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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瓦斯治理的一系列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全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力度,有效防范煤矿瓦斯事故,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现对全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把防范瓦斯事故作为煤矿安全工作的核心任务
(一)瓦斯治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关键环节。治理瓦斯是预防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防止群死群伤的有效手段和必然途径。各级煤矿安监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把瓦斯治理作为突出任务,以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工作体系为重点,坚持管理、技术、装备、培训并重原则,以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为核心,不断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工作。
(二)瓦斯治理是煤炭行业管理的重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所辖煤矿的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严格按照标准和行业规范确定矿井瓦斯等级;把构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是否达标,作为生产能力核定及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的重要内容和约束指标。
(三)瓦斯治理是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首要任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瓦斯治理内容列入年度监管监察计划,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等形式实施全面管理,凡发现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管理不到位、抽采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的,要求限期整改或实施停产整顿,对整改不到位或瓦斯灾害严重,难以有效防治的矿井,坚决予以关闭。
(四)大力推进质量标准化和瓦斯治理示范工程建设。各市、县(市、区)和各煤矿企业要结合本地、本企业瓦斯灾害和地质赋存情况特点,研究探索瓦斯治理新途径新技术,构建完善的适合本地、本企业特点的瓦斯灾害综合防治技术体系,进一步推进质量标准化和瓦斯治理体系示范矿井及示范县(市、区)建设,树立典型,规范管理,推动全省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强化管理,完善瓦斯治理制度、管理机构和配套设施
(五)矿井必须有完善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通风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必须按规定设计和施工。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采区进、回风巷道必须贯穿整个采区。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专用回风道;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一条专用回风道,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严禁采用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等。生产布局要充分考虑瓦斯治理的需要,贯穿于矿井建设、水平延伸、采区设计、生产准备、工作面移交各个环节;建设矿井在未形成全风压系统前,不得进行回采巷道掘进,严禁以掘代采;采区未构成通风系统不得开掘回采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高瓦斯矿井以及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回采工作面上下顺槽之间不应设置联络巷。有特殊情况的,应经县级以上煤矿安监部门或省属煤炭企业矿井的上一级机构(以下简称集团子公司)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批准;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主、备风机必须同等能力,并实现自动切换。低瓦斯矿井的煤与半煤岩掘进工作面要积极推广和使用“双风机”“双电源”,确保供风稳定可靠。
(六)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各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的要求安装、维护、使用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系统软件显示、打印报表、数据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并按新的MA标志证书确认的系统配置安装或更换稳定性为15天以上的传感器或传感元件等关联设备;甲烷传感器必须按照规定的位置、地点和报警、断电、复电值及断电范围进行设置,并按规定的周期进行调校、测试,保证甲烷传感器、超限断电和停风断电功能的灵敏可靠。对设备老化、技术落后、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或无法修复的安全测控仪器,要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报废或淘汰;要保障系统主机双机或多机备份,备份主机能在5分钟内投入工作;监控中心站必须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监控室应设在矿调度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瓦斯超限和各类异常现象出现时,要迅速作出反应,按照瓦斯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处理瓦斯异常问题;实现安全监控系统区域联网,重点产煤县(市、区)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实现区域联网,并逐步将低瓦斯矿井纳入区域监控网络,有条件的地区要实现多级联网。各级煤矿安监部门要根据联网情况,按照“分级监管、分级响应”的原则,建立非正常处置程序和应急预案,对瓦斯超限、停风、馈电状态异常等情况作出准确及时反应,并根据预警情况完善应急措施。
