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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意见》和《关于印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年11月至*年9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狠抓安全责任落实、狠抓安全源头管理、狠抓重点隐患整改,全面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全市统一部署,县乡政府负责具体实施,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新闻媒体积极参与”方针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突出重点、强化监管”的原则,把日常监管与隐患整改、专项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控制水平,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环境。
二、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消除渡口渡船事故隐患,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得到明显加强,杜绝非法渡运,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达标合格率达到100%,内河安全文明渡口和“文明平安渡线”创建数量达60%以上,建立健全以县乡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安监等部门安全监管为重点,以海事机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不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三、整治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所有渡口、渡船以及与其活动有关的单位、个人。重点是乡镇渡口、渡船和非法从事渡运的渔船、农用自备船等非运输船舶。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领导,成立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戴咏寒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交通局局长邹允祥同志、市安监局局长彭寿保同志、*海事局副局长缪昌文同志担任。成员单位由市交通局、安监局、*海事局、文明办、农业局、公安局、旅游局、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科技安全处,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五、整治步骤
(一)组织动员、宣传发动阶段(*年11月11日至*年12月10日)
主要任务:召开专题会议,层层动员发动。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声势,为整治活动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氛围。
(二)调查摸底、建立台帐阶段(*年11月11日至*年12月31日)
主要任务: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地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所有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调查摸底的重点是:(1)县区、乡镇政府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2)渡口监督检查落实情况;(3)乡镇政府是否落实专人负责渡口安全管理情况;(4)渡口的设置是否经过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5)渡船是否按规定办理了船舶登记、检验手续以及安全适航状况和船龄情况;(6)渡船船员是否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任职条件;(7)渡口码头设施状况;(8)渡口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
各县区要根据调查摸底情况,按照一渡一档和一船一档的要求,全面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台帐,并于*年1月5日前汇总(见附件2、3)报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检查整改、全面提高阶段(*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主要任务:现场检查、整改不足。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措施,开展严格检查,排查并及时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载客行为,并按计划推进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和撤渡建桥工作。要加强对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定并落实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时段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完善渡口、渡船和游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意识,提高渡船所有人、经营人守法经营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保护意识。渡口所在地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渡运单位,深入开展安全文明渡口创建活动,切实提高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水平,为旅客提供优质的服务,创造良好的安全渡运环境。
渡口渡船安全检查和整改提高要突出以下重点内容:
1.渡口设置审批情况。检查渡口是否经过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没有经过政府批准或经整治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渡口坚决予以取缔;县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对原审批手续与法律法规不符的渡口,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对交通已便利的地区,当地政府不应再审批许可增设渡口。
2.渡口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检查渡口基础设施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码头有无旅客上下和货物装卸的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设置渡口标志牌,标明渡口名称、主管部门、渡口渡运路线等内容。检查中对渡口基础设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渡口,必须责令相关部门和单位立即整改,消除隐患。
3.渡船安全情况。检查渡船是否按规定办理了船舶登记、检验手续以及安全适航状况和船龄情况。渡船是否按规定标明了船名、载客定额、载重线标志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渡船识别标志;是否按照规定配备了消防、救生设备。对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渡船,可责令其停航整改。
4.渡船船员(渡工)安全管理情况。检查渡船船员(渡工)是否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对未经过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和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有效适任证书的渡船船员(渡工)以及年龄超过规定限制的渡船船员(渡工),要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5.县乡政府和渡运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县乡政府和渡口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了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订和落实渡口、渡船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相关应急救援预案的县乡政府及渡口经营单位,要责令其及时整改。
在本阶段,各县区要于每月1日前按“附件4”要求将前一个月的检查整改情况报送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落实责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阶段(*年1月1日至*年4月30日)
主要任务:突出抓好县乡政府安全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渡运企业、渡运人安全责任的落实,进一步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要严格责任,督促县乡政府、有关部门和渡运企业、渡运人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管理例会制度、渡船和渡船船员年度评估制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明确管理经费渠道,改善监管装备条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渡口渡船安全监管机构、责任、人员、经费和监管工作“五到位”,不断提高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要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促进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推进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
(五)总结评估阶段(*年5月1日至*年9月30日)
主要任务:按照整治要求和验收标准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验收。各县区要组织交通、安监、海事等相关部门,对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应按本实施方案提出的内容及全省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验收标准(附件1)进行。对未按照要求完善法定审批手续的渡口要予以停渡取缔;对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应急救援预案的渡口,要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渡口设施不能满足旅客安全上下或货物安全装卸的要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不予整改的,坚决取缔;对渡船不符合安全渡运条件的要予以停渡。各县区要对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建立、完善整治工作及验收台帐,形成总结报告报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区可对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六、整治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区要成立政府分管领导挂帅的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各级交通、安监、海事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农业、公安、海洋与渔业、旅游、宣传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联合行动,共同做好整治工作。
二要精心组织,依法整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突出重点,研究制定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落实有力措施,精心组织实施。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定期活动简报,及时统计上报活动的有关信息数据。请各县区将制定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于*年11月25日前报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要严格责任,加强督查。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负责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凡发生重特大渡口渡船安全事故的,都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详查原因,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情况进行督查。各县区也要针对不同时期活动的特点组织监督检查,研究和解决专项整治活动中遇到的问题,推动专项整治活动的顺利开展。
四要加大投入,提供保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研究制订渡口改造和渡船更新计划,积极筹措资金,改造渡运码头,更新老旧渡船,提高渡口、渡船等设施的安全技术水平。可将渡口改造纳入公路建设计划,改善渡口设施,使渡口与公路技术状况相适应。要想方设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渡船更新步伐。市交通局等部门要抓紧调查研究,摸清情况,在前几年工作基础上,推动新一轮撤渡建桥工作。
五要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大力宣传,增强政府、企业和群众安全意识。通过持续不懈、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使渡口所在地的县乡政府、渡口经营单位(人),渡船船员和广大人民群众都能了解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内容及意义,不断增强管理者责任意识、渡运经营单位(人)守法意识和船员、乘客安全驾乘意识。要重视新闻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充分利用各种方式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动员社会各界理解、关心和支持专项整治工作。鼓励全社会对各种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有关部门可设立举报电话,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违法违规渡运问题。
六要认真总结,长效管理。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总结这次专项整治活动中好的经验和成果,将其纳入渡口安全管理制度中去,尽快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