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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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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方案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粤府办〔*〕16号)要求,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年第8号令)及《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1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强化在用车污染控制为目的,围绕提高新车准入门槛、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实行高排放车辆逐步淘汰、全面供应清洁高品质车用成品油、完善法规体系建设等重点工作,逐步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体系,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广大市民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从提高机动车排气排放达标率,逐步过渡到明显削减单一车辆污染物排放强度,达到明显降低机动车污染物在大气污染中的排放分担率,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安全的目标。

(二)阶段目标

1.*年7月1日起,我市新车注册登记全面执行国III排放标准,争取提前执行国IV标准,逐步淘汰国I和国II以下在用营运车辆和其它高排放机动车。

2.*年7月1日起,加油站要供应符合国III标准的车用成品油;2009年10月1日起逐步供应符合国IV标准的成品油,其中柴油含硫量控制在50ppm以下。

3.2009年1月1日起,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真正纳入安全技术检测内容,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检测机构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4.2010年1月1日前,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5.2010年12月31日前,建立市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系统,成为省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的组成部分。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新车注册登记管理,提高准入门槛

实施机动车源头污染控制制度,落实国家机动车阶段性排放标准公告。市环保局按照省环保局的环保达标车型核准公告,负责公布符合本市执行的新的机动车达标环保车型目录。重点把好营运车辆环保准入关,对营运车辆选型实行排放达标环保审核监督。

从*年7月1日起,按国家要求,我市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全面执行国III排放标准,争取提前执行国IV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水平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新车,公安机关不准予以注册登记。

(二)强化在用车监管,确保排放达标

1.实施强制检测、维护制度(I/M制度)。

车辆排气定期检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规定,机动车排气必须进行定期检测,必须纳入安全技术检测重要内容,必须建立健全排气检测、环保审验、机动车排气合格证办理及领取环保标志等程序。机动车年检要按照首先通过安全技术检测,然后到指定地点领取合格证和环保标志,再到公安机关年检或交通部门办许可证的顺序进行。凡经检测不符合本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检测机构不能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市环保局)不予发放合格证和环保标志,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局)不予办理营运许可证,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对于超标车辆,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拒绝检测和逾期不改的车辆进行严肃查处。

车辆排气道路抽检。按照《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环保局对在城市道路行驶的高排放车辆及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车辆(黑烟车)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责令使用者限期十个工作日内维修。限期届满前,使用者向市环保部门申请排气污染复检;经复检不合格的,必须强制安装排气净化装置;限期内未维修的由环保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指定到有资质的维护机构进行强制维修。

车辆排气停放地抽检。由市环保局会同市交通局对营运车辆集中停放地或用车大户(指拥有10辆以上机动车的单位)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抽检。市环保局应组织专项行动对旅游营运大车、校车、超市免费班车等集中检测。营运车辆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由市交通局协助环保部门督促营运公司加强车辆检测与维护管理。抽检不合格的车辆,由市环保局责令车主或使用者限期维修,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道路抽检和停放地抽检不定期进行,抽检不得收取检测费用,道路抽检不得妨碍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2.实施超标车信息共享制度。

对定期检测、经道路或停放地抽检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检测机构必须将检测结果记录在册,输入监督管理数据库,并及时通报(递送)公安、环保、交通等部门。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对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进行跟踪监管。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未在限期内维修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违规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3.实施环保标志分类管理制度。

在用机动车按阶段性排放标准发放环保标志,实施分类管理。机动车所有人凭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分国III、国Ⅱ、国Ⅰ机动车三类标准,分别到环保部门指定发放点领取相应绿色标志,对超过年限且排放污染物符合标准的机动车(不含国Ⅰ标准)发放黄色标志。环保标志的有效期原则上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未作规定的,黄色标志有效期为6个月,国Ⅰ标志和国Ⅱ标志有效期为1年,国Ⅲ标志有效期为2年。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持有特定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时间或车型的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措施。具体办法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公安机关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环保分类标志管理由环保部门负责,实施方法按照省规定执行。

外地车辆在我市城市道路行驶的,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志管理规定。

4.实施鼓励、强制报废制度。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规定标准且无法修复的在用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依法将其交由有资质的报废车回收企业强制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

