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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恢复和加强灾区妇幼卫生服务工作,保障灾区妇女儿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方案,供各地卫生部门在灾后应急和重建过程中参考和使用。
一、指导原则
(一)灾害发生后,在辖区属地管理、多部门合作的原则下,卫生行政部门应迅速组织一支由行政管理人员、妇幼保健人员、妇产科医生、儿科医生、助产士、护士组成的妇幼卫生工作队伍,并确定负责人。
(二)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的评估方法,对受灾情况和灾区妇幼卫生工作及服务需求进行快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制定灾后妇幼卫生应急救治及恢复重建计划。
(三)利用灾后可利用的资源,迅速有效地恢复妇幼保健服务的基本功能。
(四)建立快速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向上级汇报受灾、评估及工作进展情况,并指导下级机构开展相应的工作。
(五)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指导和评估,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调整妇幼卫生工作计划。
二、实施内容
(一)快速现场评估。
1.妇幼卫生资源评估
(1)当地妇幼保健机构医务人员、房屋、设备、药品等的受损情况。
(2)现有妇幼卫生保健网络的功能状况。
(3)现存医疗保健机构及人员开展妇幼卫生工作的能力状况。
2.服务对象需求评估
(1)当地育龄妇女、孕产妇及儿童的人口数及伤亡情况。
(2)现存育龄妇女的生育及生殖健康状况、孕产妇孕周及健康状况、儿童健康状况等。
(3)现存妇女儿童的营养状况以及婴幼儿的喂养状况。
(4)水源、环境卫生及食物供应情况。
3.制定切实可行的灾后妇幼卫生工作计划
(二)设立临时妇幼卫生机构。
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坚持合理布局、高效运转的原则,既要立足当前需要,又要着眼于今后灾后重建工作,恢复现有妇幼卫生机构或设立临时妇幼卫生机构。
1.设置原则
(1)妇幼卫生服务点的设立应与安置区内的综合医疗点相结合,妇幼卫生服务中心的设立应与临时医疗卫生机构或战地医院的设立相结合。
(2)在安置区内,每3~4万人的范围内设立一个妇幼卫生服务点;每15~20万人的范围内设立一个妇幼卫生服务中心。
(3)妇幼卫生服务点覆盖不到的地区,应设立流动产房。
(4)妇幼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服务点进行技术指导和管理。
2.临时妇幼卫生机构的功能
(1)妇幼卫生服务点
¨正常分娩;
¨产前检查和筛查孕产妇危险因素;
¨高危孕产妇和儿童的转运;
¨产后访视和新生儿保健;
¨计划生育咨询、提供避孕药具、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等计划生育服务;
¨儿童保健及免疫接种;
¨妇女、儿童常见病及多发病的诊治;
¨健康教育;
¨收集上报服务点辖区内妇幼卫生相关数据。
(2)妇幼卫生服务中心
除具有妇幼卫生服务点的功能外,还应具有:
¨实施剖宫产等手术助产技术;
¨孕产期并发症/合并症的诊断和治疗;
¨高危儿(早产、低体重、新生儿合并症/并发症等)的诊治。
(3)转诊原则
¨妇幼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诊治的急危重症孕产妇、新生儿应及时转送到有条件的医院进行进一步的治疗;
¨在危重孕产妇及新生儿转诊前,应进行初步处理;转诊时应派具备初步急救能力的医师护送,并携带相关病情资料;
¨对每位孕妇均告知发现危险因素后应联系的医疗机构的名称、地点、联系方式等;
¨对不能就诊的孕产妇,应及时派有较丰富临床经验的妇产科医生会诊。
3.临时妇幼卫生机构的设备和药品(详见附件2)
(三)社区动员和健康教育。
1.组织当地居民或志愿者对危重孕产妇和儿童进行转运或集中管理。
2.利用当地广播和发放健康教育材料等多种途径,开展妇幼卫生方面的健康教育和宣传活动。
健康教育内容包括:孕产妇及儿童危险症状的识别;心理支持;母亲及儿童营养,特别是促进母乳喂养和食品安全;妇女经期、孕期、产褥期的卫生保健;儿童常见病的预防;生殖道感染及性传播疾病的预防;选择合适的避孕措施;性及家庭暴力的防范等。
三、预防保健要点
在提供常规孕产期保健和儿童保健基础上,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孕产妇和儿童营养、卫生及心理指导。
(二)确保孕产妇及儿童能够获得充足、安全的食品和饮用水,以保证孕产妇和儿童的营养需求。
(三)对所有6个月以下的婴儿,均应鼓励纯母乳喂养,对人工喂养的婴幼儿,应确保喂养用具和水源的卫生。
(四)加强儿童免疫接种。
(五)妇女生殖系统卫生保健及妇女常见病(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预防。
(六)预防家庭和性暴力,并为受害者提供相应服务。
(七)预防儿童意外伤害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