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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1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政务公开的意见》(鄂办发[*]36号)精神,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开展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的意见》(鄂政办函[2006]52号)和襄政发[2006]126号文件要求,现结合实际,就进一步深入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拓展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丰富公开形式,健全公开制度,推动民政系统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深入开展,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二)基本原则: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政务公开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政务公开各项工作。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各类社会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如实公开。要按照规定的制度和程序,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采取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
(三)工作目标:不断增强民政工作透明度,扩大社会参与度和开放度,切实做到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群众行使监督权。
二、公开的主要内容
要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围绕基本情况和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方法、结果等事项,不断拓展公开的内容。
(一)局机关应公开的内容
机构职能市民政局主要职能、领导分工、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职责。
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民政工作政策法规;
2、以市民政局名义制发的非涉密规范性政策文件,包括规定、决定、办法、通知、公告、通告等。
行政审批
1、行政区划变更审核;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3、社会团体及分支(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4、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5、核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6、社会福利企业、福利机构年检。
便民服务及业务信息查询
1.全市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4.抚恤优待服务;
5.退伍安置服务;
6.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
7.农村“五保”供养服务;
8.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9.婚姻登记服务;
10.收养登记服务;
11.殡葬管理服务;
12.救助管理;
13.福利企业登记管理;
14.福利机构服务信息;
15.各县(市)区民政局一览表;
工作动态类
1.社会团体登记情况动态;
2.优抚工作情况反映;
3.救灾动态;
4.低保应保尽保工作动态;
5.村居委会换届选举情况反映;
6.殡葬情况动态;
7.区划调整动态;
8.地名管理情况;
9.福利彩票发行销售情况;
10.慈善、救灾捐赠款管理使用情况;
11.福彩公益金使用情况;
12.收养工作公告。
职业行为规范
包括职业规范或工作守则,廉政勤政制度规定等。
单位重要事项
包括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和重点工作,如财务收支、大额资金分配、工程招标等。
群众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
包括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对本部门的批评意见、建议及其处理情况和群众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局属各单位应公开的内容
1、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工作职能、办事机构、办理事项、内设机构、下属机构、办公地点、联系电话(含投诉电话)、领导名录及分工;
2、单位办事的政策依据、收费标准、办事程序、办事结果、服务承诺、监督办法、考核奖惩制度等;
3、群众和单位职工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三、公开的主要形式
结合实际,本着因地制宜、灵活多样、便民利民的原则,采取多渠道、全方位的方式进行公开。
(一)积极参与政府新闻会。对涉及人民群众民权、民生、民利的重大决策,以及重大事件、重要工作等政务信息,定期、定点、定人及时向社会披露,有针对性地解释疑惑、澄清事实。
(二)通过有关会议公开。积极探索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以及邀请社会各界和群众代表旁听有关会议等形式,对民政工作决策过程和结果进行公开。
(三)运用科学手段公开。在政府网站上开设网页与政府网站建立链接,设立网上政务公开的栏目和版面,逐步扩大完善网上审批、查询、交费、办证、咨询、投诉、求助等服务范围,尽可能将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务、服务信息通过网络对外,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数字民政建设步伐,通过建立电子公文网络传输和政务信息查询、浏览、、共享系统,逐步提高办事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完善触摸式电脑查询系统、局域网以扩大公开的覆盖面。
(四)利用新闻媒体和公示栏等方式公开。在新闻媒体上设置政务公开专栏,定期刊发应公开的内容。同时,通过设立政务公开栏、发放便民服务卡、办事服务指南、信息手册、举办公益活动、组织知识竞赛、召开情况通报会等形式,简便灵活地公开政务信息。
(五)结合行风政风评议,积极参与《行风热线》、网上评议等互动性节目,定期面向社会介绍情况、接受咨询、回答解决有关问题,切实方便群众投诉、建议、咨询和求助。
四、公开的时间和程序
(一)公开时间。做到长期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限期公开,即办事项随时公开。凡定期公开的,于每月10日(或每季度、每年第一个月的10日)以前公开上个月(季度、年度)的情况,不能定期公开的事项在该事项办结后10日内公开。
(二)公开的程序。凡需统一公开的重大事项,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科室和相关单位按要求提供公开内容资料,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公开。各科室、各单位的公开事项应在公开前列出公开内容,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公开。
五、公开的规章制度
(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结合行业和部门实际,建立公开目录,编制公开指南,规范公开内容。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对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二)预审制度。公开事项的提出和确定,由政务公开办公室预审,重点是限制不公开事项。要正确处理好公开与贯彻落实《保密法》的关系,既要将应公开的内容全面公开,又要严格遵循保密规定。严禁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及其他按规定不宜或不能公开的内容对外公开。
(三)听证制度。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低保提标、区划调整、地名设立等重大事项,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采取听证的形式,把意义、目的、方案以及可能造成的短期不利影响等向人民群众解释清楚,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充分采纳群众建议。
(四)评议制度。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组织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公开工作水平。
(五)投诉处理制度。局监察科是受理公开投诉机构,投诉举报电话*。力求人民群众的投诉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让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在公开工作中真正发挥作用。
(六)重大事项公开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对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必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法定程序公开。
(七)责任追究制度。对推动政务公开工作不力,群众意见较大,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成立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工作方案,加强对公开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督促有关科室和单位落实目标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形成推动工作的整体合力。局设立政务公开工作联络员(张俊),加强与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系,掌握新动态,了解新要求。
(二)建立示范点,发挥示范引导作用。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局属单位政务公开示范点(2个):康复中心、军休四所,被列入示范点单位要围绕示范点建设进一步规范公开内容和程序,丰富公开形式,健全公开制度,完善公开机制,不断探索政务公开的新途径,通过发挥示范点的引导、带动和辐射作用,推动民政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三)严格目标考评,落实工作责任。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围绕落实工作目标任务,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考评办法,量化考核标准,完善责任环节,抓好动态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作用、评先表模的重要依据,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行政代表及有关服务对象,对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进行评价评议,借助社会和群众监督促进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