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企业健康环保专项整治方案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八部委和省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局关于*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52号)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切实加大违法排污行为整治力度,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大”精神、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39号)和*年全国环境执法工作会议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推动绿色崛起,实现科学发展”为思路,坚持经济建设与生态建设一起抓、产业竞争力与环境竞争力一起提升、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一起考核、物质文明与生态文明一起发展,围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查环境违纪违法案件,努力遏制污染事件上升的势头,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努力实现*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任务
在对前5年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回头看”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3项重点工作。
(一)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工作。
一是重点检查*年以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行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以及限期改正措施落实情况;二是重点检查*年以来市县两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三是重点检查工业园区,主要是产业转移园区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园区内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情况;四是重点检查进口废物利用、小印染、线路板、电镀、化工等存在环境风险隐患企业的隐患排除情况、应急预案及措施的落实情况;五是重点检查*年以来各级领导批示及包案处理的重点信访案件整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和责任追究情况;六是重点对市、县(市、区)二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案件及上述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60%。
(二)开展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及火力发电厂专项检查。
一是开展污水处理厂专项检查。主要查清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情况及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情况。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现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染处置的动态管理,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二次污染等环境违法问题。各县(市)的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至今不能正常运行的,将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限期解决;建成一年内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60%,造成生活污水直排外环境的,将作出限期整改,并公开通报批评。在整改期间,将暂缓审批该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建设资金;二是开展垃圾填埋场专项检查。主要查清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严厉查处未批先建、不符合《生活垃圾填埋技术规范》和垃圾渗沥液超标排放或直排的环境违法问题。对已经封场的填埋场进行隐患排查,对没有环保验收的、关闭封场没有经环保部门鉴定、核准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要督促其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建设环境应急处置设施;三是开展火力发电厂专项检查。加大对火力发电厂脱硫设施、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情况的检查力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转。对不正常使用设施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开展饮用水源地、梅江流域及重点河段污染整治。
一是要在过去五年连续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开展专项检查基础上,继续对饮用水源地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开展对一级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的全面拆除,确保饮用水源安全;二是要对梅江流域以及重点河段*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检查。对违反环评法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三是要坚决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加大对全市电力、钢铁、建材、水泥、酒精等高能耗、高污染行业落后生产能力的淘汰力度。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15号)的要求,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责令取缔关闭,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四是要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法的企业,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五是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管,防范污染事故发生。要制定周密的水环境保护预警和应急预案,水源地水质受到污染时,采取必要的限产、限排或停产措施,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四)切实开展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整治。
在巩固*年专项行动取得成效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城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兼营KTV酒吧和商业经营场所的环境噪声以及兴宁、平远水洗选矿场整治工作,加大对全市线路板、电镀行业的监管力度。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及动员部署情况于7月底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8月~10月)。
各县(市、区)要对后督察工作开展情况、重点行业(7月22日前),地表水饮用水源地(8月10日前),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和火力发电厂(9月10日前),梅江流域以及重点河段(9月20日前),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9月30日前)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并按上述时间要求将阶段性整治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分阶段进行检查、督促和落实。
(三)总结考核阶段(11月)。
各县(市、区)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总结整改,提出长效管理的措施,认真加以落实。并于*年11月5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和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成立*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见附件)。组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常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贸局、市监察局、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招商办、市质技监局、*供电局等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具体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并建立全市环保专项行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一组织协调环保专项行动,制定行动方案,研究重大问题,督办重点案件,组织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的检查、验收。
(二)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排污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要会同司法部门组织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规划和综合协调重大项目建设,牵头负责电力、钢铁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检查环保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配合经贸部门实施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工作。
经贸部门负责水泥等行业的落后产能的淘汰,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电力、钢铁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组织协调全市清洁生产工作实施,清洁生产技术、工艺推广及全过程控制的情况;督促各自监管范围内的企业按时完成政府责令限期治理任务;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
建设部门负责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情况,督促各县(市、区)加快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进度,按时完成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对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察机关负责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加强执法监察。保证国家和省环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公安部门负责有关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查处,协助环保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教育活动,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工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而未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的,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经营范围中含有须取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前置许可审批手续方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年检时需提交有效的环保审批前置许可文件,否则不予通过年检;依法配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的监管。
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医院污水处理的管理,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对医疗单位环境安全的培训。
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
国土部门负责加强矿产资源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不得批准用地、不得发放采矿许可证。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矿产资源和国土资源得违法行为。
招商办负责督促监管范围内得企业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市投资(外商投资)产业(项目)指导目录》的规定,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协助环保部门查处违法企业。
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加大打击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力度;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等无证生产违法行为。
电力监管机构要督促供电企业对违法排污及发生其它环境违法行为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加强电力业务许可管理,促进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工作;协助环保部门对火电企业排污情况进行监管。
(三)完善相关制度,力求取得成效。
一是要强化部门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二是要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对一些影响较大的、久拖未决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挂牌督办,落实责任、明确时限、跟踪督察,并定期对整改的情况进行通报。三是要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借助媒体的力量,对整治情况进行公开,拓宽社会和舆论监督的渠道,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公开曝光违法排污企业,公开查处一批典型案件,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四是要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各县(市、区)要按时通过《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专项行动各项信息,并编发工作简报,按期报送阶段报告,同时对工作中的一些重要情况和典型问题要随时报告。
(四)强化督查,完善督办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由政府牵头向社会公开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并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对后督察工作情况、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火力发电厂、饮用水源保护区、梅江流域及重点河段污染整治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组织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同时要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各地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察。
(五)严格追究责任,确保行动顺利开展。
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其单位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取消其资格;对企业法人代表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作出通报。各级监察机关要将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专项行动的重要工作,直接查办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对违反环保法规、政策的有关企业负责人要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问题,涉及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涉嫌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对地方政府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规、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一律追究责任;对有关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一律追究责任;对应追究责任而未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的,也要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