(七)建立健全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瓦斯治理机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要健全以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瓦斯治理责任体系,依法健全管理机构,认真落实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责任制,强化对瓦斯治理工作的领导。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完善责、权、利相统一的体制和机制,充分发挥技术管理体系的作用;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要求设立主管通风、防突、抽采、安全监控等工作的专业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职技术人员;矿井必须设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突出矿井必须设地测副总工程师,并建立防突专业化施工队伍,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突出煤层石门(井筒)揭煤应由防突专业队伍施工,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施工队伍应相对固定;大中型煤矿要建立监控系统管理机构,重点产煤县(市、区)要建立区域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技术服务机构,行政区域内没有重点产煤县(市、区)的应以设区市为单位建立区域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技术服务机构,满足本地中小型煤矿的服务需求;大型煤矿要建立救援队伍,配足救援装备,不具备建立救援队伍条件的小型煤矿要与周边专业救援队伍签订协议,一旦发生事故及时抢险和救助。
三、认真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加强突出矿井管理
(八)加强煤矿瓦斯地质工作。煤矿必须及时探明采掘工作面前方地质构造,掌握煤体结构、瓦斯涌出量等情况。积极研究煤与瓦斯突出敏感指标及其临界值,准确预测煤层突出危险性,采取防治突出措施,检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完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矿井要做好非突出煤层向突出煤层转化的预警工作。非突出煤层采掘过程中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煤矿企业必须及时向县级以上煤矿安监部门和集团子公司报告,并请国家煤矿安监局授权单位对煤层突出危险性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未经审批前,矿井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区域必须停止生产;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以及邻近生产矿井为突出矿井的新建矿井,在开拓新水平时,石门(井筒)揭煤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报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集团子公司审批,并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26条规定收集“四项指标”资料,发现四项指标超标的,必须先按突出煤层管理,在规定时间内请国家煤矿安监局授权单位进行鉴定;低瓦斯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个采区垂深每增加50m时,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及突出危险性相关参数。
(九)突出矿井要加强对采掘应力集中区的防突工作。突出煤层石门(井筒)揭煤要避开地质构造带和应力集中区,突出危险区域巷道,不得在地质构造带和应力集中区贯通。同一区段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时,相向采掘的两个工作面最小间距由县级以上煤矿安监部门或集团子公司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确定;严格突出煤层巷道及工作面施工管理,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施工,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实施,煤矿有关管理人员要现场带班,发现有煤与瓦斯突出预兆时,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建立石门(井筒)揭开(穿)突出煤层防治突出设计、措施报批制度。揭煤设计由煤矿组织会审后报县级以上煤矿安监部门和集团子公司批准,揭煤措施由矿总工程师负责审批,并组织落实。石门(井筒)揭煤工作面控制范围应根据煤层的实际突出危险程度确定,但必须控制到巷道轮廓线外8米以上(煤层倾角>8°时,底部或下帮5米)。钻孔必须穿透煤层的顶(底)板05米以上。若不能穿透煤层全厚,必须控制到工作面前方15米以上。煤巷掘进工作面控制范围为:巷道轮廓线外8米以上(煤层倾角>8°时,底部或下帮5米)及工作面前方10米以上。采煤工作面控制范围为:工作面前方20米以上;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严重的煤层,经专家论证在目前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暂缓开采。
(十)突出矿井有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须开采保护层。突出矿井有条件的必须开采保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预抽煤层瓦斯,预抽效果要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并经县级以上煤矿安监部门和集团子公司组织认证;凡符合《煤矿地质规程》开采条件、经论证具有保护效果的煤层必须开采。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突出矿井必须制订保护层开采及瓦斯抽采规划,调整矿井开采部署,制订矿井开拓、掘进和回采接替计划以及配套的瓦斯抽采和治理技术方案。保护层工作面应正常衔接,推广无煤柱开采,不同煤层的保护层开采,其首采保护层的保护效果和保护范围必须进行考察。实施首采保护层开采的块段或工作面必须将保护层和被保护层的巷道布置、瓦斯综合治理方案报县级以上煤矿安监部门或集团子公司审查。被保护层开采前必须经县级以上煤矿安监部门和集团子公司组织专家对被保护层保护范围和保护效果进行评价。
四、强力推行先抽后采,做到抽采达标
(十一)严格抽采条件。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规定,下列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单个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立方米/分或单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立方米/分的;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抽采条件的;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十二)逐步实现“抽、掘、采”三量平衡。煤矿企业必须编制中长期和年度瓦斯抽采专项规划或方案,并贯穿于新井建设、水平延深、采区设计、生产准备到工作面移交的各个环节。瓦斯抽采专项规划或方案必须经县级以上煤矿安监部门或集团子公司审批。需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水平延深和新采区设计时,必须同步设计瓦斯抽采等内容。新采区投产前,必须具备瓦斯抽采的各项功能和条件,否则不准投产;瓦斯抽采工程要超前规划、超前设计、超前施工,留足预抽时间,做到先抽后采(掘)。瓦斯抽采要纳入矿井生产接续,保证矿井“抽、掘、采”平衡;煤矿根据瓦斯预测资料,对年度内所有需抽采的采掘工作面,提前制订有针对性的瓦斯综合治理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抽采矿井必须编制年度瓦斯抽采工程和抽采量计划并严格瓦斯抽采计量考核,按规定测定瓦斯抽采量,确保瓦斯抽采效果。
