)建章立制、注重长效。要加快肉类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建设,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完善屠宰环节台帐、进货索证索票等制度,进一步加快市场准入制度建设,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