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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质量安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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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质量安全实施方案

为规范我市生猪流通经营秩序,保障生猪稳定供应,确保人民群众肉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原则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指导下,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的生猪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负总责,统筹辖区内生猪及肉品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相关工作,组织经贸、农业、工商、卫生、税务等部门和食品公司及其定点屠宰厂(场),按各自职能分工协同实施本方案。

二、主要措施

(一)保障生猪供应和质量安全

1.建立定点供莞生猪基地。市农业、经贸部门与市外生猪产区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农业部门合作,选择规模化、集约化、能提供优质安全生猪的大型养殖基地或养猪合作社(协会),作为专供我市的生猪“定点供莞基地”(简称基地)。基地按照“政府监管、市场运作,互利双赢”原则,由产地县以上农业部门向我市农业、经贸部门提出申请,我市农业部门会同经贸部门对产地生猪生产规模、动物防疫及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综合考评,确认其能按照我市相关要求提供优质安全生猪后,由我市农业部门与生猪产地农业部门或商品流通管理部门签订合作协议。产地农业部门或商品流通管理部门对当地申请供莞基地的生产规模、防疫用药等方面进行审查,把符合条件的基地向我市推荐,由我市经贸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对其进行审核和认定。具备资格的基地在我市经贸、农业部门备案,由两部门联合向全市公布信息指引。

2.定点供莞基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养殖规模

年出栏100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猪场或年出栏生猪30000头以上的养猪合作社(协会)。合作社(协会)须由若干个会员(小规模养殖户)组成,有章程,已办理合法登记手续;协会统一向会员提供猪苗、饲料及防疫等服务;协会与会员签订保障生猪质量安全协议书。

(2)生产环境

养猪场远离市区,周围无工厂等污染;生猪饮用水为地下水或自来水,无水质污染;猪舍干燥、透风,布局合理,设施齐备。

(3)动物防疫

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监督;近两年没有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及违法违规事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计划免疫、免疫标识、卫生消毒、疫情报告等制度健全,防疫记录齐全;疫病预防措施得力,免疫程序合理,抗体监测合格。

(4)饲料及兽药使用规范

饲料原料在保质期内,无发酵、霉变、异味,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含量符合GB13078(《饲料卫生标准》);依法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所使用的饲料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按农业部《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规定使用药物添加剂,严格遵守停药期规定,用药记录准确、齐全;不使用人用药、原料药,不使用含有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等违禁药物成份的物质。

(5)疫病抗体监测及药物残留检测

口蹄疫抗体合格率60%以上;猪瘟等动物疫病抗体合格率达标;不得含有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氯霉素等;磺胺类、四环素等不得超过NY5030-*无公害食品最高限量。

3.实施“产销联检”制度。基地经认定后要建立健全防疫、用药制度,由产地农业部门负责对其生猪实施强制免疫、佩戴免疫耳标,规范生产者使用饲料及其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生猪出栏前实施产地检疫和药物残留抽检等监管。我市农业部门不定期到基地抽查免疫档案以及用药记录,抽检生猪免疫抗体水平及药物残留情况。

4.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基地存栏或供应给我市的生猪如发现有兽药残留检测超标等情况,立即取消其供莞基地资格;在任何环节发现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或发现使用人用药、原料药等,除取消其供莞资格外,我市还将通报产地,由产地农业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基地主要分布在我省及湖南、河南、广西等地,也可根据市场供需情况进行调整。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和批发商要把生猪产区的养殖信息、市场行情及时反馈给市经贸、农业部门,提请认定新的基地,促进基地不断扩大和更新。

5.建立生猪“绿色通道”。基地生猪出栏时由产地农业部门对其实施产地检疫和药物残留抽检,检疫和药物残留检测合格后由产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佩戴免疫耳标,并在检疫合格证明上加贴供莞专用标识。凡携带“两证一标”的基地生猪在我市交易及屠宰环节享有少检或免检的“绿色通道”便利。