(十三)严格落实《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各企业要严格按照《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规定标准,确保瓦斯抽采达标。突出煤层在采掘作业前必须将瓦斯含量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瓦斯含量以下,或将瓦斯压力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压力以下;没有煤层始突深度瓦斯含量或压力数据的,必须将瓦斯含量降到8立方米/吨以下,或将瓦斯压力降到074兆帕以下;被保护层工作面未受到保护的区域,必须采取预抽瓦斯等措施消除突出危险。保护层工作面开采前,保护层工作面的瓦斯抽采工程保证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中规定的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要求。
(十四)积极探索瓦斯抽采有效途径。优先选择地面区域预抽,煤层平均渗透率大于或等于1毫达西,且具备煤层气开发条件的矿井,应优先采用地面钻井,规模化预抽煤层瓦斯;煤层平均渗透率在01到1毫达西之间的矿井,可采用地面钻井进行区域预抽;加强井下区域预抽。具备条件的矿井应将先期施工的开拓、准备巷道优先布置在岩层中,并利用顶底板巷道进行煤层瓦斯预抽;积极采用卸压区域预抽。可采煤层不能作为保护层开采的,可选择邻近不可采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同时,采用地面钻井或井下巷道穿层钻孔等措施,抽采被保护层和邻近层的卸压瓦斯;提高瓦斯抽采装备水平,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应制订抽采设备更新计划,逐步淘汰落后的抽采设备;实施瓦斯分源抽采,建立高、低负压(浓度)分源抽采系统,并留有一定的余量系数;推广使用大功率、大流量抽采泵,加大抽采管路直径,减少系统阻力,非卸压钻孔孔口抽放负压不应小于13千帕,卸压钻孔孔口抽放负压不应小于67千帕并应使波动范围尽可能降低,煤层瓦斯预抽率应大于25%。积极推广大功率钻机、大直径长钻孔,提高单孔抽采量。
(十五)严格施工现场验收。矿井要建立健全瓦斯抽采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度、操作规程、工作标准和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采用地面区域预抽、井下穿层钻孔大面积预抽和平行、交叉长钻孔预抽煤层瓦斯以及抽采采空区瓦斯时,其钻孔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施工中,当班人员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并作好施工记录,所有钻孔必须由带班人员现场验收签字,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矿总工程师要定期对施工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在转入抽采工序前,矿总工程师必须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验收签字。抽采期间,施工人员要作好抽采记录,包括工作情况、抽采量等。矿总工程师要对抽采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抽采达标后下达采掘指令。
(十六)全面推进抽采利用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进一步加大瓦斯抽采利用工作力度,认真落实国家鼓励瓦斯抽采利用相关扶持政策,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全省瓦斯抽采利用考核指标;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要积极研究利用瓦斯的途径和方式。瓦斯抽采总量5立方米/分以上,要进行瓦斯抽采利用方法的可行性研究。强化对抽采瓦斯的利用,加快我省瓦斯利用项目建设步伐,实现瓦斯抽采和利用达标。
五、加大培训力度,为瓦斯治理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十七)加快培养通风、地测等方面的专业人才。积极接受有关院校通风、地测方面的应届毕业生,充实到企业瓦斯治理人员队伍中。同时加快与有关专业院校合作,通过企业选送、委培等形式培养通风、地测等方面的专业人才。
(十八)加强瓦斯治理人员的培训。所有瓦斯监控系统维护及值班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复训。突出矿井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治突出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每3年至少复训一次;防突专业人员(预测预报工)必须具有煤炭中等专业技术学历或高中(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每年复训一次。培训工作由四级及以上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培训机构必须按照要求编制教案,初训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其中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复训时间不得少于7天。
六、强化现场管理,确保瓦斯治理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位
(十九)认真执行采掘工作面开工许可证制度。采掘工作面生产前,必须由生产、安监、通风、技术等部门联合验收,确保“一通三防”安全设施和技术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并由主管矿领导签发“开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二十)制订和实施重点环节管理工作程序。进一步强化现场管理,积极推行管理工作程序,针对矿井防突、瓦斯抽采、老空及盲巷管理、防治自然发火等重点环节的特点,制订管理工作程序。合理设置管理控制点,制订各控制点联锁工作票,强化过程控制,实现管理责任的传递,使瓦斯治理的各项制度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工作现场的各个环节,保障瓦斯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有序性。
