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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委农资管理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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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委农资管理整治方案

为了进一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净化市场环境,落实春季农资打假护农活动,保护农民利益,规范我市小化肥生产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制定*市小化肥专项整治方案。一、整治重点及目标重点检查生产企业的经营资格、生产场地、生产设备、人员状况、检验手段、质量管理制度、产品质量、产品标准、生产能力、产品销路等方面的情况。重点检查流通环节假冒伪劣,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短斤少两,价格欺诈,订立虚假供货合同等违法行为。通过专项整治,实现下列阶段性目标:摸清基本情况,制售假冒伪劣化肥等违法犯罪活动得到遏制,化肥市场交易秩序得到规范,农民的利益得到切实保护。二、明确职责,齐抓共管经贸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农资打假护农综合整治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整治工作的部署督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牵头小化肥专项整治工作,同时查处生产过程中的质量违法行为,会同工商、农业等部门确定小化肥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检验手段、质量体系、生产能力等方面基本条件,对现有的小化肥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对小化肥生产企业制订的企业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对产品的形状、颜色等作必要的限制,并责成企业限期修改。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定期实施监督检查,并公布检验结果,建立小化肥生产企业质量档案,对制假售假企业要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帮助、指导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增强法制意识,守法经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化肥市场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别要加强对车站、码头等重要环节的执法检查,堵住假冒伪劣化肥的流通渠道。近期会同有关部门对所有已发证小化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对无证生产的要及时给予严惩。开展对生产企业合同的检查,查处订立小化肥虚假供货合同的违法行为,对被列入制假售假“黑名单”的企业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有制假售假行为的经营者或直接责任人一律不得以其名义注册任何新企业。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质监、工商等部门开展工作,依法从严打击坑农害农的违法事件,同时要重点查处违法违规印刷假包装袋的厂家,对非法印刷的源头地区进行重点整治。农业部门要积极做好农资产品的行政执法工作,要为有关部门提供化肥产品的技术咨询、指导活动。环保部门要对小化肥生产企业环境达标排放进行严格的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吊销达标排放证书,对无证企业要进行查处。交通、铁路运输部门要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码头、车站的小化肥产品的检查活动,对需运输的小化肥产品,要对委托运输企业的营业执照、供货合同,承办人身份证,产品的合格质量证明、产品的包装、标识等内容进行核查,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对无营业执照,无供货合同,无检验合格证明,厂名、厂址不符,用旧袋包装的小化肥或其他可疑的情况,要暂停对其货物运输,并及时通知有关执法部门。根据行政执法部门的需要,及时提供小化肥运输流向的有关情况。新闻、宣传、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宣传的导向和监督作用,及时报道小化肥专项整治情况,特别是对制假售假的案件,要进行公开曝光,严肃查处,对重点地区的整治情况要进行跟踪报道,同时要宣传我市名优产品,扭转负面效应,为合法生产企业营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三、时间与要求1.农资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企业自查阶段(2月19日至3月30日);各县区组织检查阶段(4月1日至4月30日);重点抽查和制定长效管理措施阶段(5月1日至5月30日)。2.各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职能,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对发现的假冒伪劣产品一律封存、扣押,并予以没收,不得进入市场,对为制假售假提供场地、设备、仓储、运输、物资、资金等手段和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罚。3.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工作方案,要加强宣传发动,召开专项整治动员大会,大造声势,并积极支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小化肥产品生产企业的执法检查活动,坚决纠正各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行为,对本区域内的小化肥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要建立专项整治及打假工作目标责任制,与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状,落实各部门的责任。4.小化肥生产企业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认识,自觉接受检查,查找存在问题,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拒绝检查、隐瞒事实,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予以取缔。5.加强组织领导。农资专项整治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市政府成立市农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周保法任组长,副市长朱浩、施炎任副组长,成员由经贸委、计委、质监、工商、物价、农业、交通、公安、铁路、环保、监察等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6.互通信息,及时反馈。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具体整治意见,指导各地开展工作。如有重大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要随时报告。