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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粤办明电[*]135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认真吸取*市“*”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深刻教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改活动,努力消除事故隐患,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安全事故控制指标,为构建“和谐*”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检点
各镇、各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在全面排查各类事故隐患的基础上,针对本地区事故多发行业,特别是容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单位和部位,重点开展有关专项检查:
(一)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认真整改火灾隐患,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要对宾馆、酒店、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商场、市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拉网式检查,全面、细致排查火灾隐患,逐一落实整改措施。特别是对安全出口不足、疏散通道不畅、消防设施欠缺、装修材料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列为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对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未经消防审核验收的,要一律依法责令停止使用。
(二)开展道路及水上交通安全检查。要加大道路交通违章查纠力度,严肃查处带病车辆上路、无证经营、农用车非法载客、无证驾驶、超速超载、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违规违章行为,杜绝乘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搭载乘坐交通工具。重点检查交通事故多发地段是否落实重大隐患治理措施。要针对汛期水上安全工作的特点,认真做好乡镇农运船的安全检查,严查“三无”船舶和渔船非法载客等行为。
(三)开展煤矿和非煤矿山检查。要全面落实全国和省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精神,对明停暗开、死灰复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坚决予以关闭;要严格防冒顶、防透水、防跑车的有效预防措施,对安全评价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要坚决整改,对达不到安全标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要一律停产整顿。对非煤矿山井下安全配套设备和防火设备,要认真进行检查,坚决打击取缔无证非法采矿。
(四)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各环节,以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经营、销售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从业单位无证非法销售点要坚决关闭或取缔。重点检查各镇政府、相关部门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是否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是否对不符合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实行了“五整顿、两关闭”。
(五)对建筑施工、电力、教育、林业、农机、农业和水利等行业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排查各类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三、检查方式及职责分工
(一)本次大检查活动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由各镇、各部门组织全面排查。县政府将派出督查组对各镇、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督查。
(二)为确保大检查活动有序进行并取得预期效果,明确各个专项检查的牵头单位:消防专项检查由县消防大队牵头负责;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检查由县交通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密切配合;煤矿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检查由县安监局牵头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燃气企业安全检查由县建设局牵头负责。其他行业的安全检查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四、检查时间
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时间从6月21日起至7月5日止。
五、检查要求
(一)各镇、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级分管领导要亲自带队检查。县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二)各镇对检查出来的突出问题,要分类造册登记并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责成有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依法督促限期整改。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该停业的要立即停业,该关闭的要立即关闭,决不能姑息迁就。对一时难以彻底整改的要登记在案,按照“挂牌督办”的要求,落实整改部门、整改负责人和整改期限,并向社会公示,加强监督检查。
(三)对历次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切实搞好“回头看”工作。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抵制检查或对检查发现的隐患拒不整改的,要严格依法处罚;对安全隐患较多,不符合基本安全条件的各类企业要依法关闭;对发生事故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严肃追究业主的法律责任,并追究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
(四)各镇政府和县各牵头单位要在7月5日前将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县安委办。同时,要将在大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整改措施登记造册报县安委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