市财政局、市交通局负责制订促进公交车辆更新淘汰激励政策,鼓励客运公交车辆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排放标准,对未达到国家关于出租车和公交车报废标准的有关规定(不包括延缓报废期限内的汽车)的车辆提前报废实施补助,逐步淘汰国I和国II以下在用营运车辆。

(三)加强检测机构管理,全面提高检测技术水平

2009年1月1日起,在我市范围内轻型汽油车定期检测采用稳态工况法(ASM)检测;重型汽油车采用双怠速法检测;轻型柴油车和重型柴油车的定期检测均采用加载减速试验—不透光烟度法(LUGDOWN)检测。ASM检测线按照每条每年检测1-1.2万辆车的数量规划建设。

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全部社会化,检测机构必须通过省质监局的资格认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取得省环保局排气检测的委托资质并由省环保局向社会公告。社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排放控制标准、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进行检测,并出具测试报告。市环保局应向检测机构派驻场监督员,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监管和发放环保标志,并对检测过程、测试结果进行审验和监督。对个别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测单位,市环保局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或提请省环保局取消环保定期检测资格。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必须选择具有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并按照物价部门统一规定的公开标准缴交相应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费。

从事与尾气治理相关的维护经营活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市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许可。维修机构可以采用双怠速法、自由加速法或简易工况法,判断竣工出厂车辆的尾气是否达标。维修机构必须将维修检测数据通过网络发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市环保局应对经维修交付使用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

(四)全面供应清洁车用成品油,逐步推进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

*年7月1日起,市内各加油站推广供应符合广东省车用汽油地方标准(DB44/345-*)及车用柴油地方标准(DB44/346-*)的车用成品油。符合国III排放标准要求的车用汽油及车用柴油国家标准出台后,执行国家标准。为完善车用成品油的供应体系,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与中石化、中石油两大集团确定符合国III标准成品油供应方案。

市环保局牵头会同市经贸局、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根据上述目标和任务,制订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和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程技术指南并组织实施,争取提前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五)加强目标责任管理,全面推进工作落实

要把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形成社会共同责任,列入各单位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机动车所属单位超标车辆达到10%以上的,要追究单位责任。各镇街应相应成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机构,可配备一定的检测设备和执法人员(兼职),密切协调各部门职能,加强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对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黑烟车)进行检查和处理,将检查和处理结果每月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将设立超标车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冒黑烟”机动车进行举报和投诉,对投诉和举报的超标排放车辆由环保局进行跟踪核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和答复。对举报的行为查证属实的,市环保局可以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六)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建立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

2010年12月31日前,市环保局完成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数据库和数据传输网络,对检测数据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与有关部门数据管理中心联网。对道路行驶车辆实行视频监控、对社会检测机构试行局域网监控,各检测和维修机构收集的检测和维修数据必须传输到环保部门。市环保局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情况,并将数据及时集中传输至省机动车排气检测数据管理中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是一项艰巨且复杂的系统工程,直接关系到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关系到维护广大市民身体健康,关系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治理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各主管部门要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供必要的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我市将设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梁国英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分管副秘书长、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发改委、经贸局、公安局、环保局、物价局、交通局、质监局、法制局、财政局、市交警支队、工商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石化、中石油分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详见附件2),负责组织、计划、指挥、协调和控制等工作。下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履行日常管理工作职责。(删除)

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主要任务是通报污染防治工作和职能部门执法情况,分析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和难点,协调解决职能部门在工作中存在主要矛盾和问题。

(二)加强制度建设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法规、政策、措施和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应修正和完善1999年的《*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并组织实施《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稳态工况法)》、《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加载减速工况法)》、《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检测方法(遥测法)》等机动车排放地方标准,建立健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政策体系。

(三)加强责任追究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要认真

履行职责,加强管理,主动协调,密切配合,严格执法,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建立《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详见附件3(删除)2),严肃责任追究,对于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影响或事故的单位或个人,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四)加强技术研究

鼓励科研单位研究相关排放检测技术和油气回收治理技术。积极引进符合国家检测规范的国外先进的检测设备和油气回收治理技术,鼓励开发适合我市市情的相应设备。加快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数据库建设,实现检测数据信息共享,提高行政监督管理效能。

(五)加强宣传教育

各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机动车污染防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充分认识机动车污染的危害性,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提高和增强群众责任意识,教育公众加强对机动车维护保养,减少机动车污染的排放,鼓励使用节能型低排放机动车,共同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