(二十一)加强现场瓦斯检查。煤矿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和容易积聚瓦斯的地点,必须进行巡回检查。矿井瓦斯检查的地点由总工程师签字确定。检查地点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进行调整。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员跟班检查瓦斯。瓦斯检查员发现瓦斯异常,有权停止作业。瓦斯检查员必须按照瓦斯检查点设置所规定的路线、地点、时间检查瓦斯,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做到井下记录牌、瓦斯检查手册、瓦斯记录台账“三对口”。矿井管理人员及时与监测系统数据比对,与监测数据一并存档备查;严格执行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规定。建立健全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制度,实行分级追查处理,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规定限度,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当班矿级带班负责人必须到现场指挥处理;瓦斯浓度达到15%以上及采掘工作面瓦斯长时间处于临界状态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撤出人员,查明原因,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制订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处理,并报县级以上煤矿安监部门和集团子公司。煤矿安监部门和集团子公司要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和完善瓦斯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
七、加强“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实现瓦斯“零超限”目标
(二十二)加强“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对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监测监控以及机构队伍、规章制度、安全投入、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进行排查和治理。建立健全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落实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建立隐患分级监控制度,对矿井通风、抽采、监控、防火、防尘等系统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公告公示,实行政府部门挂牌督办,重点治理,限期整改,直至隐患消除。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精心组织本企业的“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证“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所必需的资金、人员和时间。各煤矿企业要用“四个制度”、“五定原则”和“四项措施”规范、监督隐患的治理过程。“四个制度”即隐患确认、隐患分级管理、隐患治理监督和隐患治理完成验收,“五定原则”即定项目、定措施、定资金、定时间、定责任人,“四项措施”即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和操作人员专项培训措施。
及时排查“一通三防”生产现场的隐患及随着生产推进将要产生的隐患,并主动整改治理,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实现“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责任具体化。
(二十三)坚决做到瓦斯“零超限”。县级以上煤矿安监部门、集团子公司要定期对矿井瓦斯超限及整改处理情况进行检查,把瓦斯超限作为隐患治理工作的重点。煤矿企业要将矿井瓦斯浓度控制在安全规定的指标范围内,坚决做到瓦斯“零超限”。
八、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四)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
1未按规定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
2未按规定设立瓦斯治理机构或专业人员配备不足;
3不能实时监控各类传感器运行状态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4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要求安设使用传感器。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1瓦斯治理的规划或方案、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
2具备开采解放层条件没有开采;
3瓦斯突出矿井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瓦斯地质工作;
4未按规定对井下工作人员进行防突知识培训;
5井筒揭煤未安设瓦斯断电仪。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产整顿:
1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实行独立通风;
2不具备开采解放层条件,抽采不达标;
3系统不完善进行回采作业;
4专用回风巷不符合要求;
5违反规定进行放顶煤开采。
(二十五)把瓦斯抽采系统的建立和使用作为安全检查和执法的重点。凡不执行瓦斯抽采规定,瓦斯抽采不达标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达标的,必须按瓦斯抽采达标煤量核减煤炭产量计划。
(二十六)把瓦斯抽采作为煤炭生产许可证办理、延续的必备条件。凡应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未建立、抽采不达标的矿井,不得办理和延续煤炭生产许可证。
(二十七)基建、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矿井必须执行瓦斯抽采规定。对未按规定同时考虑瓦斯抽采系统设计的不予审批;对建设期间抽采系统建设滞后、机构不健全和资金投入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纠正,限期整改;对抽采未达标的矿井,一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二十八)严格责任追究。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瓦斯治理的法律法规。对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有关负责人,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各级煤矿安监部门要依法对煤矿瓦斯治理工作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严格执法。对发现的重大瓦斯隐患不按规定认真查处致使酿成重大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