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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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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方案

为进一步改革创新我区的财政管理体制,规范和完善区、镇(街道)的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各级增收节支的积极性,现就*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问题制订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遵循“继续解放思想,创新财政体制,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从建立公共财政出发,逐步规范镇(街道)财政收支行为,促进依法组织收入,保证基本支出需要;通过建立财政激励机制和较为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逐步缩小地区间收入差距,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区、镇(街道)两级政府(办事处)的财权和事权,明确财政支出责任,做到权责结合,使财权与事权协调一致。

2、坚持“预算管理权、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的原则。继续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调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当家理财的积极性。

3、坚持“便于管理,简化核算,易于结算,提高效率”的原则。按照中央、省、市关于财政管理体制和财税改革的有关政策及区委、区政府的有关决策要求,确保体制调整利于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管理和易于结算。

4、坚持财政分配“公开、合理、均衡”的原则。运用财政杠杆和预算手段,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平衡地区分配关系。

5、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支出原则。根据全区财力情况,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平衡区与镇(街道)、镇(街道)之间的财政支出关系,缩小地区差距,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二、主要内容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划分收入范围,核定收支基数,核定定额上解或定额补助数,超收按比例分成;核定既得财力基数,保证镇(街道)既得利益”的财政包干管理体制。

(一)收入范围的划分

按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除中央、省、市固定收入和共享税中央、省、市分享收入外,对一般预算收入范围作如下划分:

1、区固定收入

车船使用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和其他区属工商税收收入及非税收入。

2、镇固定收入

除划分为区固定收入外的其他工商各税收入,除教育费附加收入外的其他非税收入。

3、街道固定收入

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划分为区固定收入外的其他工商各税收入,除教育费附加收入外的其他非税收入。

4、区与镇(街道)共享收入

(1)教育费附加收入:区与镇(街道)各50%。

(2)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区50%、凤翔街道50%;区40%、澄华街道60%;区30%、广益街道70%。

(二)收支基数的核定

1、收入基数的核定

以各镇(街道)*年一般预算收入剔除“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车船使用税”收入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后为收入基数。

2、支出基数的核定

(1)人员编制的核定

①行政事业单位:以区编委办核定的镇(街道)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数为准;离退休人员数以*年12月31日在册人数为准;寄编人员数以区委组织部提供的实际人数为准。

②小学:小学教师按“澄机编办[*]4号”核定的定编数为准;离退休人员数以*年12月份区统发离退休费人数为准。

(2)经费标准

①人员经费标准:由基本工资(离退休费)和各项津补贴两部分构成。

②公用经费标准:公用经费标准按现行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学校除外)每人每年6000元予以核定。本包干期内,如区上调公用经费标准,区财政将予以全额补助。

③其他经费的核定:医保金按工资标准的8%、住房公积金按工资总额(含区统一发放的各类临时性津补贴)的6%、工会费按基本工资的2%等现行核算标准予以核定。

(3)机动经费的核定

按人员编制、经费标准核定基本支出后,为弥补因经费标准与实际支出的差额,给予各镇(街道)按核定基本支出的5%核定机动经费,列入支出基数。

(三)定额上解或定额补助基数的核定

核定的镇(街道)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差额为核定的镇(街道)定额上解区支出基数;核定的镇(街道)收入基数小于支出基数的差额为核定的区定额补助镇(街道)收入基数。

(四)超收比例分成的核定

包干期内,年度一般预算收入剔除“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车船使用税”收入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后超过核定收入基数的,超收收入按以下比例进行分成:凤翔街道、澄华街道、广益街道和莲下镇60%、区40%;其他各镇70%、区30%。

(五)既得财力基数的核定

为保障区、镇(街道)两级财政的既得利益,避免因体制调整和收入范围的重新划分给镇(街道)既得利益造成较大影响,以*年镇(街道)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决算数减去“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定额上解支出”和“超收上解支出”后为核定的镇(街道)既得财力基数。

本包干期内,凡完成区下达的年度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任务,用当年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决算数减去“车船税”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定额上解支出”和“超收上解支出”后的收入数少于核定的该镇(街道)既得财力基数,区财政将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予以补足。

三、其他规定

(一)本方案执行过程中如因中央、省、市财税体制或财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其执行的,本方案将进行调整。

(二)本方案执行过程中由于上级出台政策性增支,区财政将根据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额和镇(街道)上年度人均可支配财力水平,分别不同地区确定是否给予补助。

(三)对按上级规定应付税务部门的征收经费和奖励等,由区财政按区政府有关的文件规定与税务部门进行结算,镇(街道)年终决算时按其需负担的税务征收经费和奖励额上解区财政。

(四)本方案执行过程中由于教育系统的人员变动,区财政按区编委办核定的定编数,对编制内增员给予全额的转移支付,对减编减员实行核减基数上解区财政的办法。

(五)本方案执行过程中镇(街道)必须确保当年“两税”(消费税、增值税合并计算)、共享四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合并计算)收入和所得税收入分别达到上年收入水平,否则按短收额上解区财政,以确保中央、省、市和区的既得利益,确保区税收返还基数净额不被上级财政扣减。

(六)本方案执行过程中,出口退税超基数上解中央支出由镇(街道)承担。上级有关部门核定的出口奖励金,按各镇(街道)当年出口退税额(含免抵调库额)占当年全区出口退税额(含免抵调库额)的比重进行分解返还各镇(街道)。

(七)本方案执行过程中,对年纳税地方所得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于经营场所在我区范围内迁徙,区将根据国、地税务部门提供的该企业上一年纳税情况证明及工商注册登记变动证明,从第二年起按该企业上一年纳税地方所得额予以补助企业迁出镇(街道),同时同额上解该企业迁入镇(街道)收入。

(八)本方案执行过程中,对企业在我区范围内不同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分工厂),分支机构没有独立法人地位又没有独立核算的,区将按该分支机构当年产值指标(或用电指标、或职工工资总额)所占企业产值(或总用电指标、或职工工资总额)比重对其缴纳的税收收入进行分割,并划归该分支机构所在镇(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