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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北省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方案》,制订本方案。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全省各级政府、各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收费和基金”)项目。
二、清理规范的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谁收费谁清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规范”的要求,省政府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实施的收费和基金项目进行清理;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清理规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各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实施的收费和基金项目进行清理和汇总,其中,各设区市清理规范领导小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含县、市、区、扩权县)全部收费和基金项目进行初审;省清理规范领导小组按照收费和基金项目、标准的审批权限,负责对全省收费和基金项目进行审核,提出拟保留、取消、停收(征)、降低标准、归并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意见,以及规范收费行为的措施,报送省政府。
(二)坚持全面清理、非报即停的原则。本次清理不仅包括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省物价部门的年度收费和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年度项目目录”)内的项目,也包括年度项目目录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设定的、具有政府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和履行公共管理职能性质的收费和基金项目。对瞒报、漏报的收费和基金项目,一律视为取消。
(三)坚持依法行政、完善收费政策和规范收费行为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清理规范领导小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制度,对收费和基金项目进行逐项梳理,提出清理意见。凡年度项目目录及政府性基金收入科目外的收费和基金项目,予以取消;年度项目目录内规定的收费和基金项目,明显不符合本地区发展实际、已不体现政府支持和管理公共事业发展职能且不上缴国家财政的,予以取消或停收(征);已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性质的,予以停收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属重复设置的予以归并;收费标准过高的,予以降低。在清理项目的基础上,各级清理规范领导小组要针对发现的问题,从强化依法收费意识、建立合理收费机制、推进集中统一收费、监督收费行为、处理违规收费行为等方面,研究提出规范收费行为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三、清理规范的重点
(一)项目管理。收费和基金项目的设立依据、审批管理情况;执收部门或单位执行收费和基金征收范围、征收期限等情况。
(二)标准管理。收费和基金项目征收标准审批管理情况;执收部门或单位执行征收标准等情况。
(三)征缴管理。收费和基金项目的征收方式、解缴方式、预算管理;收费和基金项目的执收主体变更情况;执收部门或单位使用财政票据等情况。
四、清理规范的方式和步骤
本次清理规范收费和基金工作,按照清理项目所属部门(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各级财政部门在同级清理规范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物价、民政等部门配合。具体分为以下步骤:
(一)自查清理阶段(3月6日—4月5日)
省政府各部门、各设区市政府要按照统一安排,对所有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在收的收费和基金进行认真清理。各级各部门对涉及的收费和基金项目逐项进行清理,并填写《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表》、《政府性基金项目清理表》。省政府各部门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于3月20日前将清理结果和清理表一并送省清理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扩权县(市)政府向所属设区市上报清理结果和清理表,各设区市政府负责汇总市级各部门以及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扩权县(市)所报清理结果和清理表,并逐项提出保留、取消、停收(征)、降低标准、归并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初审意见,形成专题报告和汇总表,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于4月5日前报省清理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审核阶段(4月11日—5月15日)
省清理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依规对省政府各部门、各设区市政府报送的收费和基金项目逐项进行审核,提出保留、取消、停收(征)、降低标准、归并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意见,提交省清理规范领导小组。
(三)研究批准阶段(5月16日—6月10日)
省清理规范领导小组对其办公室提出的清理规范意见,以及拟保留、取消、停收(征)、降低标准、归并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进行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对决定取消、停收(征)、降低标准、归并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向社会进行公告,凡列入公告范围的项目一律停止执行。
(四)完善制度阶段(6月11日—6月30日)
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关于规范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改革收费和基金征收方式,推进集中统一收缴;加快政府非税收入信息化建设,加强对执收行为的实时监控;建立健全规范收费行为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乱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