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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8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经贸环资〔*〕390号)精神,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期间节能目标,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县积极推进节能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年我县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处于全市最低水平。但也应看到,我县自然资源相对匮乏,人均拥有常规能源储量较低,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尚未根本改变;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能源需求还将继续增加,能源供给压力不断增大。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的方针,大力推进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是保障我县能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节能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把节能工作作为长远的战略任务,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实现“*”期间节能工作目标。
二、节能工作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目标,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加快节能技术进步为根本,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实行有效的激励政策措施,强化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市场主体节能的自觉性,加快构建节约型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继续保持我县节能工作在全市的排头兵地位,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节能促进科学发展,以科学发展推动节能工作,做到节能与发展相互促进;坚持节能优先,效率为本,着力实现开发与节约并举;坚持把节能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主攻方向,从根本上改变高耗能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实施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努力营造有利于节能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
(三)主要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批复》(国函〔*〕94号)要求,到2010年,全县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较完善的节能法规和标准体系、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形成市场主体自觉节能的机制,全县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按*年不变价格计算)从*年的0.52吨标煤/万元下降到0.47吨标煤/万元,比“*”期末下降10%。
三、节能工作的重点任务
(一)积极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
1、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转发国务院关于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决定的通知》(粤府〔*〕2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九大产业发展规划(*-2010年)的通知》(粤府〔*〕15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修订版)的通知》(粤府办〔*〕15号)和《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广东新型工业化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44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发展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要严格控制新开工高耗能项目,对企业搬迁改造实行严格的能耗准入管理。对于能源消耗大的工业,要加快节能技术进步及技术的推广使用,提高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建立健全产业退出机制,按市场化原则淘汰高能耗、重污染、低效率的产业。加快关闭、淘汰能耗高、污染大、效益差的企业。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和设备。研究制订关于促进我县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由县发展改革局、经贸局等部门负责)
2、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认真落实《关于加快我省服务业发展和改革的意见》(粤府〔*〕1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发展金融、现代物流、旅游、文化、传播媒体、信息服务等市场潜力大、能耗低、污染少的现代服务业,努力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积极发展生产服务业,促进服务业与工业协调发展。(由县发展改革局、经贸局等部门负责)
3、优化产业组织结构。以项目和产业集群为载体,合理规划产业和地区布局,优化能源利用系统。加快建立循环经济生态型工业园区,大力发展产业集群,按生态产业链进行规划布局和建设改造,逐步建立起资源能源梯级利用、综合规划的循环经济体系。到2010年,建成节约型、循环型生态工业园区。要用节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由县发展改革局、经贸局等部门负责)
(二)着力推动重点领域节能工作
1、强化工业节能。突出抓好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节能工作。(由县经贸局、发展改革局、统计局、质监局等部门负责)
2、推进建筑节能。“*”期间,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必须严格实施和达到节能50%的设计标准,加快推进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大力发展和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由县建设局等部门负责)
3、加强交通节能。严格实施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加快淘汰老旧机车,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推动交通节能科技进步。(由县交通局、科技局等部门负责)
4、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中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照明产品等。合理控制室内空调温度,除特定用途外,公共建筑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由县建设局、经贸局等部门负责)
5、抓好农村节能。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制订农村推广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除水能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县农业局、水利局等部门负责)
6、发挥政府机构节能示范作用。认真贯彻落实《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的通知》(粤府办〔*〕47号)要求,各级机关带头节能,做全社会节能的表率,以节电、节油为重点,抓好办公楼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及公务车节能,加强对用能设施的节能管理,降低办公设备的待机能耗。(由县经贸局、发展改革局等部门负责)
(三)加快节能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
1、加强节能技术创新。要将节能领域的共性和关键性技术纳入产业发展计划,大力促进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自主创新(由县发展改革局、县经贸局、科技局等部门负责)。