6.逐步从基地采购生猪。各镇(街道)从事生猪经营的企业或批发商按我市经贸、农业部门指引,从基地收购、调入生猪。市经贸、农业部门*年7月份前要在生猪产区建立年可上市800万头以上(即相当于我市年需生猪量两倍以上)的定点供莞生猪基地,争取*年年底前,入莞生猪原则上从基地采购。在过渡期间,企业如从基地以外的养殖场采购生猪,应将养殖场资料报市经贸、农业部门备案;农业部门将有针对性地加大对非基地调入生猪检疫、检测力度,对两证不齐全或药物残留检测不合格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处理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二)规范生猪流通经营秩序

1.各镇(街道)食品公司及其定点屠宰厂(场)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下,在本辖区内开展生猪经营、调剂生猪供求余缺,保障市场生猪供应。市经贸部门会同市肉食协会随时掌握全市生猪供求情况,建立和完善调控全市生猪供需的应急机制。

2.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市农业、经贸部门公布的基地目录指引,组织食品公司及其定点屠宰厂(场)选择相应基地从事生猪经营;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具备资质的批发商从事生猪经营。

3.生猪批发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全市范围内从事生猪经营业务。从事生猪经营的企业或批发商必须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在经营中应遵守如下行为准则:

(1)每年必须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保障生猪安全稳定供应责任书》,自觉接受经贸、农业、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时间、按质量完成镇(街道)经贸办下达的生猪供应任务,诚信、依规、守法经营。

(2)按照经贸、农业部门公布的基地目录指引,自觉从定点供莞基地调进生猪;不调进病猪、死猪、检疫或抗体监测不合格以及含有“瘦肉精”等禁用药或兽药残留超标的生猪。

(3)依法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监督和药物残留检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不合格生猪的处理决定,承担处理费用。

各生猪批发商应在所在镇(街道)经贸部门备案并按时报送经营情况报表等资料,镇(街道)经贸部门将根据其经营守法情况进行通报,并作为工商部门年审的参考。生猪批发商采购的生猪每检出一次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整顿一个月,整顿期间不得在定点屠宰场批发生猪,且载入不良记录;所采购的生猪年内累计检出“瘦肉精”三次则予以黄牌警告,并再整顿三个月;四次以上取消其经营生猪的资格。

4.为防止出现新的环境污染,所有生猪交易业务必须在各食品公司及其定点屠宰厂(场)已配备的生猪经营场所内进行,实现有效监控。各镇(街道)以食品公司及其定点屠宰厂(场)已配备的生猪经营场所为基础,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质量技术标准规定的动物防疫、检疫等条件进行整改和完善,但不得擅自扩大或重复设立生猪经营场所。

(三)建立生猪储备制度

为应对因突发事件而使生猪供应脱节等情况,我市建立生猪储备制度。以定点供莞基地为基础,由市经贸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我市生猪来源、供求情况,依照安全、节约、有效原则,制定生猪储备计划(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对本镇(街道)生猪安全稳定供应工作负总责,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为本镇(街道)生猪安全稳定供应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经贸、农业的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二)建立健全保障生猪安全稳定供应工作责任制,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经贸、农业、工商等部门以及定点屠宰厂(场)、生猪批发商、农贸市场、超市等责任,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及肉食中毒事件的发生。

(三)建立健全镇(街道)级生猪及肉食品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生猪批发、屠宰、检疫、检测、肉品销售及安全监管等工作。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辖区的实施细则,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定点屠宰厂(场)实施。

(五)安排落实生猪储备、防疫检疫、兽药残留检测、打击私宰、肉品监管等工作所必需的经费。

(六)与辖区内从事生猪经营的批发商签订《保障生猪安全稳定供应责任书》,对生猪批发和肉品经营实施有效监管。

(七)督促农贸市场肉贩和超市、工厂、酒楼、集体饭堂等单位采购来自定点屠宰场、检疫检测合格的肉品,确保肉食安全。

(八)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等影响生猪和猪肉供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及时排查和消除不稳定因素,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四、其他

本方案由市经贸局、农业局负责解释,从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