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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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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方案

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韶府〔*〕78号)、《关于印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韶府〔*〕79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城镇居民的医疗负担,保障全县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着眼于构建和谐社会,建立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发挥政府及职能部门和城镇居民等各方面的积极性,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二、目标任务

*年5月20日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年6月起正式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争取用2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全面覆盖。

三、保障措施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是国家“*”规划制定的目标,是完善城镇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党委、政府的一大民心工程。根据省、市的部署,我县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劳动保障、财政、卫生、教育、宣传、公安、发展改革、民政、残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名单见附件)。各乡镇、各居委会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指导相关工作的开展,并把推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作为社区建设一项重要工作,切实解决好人、财、物和技术保障的有关工作问题,落实好工作场所和工作经费。各部门要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调整充实业务骨干,做到领导重视,人员落实,经费保障,计划周密,稳步实施。

(二)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方案着重做好以下工作:1.做好参保涉及的人员状况、资金需求、基金承受能力等情况的调查、测算等基础性工作;2.制定、调整和完善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规定,在条件成熟时启动实时支付制度;3.根据实际情况及发展需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队伍建设,改进管理方式,规范业务流程,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落实必要的启动经费和信息系统建设、维护等各项事业经费,切实做到有人管事,有钱办事;4.多渠道筹集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资金,并加强基金管理;5.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法规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和资金运行情况的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6.及时研究和妥善解决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三)广泛宣传,提高居民参保意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牵动千家万户,涉及到许多部门的工作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一系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咨询活动,取得群众的支持和配合,确保参保工作顺利实施。

(四)优质服务,方便群众。要坚持以人为本,勤政为民的思想,进一步推出便民利民措施,公开办事程序和缴费标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让人民群众满意。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年1月至2月)。

制定实施方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开展宣传发动,召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动员大会,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年3月至6月)。

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接纳和受理城镇居民以家庭为整体申报参加医疗保险,6月起实施,争取用2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全面覆盖。

(三)总结检查阶段(*年7月)。

对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根据实施过程出现的问题,提出完善和解决问题的方案。

五、职责分工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及其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单位抽调,集中办公,所需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局负责解决。其它单位职责如下:

(一)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机构,依法监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二)县劳动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同时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管理和待遇审核、支付等工作。

(三)发展改革部门: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四)教育部门:采取切实措施,保证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全面参保。

(五)各乡镇、各居委会: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宣传、组织、基金征集等工作,劳动保障事务所具体负责办理辖区内城镇居民参保人资格认证、参保人登记造册、有关数据的录入、业务咨询、协助待遇初审上报等工作。

(六)人事和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根据参保人数和工作量,核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劳动保障事务所人员编制。

(七)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的保障工作,确保财政补助资金的及时到位;落实工作经费,加强对医疗保障资金的监督管理。

(八)卫生部门: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险中的作用,为城镇各类人员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

(九)公安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对城镇居民的调查届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居民户籍信息与生存信息的管理制度,及时提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的户籍信息与生存信息。

(十)民政部门:协助做好基本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名单,协助做好社区居民参保组织实施工作。

(十一)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做好重度残疾人身份的确认及与劳动保障部门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