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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煤矿安全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全县煤矿安全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下达的“*”后三年关闭煤矿计划和省、市政府的要求,针对我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在全县组织开展煤矿安全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有效遏制各类煤矿事故,促进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任务目标
此次列入全县安全整治的煤矿共11处(见附件1)。县政府组成煤矿安全整治检查组,对11处煤矿进行100%的逐矿逐井检查,100%的逐矿逐井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根据省、市政府下达的关闭任务,至少关闭3处。年底以前全面完成煤矿安全整治和善后工作。
县政府组织县商务(经济)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工商局、县国税局、*供电公司*分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县级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检查组,负责制订全县煤矿安全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对全县煤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对全县煤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提出保留关闭等处理意见,逐级审核上报省、市安委会,并根据省、市安委会批准的处理意见进行认真落实,确保完成煤矿安全整治各项工作。
三、整治标准
通过安全整治行动,对煤矿安全生产不达标的限期整改或予以关闭,实行一票否决。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标准是:
1、各种证照是否齐全有效。证照不全或过期擅自从事生产的,应责令停产整顿或关闭;
2、存在的各种隐患是否得到有效治理。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应予以关闭;
3、安全评估等级是否达到要求。经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程度评估B级以上标准的,应予以关闭;
4、各种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健全并落实。不健全不落实的,应责令停产整顿或关闭;
5、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是否到位。不健全不到位的,应责令停产整顿或关闭;
6、安全设施是否齐备、完好,各生产系统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否安全可靠、运行正常。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应予以关闭;
7、井下作业人员是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对井下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责令停产整顿或关闭;
8、是否落实煤矿“三推行”政策和“三条生命线”建设。对“三推行”政策和“三条生命线”建设不落实的,应责令停产整顿或关闭;
9、煤矿违法违规生产现象是否得到有效遏制。对责令停产整顿,擅自组织生产或维修的,应予以关闭;对无证开采、超层越界、破坏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坚决予以关闭;
通过安全整治,使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安全保障水平明显提高,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四、时间安排
3月31日-4月17日,按照省、市政府要求,县政府成立以县政府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检查组。
4月18日-5月31日,县检查组对各煤矿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并针对检查情况提出保留、整顿、关闭等分类处理意见。
6月1日-6月6日,县政府研究审核县检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并上报市检查组。
6月7日-6月30日,按照省安委会确定的处理意见,配合相关部门完成煤矿相关证照等办理手续。
7月1日-11月30日,全面完成煤矿安全整治和善后工作。
12月1日-12月31日,县检查组到所整治的煤矿进行逐矿逐井复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安全整治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好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各部门一把手是开展此次煤矿安全整治行动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部署,亲自抓落实,确保煤矿安全整治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部门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证照管理部门对停产整顿矿井要依法暂扣相关证照,对决定关闭的矿井要及时依法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吊(注)销相关证照;公安部门要及时注销关闭煤矿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监督关闭煤矿妥善处置剩余爆炸物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电力监管部门要督促供电企业切断关闭矿井的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强化联合执法机制。
(三)强化责任追究。检查组要加强对煤矿安全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对在检查中降低标准、草率签字、把关不严甚至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对因工作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干扰或影响煤矿安全整治工作造成煤矿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要从严查处。
(四)依法开展工作。煤矿安全整治行动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针对近期全县煤矿停产整顿的实际,县检查组必须在被检查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后进入井下开展检查工作,确保人员安全,对列入安全整治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及生产规模等情况进行详细摸排,对证照齐全且安全基础条件较好的煤矿,由企业制定各系统的维修整改安全技术措施,经县政府审查同意后,严格按照制定的安全措施和《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要求,进行恢复送电、通风、瓦斯检查排放、巷道维修等工作,尤其要严格瓦斯检查排放制度。停产整顿期间停止供风或井下发火的煤矿,必须在县主管部门监督下,由煤矿专业救护队进行瓦斯排放和火区侦察,严禁未进行瓦斯检测排放盲目入井作业。煤矿维修整改结束后,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由县煤矿安全整治行动检查组进行全面检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