2、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节能技术、节能设备、节能工艺和节能材料;鼓励推广节能自愿协议、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新机制;同时,加快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引导有关行业协会及时跟踪了解本行业有关节能信息,做好行业咨询、服务等工作。研究落实加快节能技术推进与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由县经贸局、发展改革局、科技局等部门负责)
3、加强节能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广泛开展节能合作,及时掌握节能技术发展的动态和信息,积极引进先进的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由环保局、科技局等部门负责)
(四)推进节能监管法制化、规范化
1、完善节能法规和标准体系。抓紧研究制订和完善重点产品的能耗限额标准、建筑业的能耗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加快建立和完善节能标准体系。推行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在终端用能设备和建筑上的应用。(由县经贸局、建设局、质监局、法制办等部门负责)
2、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经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研究制订我县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有关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局、经贸局等部门负责)
3、加强节能统计和计量管理工作。要建立并完善我县节能统计系统,确保节能统计数据真实可靠。要加强对我县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的审核,确保公报指标数据准确、及时。研究建立我县能源消耗监测预警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统计部门依法进行节能统计调查、统计执法和数据。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我县企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由县统计局、发展改革局、经贸局、质监局等部门负责)
4、健全电力需求侧和电力调度管理。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提高电能使用效率。进一步改进发电调度规则,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实现电力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由县经贸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建设局、环保局、物价局、科技局、质监局等部门负责)
5、促进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工作。在*年6月前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加强对企业能源审计、规划、计量等有关内容的培训和指导。(由县经贸局等部门负责)
6、加大节能监督执法力度。按照国家公布淘汰的落后工艺和产品目录制订强制淘汰的具体安排和时间表,并督促各地严格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实节能管理力量,完善节能监督体系,进一步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对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要建立节能举报制度,提高群众参与度。(由县经贸局、发展改革局、质监局、工商局等负责)
四、加强节能工作规划指导和政策支持
(一)加强节能工作规划指导
组织制订全县节能中长期规划,针对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加强分类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组织制订本地、本部门节能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并加强对节能工作的指导。(由县经贸局等部门负责)
(二)加大对节能工作的支持力度
积极支持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调整优化现有技术改造等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结构,重点向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节能示范项目及高效节能产品推广倾斜,促进企业节能产品、设备和技术自主创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拓宽节能融资渠道,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加快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各类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由县财政局、经贸局等部门负责)
(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的引导作用
进一步建立健全电、油、气等能源价格的传导和联动机制。按照鼓励低能耗、约束高能耗的原则,认真落实国家差别电价政策,促进我县产业结构调整。完善电力分时电价办法,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研究制订能耗超限额加价制度,利用价格机制约束能源消耗。鼓励科研机构、科研人员与企业(用户)合作研制节能设备、节能产品和节能技术,或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参与节能效益分成等多种方式,推动企业(用户)的节能降耗工作。(由县物价局、经贸局、发展改革局、科技局等部门负责)
(四)建立节能奖励制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在节能管理、节能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制订科学合理的节能奖励办法,对节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节能奖励计入工资总额。(由县经贸局、财政局、人事局、监察局、劳动保障局等部门负责)
五、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节能工作负总责,把节能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建立健全节能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2、县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县节能工作,县经贸局负责有关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合作,统筹推进,确保全县节能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加强节能评价考核工作,逐级落实责任制
1、进一步落实完善我县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公报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地主要能耗指标。(由县统计局、经贸局、发展改革局等部门负责)
2、将我县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地及重点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由县经贸局、统计局、发展改革局等部门负责)
3、各级人民政府要与相关部门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并逐级抓好落实。各地节能目标实现情况要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的重要考核指标,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凡是未能完成节能降耗任务的地方、单位和企业,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支持节能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动员和组织企业、学校、社区等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展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全民节约共同行动,组织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学校、社区等活动,建立崇尚节约的社会风尚和生活方式,弘扬节约型文化。各级教育部门要将节能知识纳入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对广大职工和青少年的节能教育,广泛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加强节能舆论宣传和引导,认真组织一年一度的节能宣传周活动,积极开展节能系列科普活动,营造全民参与节能的良好社会氛围。(由县委宣传部,县经贸局、发展改革局、教育局、环保局、广电局,县总工会、县团委、科技局等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